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物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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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重要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重要物品管理,明确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要物品是指客户的预留印鉴卡、金库密码和钥匙(含备用)、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含备用)、款箱锁和钥匙(含备用)、密码单、票样、票据鉴别办法、密押器、密押器IC卡、发行器、密钥、读写器以及异地分行质押票据、抵押权证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封包等。第二章 管 理第三条 重要物品必须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第四条 重要物品需按不同种类分页设置登记登记簿。第五条 重要物品管理应坚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员不得将所用重要物

2、品授受他人代管代用;临时离岗应及时加锁妥善保管,日终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第六条 异地分行质押票据、抵押权证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封包,由公司、个人等保管部门双人封箱并落锁后,交库管员保管,日终将封箱放入款箱交守押公司人员。第七条 金库密码与钥匙、保险柜密码与钥匙(不含柜员使用的)、密押器与密押器IC卡等互相配套重要物品,必须坚持“分人保管、分人使用,单线传递、不得交叉”的原则。第八条 发生发行器、密押器等丢失或被盗情况时,需按照泄密的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向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 交 接第九条 保管重要物品的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办理实物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章,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第四章 检 查第十条 各级机构应将重要物品纳入检查计划,定期、不定期对重要物品实物与登记簿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所有重要物品按规定管理、使用,确保所有重要物品的实物与登记簿相符。对重要物品的管理、使用以及登记簿记载情况,各营业网点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分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总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分支行检查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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