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771228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开发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经开区艺术展演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筑和谐教育,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经开区教文体局决定于2013年10月举办经开区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办单位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二、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育人为本,以学校为基础,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展演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修养,让每个学生都成为艺术教育的受益者。展演活动要体现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特点,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展示我区

2、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三、活动主题与内容本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主题是“用心灵感受艺术,用行动实践艺术”。各项活动的内容应围绕主题,做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艺术展演活动要具有创新性,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的艺术活动。四、组织领导与办事机构(一)经开区艺术展演组委会主 任:唐保华 经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 副主任:戴红燕 经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局长成 员:崔随庆 经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办公室主任陈良梅 经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二)本届活动

3、在经开区教文体局领导下进行,成立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表演节目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区教文体局少工委,具体负责艺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陈良梅兼任办公室主任。(三)各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五、参加范围参加范围为经开区中小学校。六、活动项目1、声乐节目合唱:合唱队人数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1人,指挥1人(合唱指挥原则上应为本校教师),每支合唱队可演唱两首歌,演出时间不超过8分钟;小合唱或表演唱:人数不超过15人(含伴奏),不设指挥,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重唱:人数不超过5人(含伴奏),不得伴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2、器乐节目合奏:乐队人数不

4、超过65人,指挥1人,演出时间不超过9分钟;小合奏或重奏:人数不超过10人,不设指挥,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舞蹈节目群舞:人数不超过36人,演出时间不超过7分钟;双人舞或三人舞: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4、中小学生戏剧曲艺节目参赛节目形式要求:参赛节目形式不限,可以是戏剧、曲艺、小品、相声、快板、对口词、课本剧或校园剧等,尤其欢迎有地方特色和时代信息的创作节目,校园剧或课本剧人数不超过8人,节目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形式不超过6分钟。七、比赛要求(一)各项目比赛均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声乐类节目必须为钢琴伴奏,校园剧(课本剧)禁止先期录音。(二)除钢琴外,自备乐器、伴奏及道具。(三)以学校为

5、单位,报领队1人(校级领导),合唱、合奏、群舞、校园剧(课本剧)每项报专业辅导教师2人,其余项目各报专业辅导教师1人。八、时间安排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一)2013年5月29号之前各学校将节目以光盘的形式上报到教育局少工委办公室,区少工委将聘请专家团进行选拔节目(所选中的节目均有奖项)。(二)2013年10月份将选出来的优秀节目进行展演,届时将选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组织单位。九、奖项设立及评选办法(一)优秀节目:设一、二、三等奖。(二)优秀辅导教师奖:节目获得一、二、三等奖,辅导教师获相应辅导奖。(三)优秀组织单位:设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四)精神风貌奖:树立正确观念,不弄虚作假;参赛节目突出主题,具有较高观赏性;比赛期间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体现出较高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十、有关事项比赛时间地点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