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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对度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进行划分。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
2、奖励考核资金的单位为经银监局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章 奖励计算第四条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商业银行的(市)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第五条奖励计算标准: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第六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1贷款增量的计算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度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是指向当年首次办理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
3、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2奖励系数的确定(1)“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为0.4%;(2)“年度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奖励系数为0.5%。3综合系数的确定综合系数按照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规模、贷款余额的占比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工作开展情况,由市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具体计算如下:综合系数=(贷款余额得分50%贷款占比得分30%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企业贷款占比得分20%)100综合系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占比得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企业贷款占比得分”,是根据商业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
4、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以及商业银行向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余额占全部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进行排位计算出的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第四章 奖励申请及考核第七条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于年1月底之前,向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5、以下内容:(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概要。(二)年度与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及信贷支持的情况概要。(三)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以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的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当年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首贷客户清单、小微企业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余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向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余额等数据。第九条银监局对申请奖励的商业银行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6、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依据。第十条市金融服务发展中心向考核小组汇总提供由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商业银行分别上报的银企对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第十一条考核小组于年一季度末前,根据银监局、市金融办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商业银行开展奖励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第五章 奖励资金拨付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二条市金融办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相关商业银行。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各商业银行切实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激励。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