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771737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

2、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第六条 通航企

3、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机型划分(起飞全重)农林牧渔作业工业作业社会事业作业应急救援作业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固定翼2吨以下2100-300 30028002(含)-5.5吨3800300 -400 40052005.5(含)-8吨6800500 -1500 600190008吨及以上-70000 旋翼2吨以下1400300 300 300 30060002(含)-4吨440

4、0400 400 1200 600230004(含)-8吨8200600 600 2000 1500400008(含)-13吨110001000 1000 3000 25006000013吨及以上180002000 -4500 400078000无动力航空器200第七条 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

5、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三)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按照相近类别作业标准补贴。第八条 为加快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建设,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不含改装培训和复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除公务机公司),按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通航企业已获补贴的执照对应的飞行员,自补贴发放年度起从事通航飞行不得少于5年。第九条

6、对通航企业购置、更新和改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作业设备、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第十条 通航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7、。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通航企业收到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配合民航局、财政部的相关审核和检查。第十五条 通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将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企业当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自补贴发放年度起5年内不能持续从事通航飞行的(因飞行员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经查实,民航局、财政部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飞行员所在企业的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申请。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以及截留、挪用、骗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专业术语解释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