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行业水源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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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郴州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烟办2011164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的单位,均执行本细则。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自觉接受国家、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指导、监管。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补贴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精通业

2、务的财会人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额承担,专项用于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第二章 预算控制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烟草企业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第七条 总预算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项目预算;年度预算的内容,包括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进度款、其他费用、有关税费等。第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总预算和项目建设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经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同意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第九条年度投资预算属指令性计划,

3、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法人在每年第三季度末申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第十条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第十一条建立工程建设计划报告制度。项目法人要定期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报送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水源工程建设统计制度。项目法人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定期(次月三日前)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报告统计信息。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严格按照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核算,实行报账制。第十四条 补贴资

4、金审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资金计划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经项目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烟草专卖法局(公司)审核批准;未纳入年度计划或超计划的资金申请不予审批。超计划数额较大的提交省烟草专卖法局(公司)审批。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和烟草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银行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补贴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分期分批拨付到补贴资金共管账户。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烟草专卖法局(

5、公司)设置专门的审计稽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建立以市监察机关牵头,检察、审计、移民、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参与的补贴资金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暂缓、停止拨付补贴资金:(一)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二)工程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三)未按规定向市烟草专卖法局(公司)报送项目建设资金计划、会计及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四)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六)未按审计决定和要求进行整改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拨付补贴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擅自变更补贴资金年度计划的;(四)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非枢纽工程项目的;(五)工程项目工作经费用于非枢纽工程项目工作的;(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七)用补贴资金进行各种担保的;(八)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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