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771243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第四条 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 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

2、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第六条 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

3、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第七条 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三)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一份留存记入监狱计分考核总台帐;另一份盖章后发还监区,由监区记入计分考核台帐和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并张榜公示2个工作日

4、。公布当月考核分时应将罪犯考核积分一并公示。(四)罪犯对所得考核分有异议的,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奖罚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应复议并给予答复。经复议仍有异议的,罪犯可提请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在个工作日内答复。(五)监狱对当月考核得高分或获专项奖励的,以及得低分本人提出异议的罪犯,可以对该监区进行听证。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八条 监狱对罪犯下列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核:(一) 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第九条 罪犯自入监起必须参加日常考核;在考核面前一律平等。第十条

5、全省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统一控制在2.5分以下。第十一条 监狱鼓励罪犯积极劳动和学习技术,下达考核分时,可适当向从事脏累苦重劳动的监区和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第十二条 监狱每月按押犯数量每人扣留分数不得超过0.4分,作为当年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及日常表现突出罪犯的专项奖分,统筹管理使用。第十三条 罪犯正常考核月得分不得超过5分(不含监狱专项奖分);每月各类稿件奖分不得超过1分;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包括耳目奖分)不得超过20分;连续12个月(含专项奖分)不得超过60分。 对连续十二个月积分超过60分的、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超过20分的,超出分数一律注销。监区填写罪犯考核分注销审批表报送监

6、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批,对超分部分予以注销。第十四条 对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认罪悔罪,无违纪行为,服从管理的,每月所得考核分不少于1.5分。第十五条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罪犯风险抵押分考核办法。罪犯风险抵押分包括抵押分和奖励分,抵押分来源于考核分,奖励分在人均考核分总额之外。罪犯人均年兑现风险奖励分不得超过5分。罪犯获得风险奖励分后,连续十二月积分仍不得超过60分。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奖励包括:奖分,嘉奖,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立功,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物质奖励。奖分包括考核奖分和专项奖分,专项奖分是指日常考核

7、奖分之外的所有奖分。物质奖励主要用于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第十七条 处罚包括:扣分,严管(集训),警告,记过,禁闭,又犯罪刑事处罚。第十八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7分可给予嘉奖一次,达到20分可给予表扬一次,达到40分可给予记功一次。记功应及时兑现,嘉奖、表扬可在提请减刑、假释时兑现。第十九条 嘉奖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1个月,表扬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3个月,记功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6个月。罪犯减刑释放时,提请减刑的幅度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设省级、监狱级、监区级;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年均押

8、犯数的2%、15%、30%;呈报减刑幅度分别不超过4个月、2个月、1个月。罪犯年终评比获多种奖励和称号的,所兑现的奖分或专项奖励以最高一项为准,不得重复计奖。第二十一条 除立功和重大立功外,罪犯在一定服刑时间内获得考核分兑现的行政奖励及其他各项奖励之和,对应提请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同期服刑时间。第二十二条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及减为无期徒刑期间所得考核分数及行政奖励,可以累积到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使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时未使用的奖励,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剩余考核分、有期徒刑减刑后剩余考核分可累计使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累计使用:(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

9、的;(二)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的;(三)有期徒刑减刑幅度达到同期服刑时间的。第二十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3年、假释5年以上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重要罪犯、涉黑类骨干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须事先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第二十四条 罪犯严管、禁闭期间,当月不得分。罪犯严管一次扣考核分5分(以上不是以下);警告一次扣考核分10分,记过一次扣考核分15分,禁闭一次扣考核分20分。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一)解除严管之日起不满六个月的(建议去掉);(二)受警告处罚不满六个月的;(三)受记过处罚不满一年的;(四)解除禁闭之日

10、起不满一年的;(五)因余、漏罪被加刑不满一年的;(六)假释收监不满一年的;(七)被查处私藏、使用手机不满二年的;(八)狱内又犯罪被加刑不满二年的;(九)狱内又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满三年的。第二十六条 罪犯的负分不超过20分。罪犯积分得负分的,若连续3个月以上表现较好,无违纪行为,考核分值从零开始重新累积。第二十七条 因余、漏罪被加刑或狱内又犯罪的,现有奖励、考核分一律取消,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第五章 专项奖励及标准第二十八条 专项奖励包括专项奖分和专项表扬、专项记功。专项奖励由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第二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表扬或者记功奖励:(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

11、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三十条 每年专项表扬、专项记功的比例控制在监狱年均押犯数的2%以内。第三十一条 专项奖分由监区集体研究,经刑罚执行科(处)审核后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 给予罪犯专项表扬、专项记功或认定立功、重大立功时,须有事迹材料1份、旁证材料2份等相关材料,经逐级集体合议后,填写罪犯奖励审批表,并签名加盖公章。第三十三条 专项表扬以上的专项奖励,监

12、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集体研究、严格审批;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应当将罪犯奖励理由和名单(检举揭发等需要保密的除外),在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立功、重大立功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由刑罚执行委员会研究审核,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第六章 考核监督第三十五条 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认为已做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考核奖罚:(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的;(三)奖惩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四)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第三十六条 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应每季度对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组织检查考核。第三十七条 监狱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

13、(省局刑罚执行处)、监狱监察室、驻监检察室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分考核中的问题及投诉。第三十八条(建议去掉) 警察因工作失职、失察,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加扣分导致计分考核显失公正或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计考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九条 各监狱次年一月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上年专项奖分总额及专项表扬、专项记功、立功、重大立功数字。第四十条 各监狱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各监狱的实施细则不得与省局规定相抵触。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

14、规定执行。 修 改 说 明1、第五条增加“不少于3名”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人员配备,现在许多监狱只有1-2名警察负责计分考核工作,管理几千人的账目、数字及统计,工作量非常大,所以规定不少于3人。2、第六条增加“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及“参加合议的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主要目的一是体现程序;二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3、第七条考核程序的修改使之与刑罚执行工作规范相统一。4、第八条“确有悔改表现”内容的修改使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统一。5、第十条全省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统一控制在2.5分以下。本条款在原有“煤矿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

15、罪犯月人均考核分控制在2.2分以下,全省其他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控制在2.0分以下”的规定相应提高了0.3和0.5分。原因:一是在3月份检查调研中了解到,多数监狱在考核用分方面都非常紧张,在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狱良好的改造秩序方面都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一致要求适当提高罪犯月人均考核分;二是我省减刑率为28.27%,全国排名第十九位,与全国平均水平29.03%相比低0.76个百分点,从总体上计算如果将人均考核分上调到2.5分,按照我省年平均88312人计算,年减刑率上涨6.1%(后附计算公式),抛去部分罪犯适用假释,实际上涨比例应在4%到5%左右,届时我省减刑率大致为32.77%,上升7位

16、,全国排名第12位,符合我省适当提高减刑率的要求;三是从罪犯个体按照工业单位原人均2分计算,每月涨0.5分,全年平均涨6分,减刑对应幅度不到一个月,对于一名长刑犯讲,十年最多能多减刑不足十个月。对于原煤矿单位、女子监狱和未管所原罪犯人均月考核分为2.2分的单位来讲,罪犯每月仅涨0.3分,全年平均涨3.6分,两年减刑对应幅度才一个月,所以无论从总体还是个体来讲,相应提高罪犯月考核分应该是有利于监狱整体工作的;四是全省押犯持续增加,已达到历史最高点,全省超押严重,危险因素增多,不利于长期安全稳定,本时段可适当应用考核政策进行调节。6、第十二条 监狱每月按押犯数量每人扣留分数不得超过0.2分上调至0

17、.4分。原因:一是近几年来监狱安保任务重、责任大。如:奥运会、全运会、世博会以及即将召开的十八大安保等等;二是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多,如:建党九十周年汇报演出、育新文化节、各种技术比武及安全竞赛等活动。以上活动多数是全员参与的,结束时都要给予罪犯一定的专项奖分,致使各单位在专项用分上超出了年度预算。提高上限分数既不利于各监狱宏观掌控,也不利于监狱严格执法、规范执法。7、第十三条 修改了每月各类稿件奖分不得超过1分;增加了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包括忏悔演讲、稿件、突出表现等奖分)不得超过20分的限制。原因:一是抑制少数罪犯不参加日常考核,只靠专项奖分就能达到改造一年减刑一年的目的;二是消除部分

18、关系犯得关系分的现象。8、第十四条 对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认罪服法,无违纪行为,服从管理的,每月所得考核分不少于1分上调至1.5分。原因是针对月考核分调至2.5分的相应上调。既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有利用于监狱整体工作的开展。9、第十六条 奖励部分增加嘉奖、物质奖励两个单元。 增加罪犯考核积分达到7分可给予嘉奖一次,可兑现减刑一个月以下的内容。原因:现实减刑中只兑现三个月、六个月,会出现考核分二十以下无法兑现行政奖励被多数中院弃之不用从而造成浪费的现象。就像人民币一样有一元、伍元、拾元等用起来方便。增加物质奖励主要用于死缓限制减刑的罪

19、犯的内容。原因: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入监后与其他罪犯一起参加考核,受限制减刑怕影响,考核奖励会出现过剩的现象,为了更好地激励罪犯改造,除兑现刑事奖励减刑外,在减刑时未使用的奖励,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10、第二十二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剩余考核分、有期徒刑减刑后剩余考核分可累计使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累计使用:(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二)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的;(三)有期徒刑减刑幅度达到同期服刑时间的。修改的原因:本条款是对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的修改和补充,使之与“刑法修正案八”执行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相统一。11、第

20、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一)解除严管之日起不满六个月的;(二)受警告处罚不满六个月的;(三)受记过处罚不满一年的;(四)解除禁闭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五)因余、漏罪被加刑不满一年的;(六)假释收监不满一年的;(七)被查处私藏、使用手机不满二年的;(八)狱内又犯罪被加刑不满二年的;增加本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一般不予减刑的情形,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一般不予减刑情形的归纳,这样既能达到标准统一的目的,又能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12、第二十七条 因余罪被加刑或狱内又犯罪的,现有奖励、考核分一律取消,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本规定是将原“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合并

21、,使之内容清楚,处罚明确。13、第二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表扬或者记功奖励: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悔罪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增加本条款是与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相统一,是将监狱法与罪犯计分考核规定有机结合,使奖之有据。14、第三十五条 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认为已做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考核奖罚:(一)不符合规定条

22、件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的;(三)奖惩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四)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增加本条款是加强执法监督,对罪犯计奖时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对不符合计奖条件的奖励及时撤销提供了标准和依据。15、第三十六条 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应每季度对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增加本条款是明确监狱要定期对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16、第三十七条 监狱自觉接受省局刑罚执行处、监狱监察室、驻监检察室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分考核中的问题及投诉。增加本条款是明确监狱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各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17、第三十八条 警察因工作失职、失察,徇

23、私舞弊或违反规定加扣分导致计分考核显失公正或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计考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增加本条款是明确警察在计分考核中发生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执法监督中不可或缺的部分。18、章节作了修改完善:由原来的总则、考核、奖罚、专项奖励、附则共五章修改为总则、考核组织与程序、考核内容与标准、奖励与处罚、专项奖励与标准、考核监督、附则共七章,使之具有内容丰富、标准明确、奖罚有据、章节清晰的特点。附件:减刑率计算方法一、按罪犯人均2.2分计算,因只有工业单位提高考核分所以,计算时上涨只考虑工业单位人数,按减刑一年计算:47149(工业单位押犯总人数)0.2(上涨分数)=942

24、9.8(每月上涨总分)12(全年)=113157.6(全年上涨总分)80(减刑一年所用二功的考核分)=1414.47(减刑增长的人数)88312(全省全年平均押犯总人数)=0.016(1.6%)二、按罪犯人均2.5分减刑一年计算:41160(煤矿单位、女监、未管所押犯总人数)0.3(上涨分数)=12348(每月上涨总分)12(全年)=148176(全年上涨总分)80(减刑一年所用二功的考核分)=1852.2(减刑增长的人数)41160(煤矿单位、女监、未管所押犯总人数)=0.045(4.5%)47149(工业单位押犯总人数)0.5(上涨分数)=23574.5(每月上涨总分)12(全年)=282894(全年上涨总分)80(减刑一年所用二功的考核分)=3536.175(减刑增长的人数)47149(工业单位押犯总人数)=0.075(7.5%)148176(煤矿单位、女监、未管所上涨总分数)+282894(工业单位上涨总分数)=431070(全省上涨总分数)80(减刑一年所用二功的考核分)=5388.375(减刑增长的人数)88312(全省全年平均押犯总人数)=0.061(6.1%)1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