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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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第三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

2、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第六条 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第七条 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监察局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第八条 各区、高新区、市直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

3、当的,市监察局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第三章 调查第十条 对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需要自办的,由市监察局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转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第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

4、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嗷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

5、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章 处理第十六条 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过错事实,按照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准确定性,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处理,并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

6、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的权利。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相关单位应在自处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书面汇报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经研究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第二十二条 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年度考核。第五章 复核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受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由市

7、监察局决定是否受理。具体申诉复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市监察局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复核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在征询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第二十七条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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