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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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本质要求:明确各级管理干部问责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责任、自律意识。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烟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管理干部的问责,遵循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第二节 问责范围第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模范践行“两个至上”的

2、行业共同价值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出有损于党、国家利益和声誉言行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二)捏造或者散布有损于行业各级党组织形象的言论,损害团结和谐或者政令畅通的;捏造事实,造谣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三)以个人为中心,拒不服从党组工作安排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或者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企业形象的。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或者履行岗位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作风拖拉,影响工作效率,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

3、专卖基础工作不扎实,致使责任辖区市场净化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全年“打团破网”目标任务的;(三)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专卖案件的;虚报专卖管理统计数据和冒领专卖打假举报经费的;(四)违反国家局(总公司)和省局(公司)、市局(公司)关于卷烟规范经营规定的;(五)违反品牌管理制度,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或者违反规定参与工业企业促销,造成严重影响的;(六)违反公司紧俏烟货源分配管理规定,卖“人情烟”、搭配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因管理不善致使库存卷烟严重账实不符或者霉变损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八)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九)不

4、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资产处置,或者在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资产、资金等财务管理责任,使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弄虚作假骗取财物预算审批,或者擅自超定额管理和预算审批限额范围开支成本费用,给企业管理和效益造成损失或危害的;(十一)出具、上报或者使用企业重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或者重大遗漏,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者形象、声誉的;(十二)在员工招聘、干部选拔、岗位聘任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三)收、阅文件办理延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印章或者管理印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十四)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在各种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组织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漏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者员工个人的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未按照信息网络安全制度规定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造成网络不能正常(稳定)运行的;(十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化硬件设备的维护和业务软件的监控,造成运行异常,影响正常工作的;(十九)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拖延查处、应当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二十)没有积极履行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规范职能,在上级检查时被发现有严重不

6、规范行为的;(二十一)在规范性制度的制定中严重失职,致使企业制度违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应实行局(企)务公开的项目,没有及时、按程序进行公开,造成大多数员工不满,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二十三)采取变通方式规避制度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维护和促进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管理或者基本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或失去控制,或者履行安全教育、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

7、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三)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对安全设备设施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四)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指挥不当、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对信访、投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对员工反映的问题隐瞒压制,造成严重安全稳定隐患的。第六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默许、授意特定的利

8、益相关人打着自己旗号以权谋私的;(二)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接受客户的礼金或者各种有价证券的;(三)传递不真实信息,误导领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节 问责方式第八条 问责种类: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级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用,对做出停职检查、降级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实施。被问责人同时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第九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损害程度、情节、不良影响程度和问责对象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的问责方式;(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降级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的问责方式;(四)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第九条第三款问责:(一)一年内被问责达到两次以上的;(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的问责调查工作,或者经教育仍拒绝配合

10、调查的;(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贿赂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工作中积极进取、改革创新、主动承担责任,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目标任务未达成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四节 问责程序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初步核实。(一)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领导的指示、批示或者通报;(二

11、)市局(公司)党组或市局(公司)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三)职工代表、工会会员通过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或者依职权向市局(公司)提出的检举材料;(五)新闻媒体的报道;(六)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启动问责程序建议。第十五条 市局(公司)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

12、括问责情形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问责对象,并询问其对调查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问责对象提供新证据的申辩,应进行核查。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情形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调查组应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终止问责程序的建议。第十九条 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问责对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和影响的扩大,并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否则要对扩大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市局(公司)党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终止问责程序或者免予问责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决定问责的由市

13、局(公司)党组作出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复核或复查申请权。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批示、建议或检举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复核或复查申请。第二十二条 市局(公司)党组收到问责对象的复核或复查申请后,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定性和处理不当的,或者基本事实清楚、基

14、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认定有偏差的,应按照本办法直接予以纠正,改变责任追究方式;(三)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但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手续不全的,责令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更正;(四)问责决定在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局(公司)党组做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市局(公司)各部门、单位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的问责情况,作为市局(公司)党组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管理干部被以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第(四)项中任何一种方式问责的,或者被以第(一)项问责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都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且其中有一次属于第(二)至第(四)项中规定的任何一种问责方式的,年度考核应定为“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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