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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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前 言2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管理要求34.1安全教育职责34.1.1安全培训教育领导职责34.1.2安全培训教育部门职责44.2安全教育管理44.2.1安全教育范围44.2.2安全教育基本要求44.2.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54.3任职与安全教育管理64.3.1领导与各级负责人的任职要求64.3.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64.3.3领导任职安全培训教育64.3.4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安全培训教育74.3.5安全管理员任职安全培训教育74.3.6任职与安全教育内容74.4三级安全教育84.4.1三级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84.4.2三级安全教育内容84.5转、复岗及“四新“作

2、业人员安全教育94.5.1转岗人员安全教育94.5.2复岗人员安全教育94.5.3“四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104.6职工安全教育管理104.6.1职工安全培训基本要求104.6.2日常安全教育104.7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114.7.1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114.7.2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任职取证培训114.8相关方安全教育管理124.8.1相关方安全教育124.8.2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工)聘用与培训教育12前 言本标准对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的管理作出规定。 Q/QYYC AQ.12012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标

3、准化 体系分为十四个部分:第1部分:安全组织机构与安全责任制;第2部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细则;第3部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细则;第4部分: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细则;第5部分:安全标识管理规定;第6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7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部分:机动车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9部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10部分:仓库与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第11部分:基层班站安全管理规定;第12部分: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13部分:职工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第14部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管理。本标准为Q/QYYC AQ.12012的第4部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

4、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保卫科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保卫科、北京经典智业认证咨询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应贤、蔡国喜、李国华、王 平安全生产标准化 体系第4部分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细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5、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YC/T 384.1-2011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1部分 基础管理规范YC/T 384.2-2011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 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8001、AQ/T 9006、YC/T 384.1、YC/T 384.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某些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

6、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AQ/T 90062010,定义3.13.2四新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4 管理要求4.1 安全教育职责4.1.1 安全培训教育领导职责4.1.1.1 市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对市局(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批准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和资源的配置。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市局(公司)培训教育中长期和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予以保证。4.1.1.2 分管安全副经理对市局(公司)的安全教育

7、工作全面负责。批准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协调安全培训教育资源。4.1.1.3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安全培训教育资源的落实。4.1.2 安全培训教育部门职责4.1.2.1 人事劳资科将对市局(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统一管理。组织制定、督促下达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排。4.1.2.2 安全保卫科负责对市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收集、汇总与提报。对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对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4.1.2.3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8、开展,配合市局(公司)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4.2 安全教育管理4.2.1 安全教育范围4.2.1.1 市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范围1) 市局(公司)领导。2)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3)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员。4) 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5) 各部门所有职工。6) “四新”作业人员。7) 相关方人员。4.2.2 安全教育基本要求4.2.2.1 各单位、部门根据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保留相关安全培训的教案(教材)、签到表、教育记录与考核等资料。4.2.2.2 新上岗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4.2.2.3 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生产

9、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的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任职。4.2.2.4 专职安全管理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除外)应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任职。4.2.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2.2.6 市局(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每年应当接受安全知识的再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

10、处理的能力。 4.2.2.7 相关方必须按市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要求,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与市局(公司)在职员工相同。4.2.2.8 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4.2.3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4.2.3.1 人事劳资科在编制市局(公司)中长期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安全培训教育同时纳入。4.2.3.2 安全保卫科组织编制市局(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教育规划交人事劳资科汇总。4.2.3.3 每年12月中旬各单位、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管理的需求,制定本单位、部门下年度内部培训或委外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培训需求计划表报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安全保卫科汇总

11、。4.2.3.4 安全保卫科汇总各单位、部门培训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需要,对各单位、部门的培训需求计划予以确认,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编制出市局(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向人事劳资科提报。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4.2.3.5 计划内容:1) 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具体项目。2) 教育培训目标。3) 管理职责与要求。4) 计划时间。5) 教育培训内容、方法与实施要求。6) 检查考核要求。4.2.3.6 人事劳资科将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汇总后,编制市局(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市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4.2.4 安全培训教育实施4.2.4.1 所有的

12、培训教育活动在实施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培训内容及培训目标,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2.4.2 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市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费用预算的提报,在培训内容、授课人员、教学安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培训教材(根据安排选教材)和培训对象确定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2.4.3 各单位、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费用预算的提报,在培训内容、授课人员、教学安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培训教材(根据安排选教材)和培训对象都确定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2.4.4 根据培训教育的目标要求、

13、项目计划的可行性及筹备情况,由安全保卫科审核批准实施,确定实施部门并明确责任要求。4.2.4.5 在组织、时间、设施、资金保证的前提下,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按责任要求严格管理。4.2.4.6 培训教育计划不能按时实施或需要增加培训教育项目时,应及时提交变更或增补计划,经安全保卫科审批并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4.2.5 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4.2.5.1 培训结束后,实施部门应组织考试(考核),以检查培训的效果。4.2.5.2 受训员工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或适当时间内,根据受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所掌握新知识、技能及工作态度的变化状况,评估该员工的培训有效性。做好并

14、保存培训效果评估及信息反馈的相关记录。必要时,安全保卫科进行抽查,核实培训效果。4.2.5.3 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培训、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对培训结果要进行跟进反馈。4.3 任职与安全教育管理4.3.1 领导与各级负责人的任职要求市局(公司)领导以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经历、管理能力、自控能力、自律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安全要求应符合岗位任职说明书的要求。4.3.2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的任职要求4.3.2.1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经历、管理能力、自控能力、自律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安全管理能力,应符合岗位任

15、职说明书的要求。4.3.2.2 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工作(作业)现场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协助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3.2.3 兼职安全管理员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作业)现场或安全工作经验。能组织本部门的员工安全教育工作。4.3.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在相关岗位说明书中作出规定外,并符合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中4.1.3.6的有关要求。4.3.3 领导任职安全培训教育4.3.3.1 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根据管理职责,经过有安全培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生产安全、消

16、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方面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资格证。 4.3.3.2 市局(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初次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学时不少于12学时。4.3.4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安全培训教育4.3.4.1 物流配送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上任时,应不少于16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再安全培训不少于8小时。4.3.4.2 机关科室负责人任职三个月内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4.3.4.3 物流配送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及机关科室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市局(公司)安全保卫科组织,聘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老师授课

17、或委托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4.3.4.4 内部培训时,安全保卫科应保存培训教育的教案、签名表、培训记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委外培训时应登记培训相关资料或证书复印资料。4.3.5 安全管理员及专职安全员任职安全培训教育4.3.5.1 安全管理员及专职安全员应根据安全管理职责,经过有安全培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安全资格证。 4.3.5.2 兼职安全管理员上任时,必须经过不得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兼职安全管理员每年安全再培训不少于4小时,将考试成绩记入培训考核记录。4.3.6 任职与安全

18、教育内容 4.3.6.1 初次培训的内容:1) 相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4)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5) 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3.6.2 再次培训内容: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 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4) 典型的事故案例。4.3.6.3 安全管理部门对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取得的安全资格证进行登记。

19、4.4 三级安全教育 4.4.1 三级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4.4.1.1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市局(公司)新录用的员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市局(公司)第一级;县(市)局(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市局(公司)机关科室第二级;县(市)局(分公司)及市局(公司)机关科室的部门、基层班站第三级的三级安全教育。4.4.1.2 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逐级的安全教育应进行考试,保存试卷和成绩,新入职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直至合格后方可上岗。4.4.1.3 每一级的安全教育由授课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三级安全教育

20、记录卡内签字确认。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由所在部门负责保管。4.4.1.4 三级安全教育宜一人建立一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管理。4.4.1.5 各级的安全教育应保存教材、记录、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4.4.2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4.4.2.1 市局(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内容市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由人事劳资科组织,安全保卫科负责培训教育,并保存培训教育的教案、记录本、签到表、试卷、成绩单等其他资料。1) 职工的安全职责,包括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讲解。2) 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局(公司)安全文化理念、安全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 讲解安全生产的电气一般安全

21、常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的基本知识。4) 讲解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随便出入危险区域及要害部位。5) 要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要求。6) 介绍本市局(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讲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重要危险源、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7) 安全防火要求、公司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案例等。4.4.2.2 县(市)局(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机关科室第二级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各部门根据作业(工作)实际和危险区域及设备,在进行本级安全教育时,根据各自实际工作培训。1) 讲解县(市)局(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机关科室的安全生产状况、

22、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技术标准。2) 讲解县(市)局(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机关科室工作(作业)场所和工作(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3) 学习安全用电、作业技术基础知识和消防安全等知识。4) 讲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区域疏散逃生的要求。5) 介绍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制度。6) 介绍现场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方案。4.4.2.3 县(市)局(分公司)及市局(公司)机关科室的部门、基层班站第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以岗位危险因素清单、安全操作规程等作为培训教材。1) 介绍岗位工作(作业)环境、设备状况。讲解岗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控制

23、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2) 介绍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教育对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的要求。3) 讲解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4) 介绍岗位作业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以及正确使用方法。5) 讲解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6) 说明岗位安全注意事项,了解作业现场疏散逃生路线,岗位事故案例等。4.5 转、复岗及“四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4.5.1 转岗人员安全教育1) 转岗人员应进行新岗位所在单位、科室级,部门级的二级安全教育。2) 教育内容和要求同新员工。3) 安全教育应保存教材、记录本

24、、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4.5.2 复岗人员安全教育1) 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重新上岗时,应由所在单位、科室级,部门级的二级安全教育。2) 教育内容和要求同新员工。3) 安全教育应保存教材、记录本、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4.5.3 “四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1) 市局(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使用部门对操作人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与使用的安全教育。2) 安全教育部门应保存教材、记录本、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4.6 职工安全教育管理4.6.1 职工安全培训基本要求4.6.1.1 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知识及意识教育培训。4.6.1.24.6.

25、1.34.6.1.4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考试合格准予上岗作业。4.6.1.5 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1) 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基本知识。2)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的基本常识。3) 安全法律法规变更要求。4) 作业场所和岗位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更新情况。5)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6) 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及事故案例。4.6.1.6 职工年度安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保存教材、记录本、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 4.6.2 日常安全教育4.6.2.1 各单位、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操作规程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

26、6.2.2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包括:1) 安全技能教育。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及实际操作技能、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技能。2) 安全知识教育。一般生产安全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使用方法。3) 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国家与行业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市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4) 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文化知识教育、劳动纪律教育。5) 事故案例教育。其他单位或社会最近发生的各种事故案例。4.6.2.3 各单位、部门应保存教材、记录、签到表等资料。4.6.2.4 市局(公司)保存适合本局(公司)的安全培训教材,包括外部选购和内部编制的

27、教材与课件。4.6.2.5 安全保卫科每季度结合综合安全检查对各部门安全教育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4.6.2.6 各单位、部门安全培训教育学时、内容等进行登记,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每年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总结并保存记录。4.6.2.7 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参见机动车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4.5.3的有关要求。4.7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4.7.1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1) 市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空气压缩机操作工。2) 市局(公司)人事劳资科、安全保卫科及各单位、部门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台账,记录培训取

28、证及上岗时间、证件复审情况。4.7.2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任职取证培训4.7.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7.2.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按时参加复审的安全培训,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4.7.2.3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4.7.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质监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必须

29、由市质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7.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4.7.2.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4.7.2.7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专职驾驶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按规定经外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4.7.2.8 人事劳资科、安全保卫科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以及审核培训取证相关记录。 4.8 相关方安全教育管理4.8.1 相关方安全教育4.

30、8.1.1 相关方的安全教育,由相关接待部门负责进行,并保持教育记录。4.8.1.2 对首次到市局(公司)或到物流配送中心现场的相关方,由主管部门或作业现场所在部门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交底。并保存记录。4.8.1.3 告知或交底内容包括:1) 本局(公司)或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2) 作业场所可能接触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及处置方法。3) 其他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4.8.2 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工)聘用与培训教育4.8.2.1 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工)聘用和社会保险的要求:1) 外来务工人员使用部门要建立人员清单,登记身份证、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工种、内外部安全培训和取证情况、岗位劳动保护

31、要求等。2) 市局(公司)直接聘用的岗位合同工、保安员等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局(公司)职工管理。3) 与劳务工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内容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4) 与劳务工派遣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5) 外来务工人员具备所从事作业岗位的身体条件,劳务工派遣机构应保存医院健康体检资料。4.8.2.2 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1) 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应与市局(公司)员工相同,由市局(公司)、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各级各类的安全教育;由派遣机构派遣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将安全教育情况向派遣机构反馈。2) 市局(公

32、司)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和转复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市局(公司)员工相同。3) 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局(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由派遣机构组织进行,市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供教材,劳务派遣机构的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对派遣的务工人员进行相当市局(公司)级的安全教育,并保存培训教材、记录本、签到表、考核等资料。4) 接受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作业可能接触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时应急处置方法;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8.2.3 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部门保存教材、记录本、签到表、考核试卷等资料。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国家质监总局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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