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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设备检修计划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的定期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设备计划管理。3 检修组织3.1 设置机修、防腐、保温、建修等,由机动部负责组织协调。3.2 各检修系统必须有标准,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3.3 科学检修必须具备的规程与定额。 (1)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2)检修工时定额和检修费用定额。 (3)备品配件储备与消 耗定额。 (4)主要材料消耗定额。4 检修计划4.1 设备执行预防性和改善性的计划检修。检修种类分系统(装置 ) 和单体设备的大、中、小修理。4.2 设备的小修,是对易损件或设备一般缺陷进行维护性的检查
2、和 修理,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1)检查紧固零件。 (2)检查调整零 件。 (3)检查润滑及冷却系统。 (4)检查启动和传动装置。 (5)修理 或更换易损件。 (6)研磨或更换阀门。 (7)处理检查出来的缺陷,排 除故障,更换填料和垫片等。4.3 设备的中修,是对设备的某些主要部件进行检修并保持两次大 修间的应有能力。 设备中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小修的全部内容。 (2)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3)修理或更换轴瓦。 (4)更换设备垫圈、密 封填料盒和连接零件。 (5)修理设备的衬里和防腐层。 (6)校正或更换磨损部件、管件和阀门。 (7)根据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检验,设备间隙
3、的调整和电气设备绝缘的安全试验。4.4 设备的大修,是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改善设备技术状况的必 要措施。 设备大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修的全部内容。 (2)更换 全部磨蚀的零件。 (3)检查和调整设备的中心线,改进设备的薄弱环 节,更换部分或全部保温材料。 (4)按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 电气等设备进行全面检验。 (5)提高设备性能,完善设备技术状况, 进行设备改造。4.5 系统(装置)检修,是修理那些必须停车才能进行的项目(设 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工程、供电系统等),同时也是进行设备改 造和节能、挖潜、改善环境保护措施的最好时机。系统(装置)检修, 根据计划的安排,机动部组织
4、,公司各部门共同承担。4.6 制定检修计划的依据。(1)检修周期。 (2)设备技术档案。 (3) 设备运转的实际情况和状态监测、试验、鉴定结果。4.7 设备的检修、检验、试验计划,由各生产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机动部最终汇总整理,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4.8 检修按年、季编制预修计划,按月编制作业计划,按年、月编 制与安排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有关的检验计划和电 气、仪表设备预防性试验计划;4.9 严格执行编制计划的程序和时间。 (1)设备检修周期,应在每 年 4 月 10 日前修订完,并编制下一年度预修计划。 (2)年度大修计划 、 设备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的检验
5、及电气、仪表设备预防 性试验计划在上年 12 月 15 日前编完,12 月末汇总上报公司。 (3)季 度计划以年度计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如有变更或调整要履行报告手续。前季首月 5 日前,各单位(部门)将计划报送机动部。 前季首月10 日前,机动部将计划报给厂部。 前季首月 15 日前,将计划下达 到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计划(包括单项预算)。 前季 首月末,各施工单位将施工计划(包括单项预算)报机动部审查。 前季中月 15 日前,机动部将施工计划(包括单项预算)返给施工单位 安排实施。 前季中月 25 日前,各施工单位将材料计划报给采供部。 (4)月份作业计划,以季度计划为基础进行调整,
6、原则上不能增加项目 ,确实必须增加个别项目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补编施工计划(包括单项预算)和落实需用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上月 5 日前,各单 位(部门)将月份作业计划报送机动部。 上月 10 前,机动部将月 份计划报给生产部。 上月 15 日前,将计划下达到施工单位安排实 施。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上月 20 日前,将月份材料计划报给采供部。4.10 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要按规定分别提出设备、备品配件、 劳动力、施工费用等计划。4.11 检修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计划的调整、变更必须报机 动部审查,设备主管领导批准,计划的调整在年度 10 月份进行。按规 定上报检修计划完成情况,把检修计
7、划完成率、计划外检修和维修费 用等作为考核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4.12 检修准备工作4.12.1 检修前必须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工作落实。 (2) 施工项目落实。 (3)技术措施落实。 (4)设备、零部件落实。 (5)各 项材料落实。 (6)劳动力落实。 (7)施工图纸落实。 (8)工机具落实。 (9)施工方案落实。 (10)思想教育工作落实。4.12.2 检修前必须向单位明确任务。 (1)项目任务。 (2)施工图 纸。 (3)质量标准。 (4)设备零部件。 (5)材料。4.12.3 施工前必须把设备、备品、配件、材料、工机具运到现场, 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好。5 检修现场管理5.1
8、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下列图表和数据,并要做到规格化。 (1) 检修进度统筹图(网络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主要项目 进度表。 (4)开、停车置换和动力平衡表。5.2 检修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的 质量标准和暂定质量标准执行。 (1)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备 品、配件、紧固件、各种阀门、材料等,未经变更审批手续不得使用。 (2)检修完的设备、管道等都要达到完好标准,做到不漏油、不漏水、 不漏汽(气)、不漏物料、不漏电。 (3)在施工中,对质量要实行“三 级检查”,即:检修人员自检,班组长(主任)检查、专业人员检查。5.3 结合设备大、中修实行设备改造
9、,由单位向机动部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执行。重大设备革新,经机动部审查,设备主管领导批准。5.4 设备检修要逐步采用故障诊断和监测等先进技术,如使用无损 检验、测震、测速、故障测试等仪器,做到及时、准确地发现设备缺 陷,指导检查工作。5.5 检修。 (1)废机油采用漏斗和油桶接收,浸在油中的设备吊出 油箱后应放在接收槽内,机油不得滴漏在设备和地面上。 (2)废油脂 用塑料布接收,放到回收槽内,油脂不能落到设备和地面上。 (3)设 备拆卸的零部件,按其拆卸的工艺顺序摆放,并用规格的塑料布垫好。 拆开的设备和清洗后的零部件,用塑料布盖好,以防杂质、灰尘沾染。 (4)对于化工设备(塔、槽、罐
10、等),拆卸的零部件,做好标志,按规 格大小或份量轻重,摆放在垫有方木的指定位置上,严禁沾土。 (5) 拆卸的螺栓、螺帽、销钉、垫圈等小型零件,用零件盒盛装,禁止乱 放、乱扔。 (6)添加的润滑油,必须经过“三级过滤”。提油桶要求有 滤网和防尘盖,如果设备上没有注油器,采用装有滤网的注油漏斗。 (7)干油桶有防尘盖,向设备填加润滑油脂,采用刮油刀,禁止用手抹 。 (8)检修用工具、量具,要整齐地摆放在塑料布上,各种精密量具用完 后随时装入量具盒内。 (9)施工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按规格、 类别整齐地摆放在指定位置上,严防沾土。5.6 正确使用检修工具和专用工具。严禁不合理地撬、打、铲、咬
11、。 (1)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如:拆卸设备的联轴节,必须采用扳手,严 禁用锤打;拆卸设备的端盖、压盖等,采用顶丝,严禁用扁铲剔、打; 检修泵时应采用装有吊装架、抓钩机构的移动检修车;设备螺栓的拆、 转,应采用液压扳手。 (2)使用工具一定要符合标准,严禁乱用。如 螺帽的拆卸,使用合乎规定的扳手,不得用管钳子咬、扁铲剔和气焊 割;测量技术数据,按规定要求,使用合格的量具。 (3)设备找正时, 要合理地使用测量仪器,严禁只凭手摸、眼睛看。设备联轴节找正, 要符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一律采用千分表(百分表);无 条件使用千分表(百分表)时,要利用钢板尺透光的方法来找正。5.7 在检修中必须保护好
12、防腐层、保温层、门窗玻璃、地坪、马路 、 树木和建(构)筑物等,严禁乱打、乱压、乱开孔或增加负荷。5.8 检修现场要做到当班施工当班清理,交工验收前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5.9 系统(装置)检修建立现场调度指挥机构,负责调度、平衡综 合进度和及时解决检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6 检修安全工作6.1 检修项目和内容不完,不验收。 检修前必须办理设备检修 安全作业票、电气检修工作票、动火证等,要求手续齐全、准 确,否则检修人员可拒绝检修。6.2 检修前安全措施必须落实,检修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对于高、 难、险的检修项目一定按所制定的安全检修
13、方案进行。7 交工验收7.1 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系统检修由公司组织验收;厂控以 上的单体设备大修和部分中修由机动部组织验收;一般设备大修、中 修和小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做到“六不”验收。 (1)检修项目 和内容不完,不验收。 (2)检修质量达不到标准,不验收。 (3)交工 资料不齐全、不整洁,没有完备的签章手续,不验收。 (4)检修后现 场卫生不规格化,不验收。 (5)安全、环保设施不符合标准,不验收。 (6)堵漏不符合标准,不验收。7.2 交工资料一式三份,由检修单位交给机动部和设备所在单位, 一并载入设备技术档案。8 检修费用8.1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于当月内做出工程决算(结算),报机 动部审查后转财务部。8.2 费用列支范围。 (1)大修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 (2)中 、 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3)系统(装置)停产检修费用,按检 修类别分别支付。8.3 各单位(部门)对维修费用的使用,都要进行月统计、季分析 。9 附则9.1 本规定由机动部起草,解释、修订权归机动部。9.2 本规定为首次发布,试行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