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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
2、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3、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
4、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
5、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
6、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
7、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
8、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
9、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
10、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八)法定验资机构出
11、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
12、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
13、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
14、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
15、)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
16、议;(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
17、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第二十五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
18、他经批准业务。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
19、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
20、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
21、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
22、送财务会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
23、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
24、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八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第三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
25、款行业发展规划;(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
26、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
27、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
28、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第四十五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
2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第
30、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
31、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住所;(五)变更组织形式;(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
32、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第五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五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