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1.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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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信息表制度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1.0版,2012年)制度层级 基本制度 一般制度 操作规范所属条线公司条线起草部门总行贸易融资部拟稿人吴倩现行版本1.0版,2012年现行版本印发日期2012年6月12日现行版本有效截止日期2012年6月12日密级普通件保密期限签发人胡跃飞上次版本上次版本发文号上次印发日期附件: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1.0版,2012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保持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的竞争力,防范货押业务中与商品种类相关的风险,依据深圳发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货押授信制度,

2、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押商品目录管理,是指在我行货押业务系列制度框架下,对可接受抵质押的商品种类进行准入审核和目录管理。只有纳入我行货押商品目录的商品,分行才能办理具体货押授信业务。担保提货模式下卖方违约时承担退“款”责任而非退“货”责任的,所操作的商品种类不受此条件约束。第四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是全行货押商品目录的归口管理部门,分行贸易融资部(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负责辖内货押商品目录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辖内货押商品目录管理体系。第五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有权视经营形势的变化和各分行业务操作情况

3、随时调整各类货押商品目录及管理政策。第二章 货押商品目录的准入管理第六条 总行对货押商品目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适用范围及认定方式的不同,货押商品目录分为公共类商品目录和限定类商品目录。第七条 所有货押商品目录均由总行贸易融资部审核认定。公共类商品目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以批量认定方式定期向全行发布,各分行均可自行在公共类商品目录内选择商品操作,不需再向总行报批;限定类商品目录由分行提出申请,总行贸易融资部以个案审批方式对申请分行进行批复,只能由该指定分行操作。第八条 未经总行向全行发布的商品目录均视为限定类商品目录。2007年2月9日前各分行已获批复或报备通过的商品目录继续有效,类别归属为分行限定

4、类商品目录。第九条 对未列入商品目录的商品种类,如有开展货押授信业务需求,应由所在分行贸易融资部统一上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审批。若经总行审核认定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可列入公共类商品目录管理。“未列入商品目录”指未列入商品目录大类或虽属于商品目录大类但不包含在相应子类中的情形。第十条 货押业务操作商品应具有合法、标准清晰、性质稳定、便于保管、价格易跟踪且相对稳定、易于变现的特征。对于供应链管理规范且契合“总对总”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操作的商品、或事先锁定变现渠道的商品可适当放宽以上准入要求。第十一条 各分行应分析当地经济特点,优先申报基础原材料、战略物资、初级产品、重要中间产品等大宗商品类型的商品。第

5、十二条 对终端消费品、技术更新迅速的商品应谨慎接受,并对具体可接受的品牌/型号/等级进行动态筛选。第十三条 对可替代性强、非标准化、价格波动剧烈、变现渠道狭窄的商品,或者限制流通商品应限制接受。分行除须进行品牌/型号/等级筛选外,应积极采取降低抵质押率上限、设定区域授信敞口上限、事先锁定变现渠道等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 禁止接受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第三章 公共类商品目录的管理第十五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视全行货押业务开展情况,将具备押品基本准入条件、符合我行鼓励发展方向、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商品适时纳入公共类商品目录管理。第十六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编制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附件1)

6、,并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公务邮箱全行发布,分行应指定专人查看接收。第十七条 分行操作具体业务时原则上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抵质押率上限,授信终审意见另有规定的以终审意见为准。分行应在接到总行发布的公共类商品目录后,对高于核定抵质押率的授信及时采取追补押品、追加保证金或压缩授信金额等措施,使抵质押率控制在总行核定上限之内。第十八条 分行应结合当地市场状况、自身业务操作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在总行发布的公共类商品目录范围内,审慎选择适合分行开办的商品品种(或子类)。第四章 限定类商品目录的管理第十九条 分行申报限定类商品目录时,应按商品种类(按大类即可,例如“乘用车”可归为一大类)逐类详细填制深

7、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附件2)。第二十条 分行填制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应详细填列以下要素,并应重点描述当地价格、交易量、主要客户群体分布、当地变现渠道、当地仓储条件及监管条件等信息。(一)商品类别名称、所包含的子类、品牌型号;(二)商品用途、质量稳定性、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法、计量方法及所需保管条件;(三)全国及当地(可扩大至分行所处区域,下同)市场交易量;(四)当地近两年价格数据、价格趋势预测及价格跟踪渠道;(五)当地交易场所、交易群体及客户群体、可用变现方式;(六)当地仓储、监管条件;(七)拟采用抵质押率及理由;(八)针对“总对总”供应链金融业务操

8、作的商品,还应说明供应链管理基本特征、交易模式及特点、核心厂商协助变现手段及责任等。如有必要,可在申报表之外另附详细调研报告。第二十一条 限定类商品目录申报、审批基本流程如下:(一)分行贸易融资部经办人起草申报文件及申报表,并在EOA中发起签报;(二)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人审核同意;(三)分行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并应经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可;(四)分行贸易融资业务主管行领导签发;(五)总行贸易融资部经办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六)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人审定签发;(七)总行贸易融资部以部发文形式批复分行,同时抄送总行相关部门。如分行所申报商品适合全行开办,则由总行贸易融资部将其列

9、入下一期公共类商品目录向全行发布;(八)分行贸易融资部根据总行批复意见调整辖内可操作商品目录清单,并及时向下辖经营单位发布。第二十二条 对于分行上报的限定类商品目录,总行贸易融资部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分行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该类商品的货押业务。第二十三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可视审批需要,要求分行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上条的5个工作日中。补充资料可先发送电子邮件,但分行最迟应于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EOA)报送到总行贸易融资部。第二十四条 如需突破商品目录中规定的某类商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分行应作为限定类商品目录申报事项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审批;如抵质押率超出分行基本

10、授权范围,还应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但如仅针对业务个案,参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对货押业务融资比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总行批复的限定类商品目录的使用适用以下限制条件:(一)自总行限定类商品目录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分行未操作一笔该类商品货押业务的(获批直接或间接授信额度即可),原批复自动失效,分行如需操作应重新申报。(二)自总行限定类商品目录批复之日起1年内,分行操作的该类商品货押客户总数未超过3户的(获批直接或间接授信额度即可),未经总行许可分行不得新增该类商品货押授信客户。即原批复仅对已操作客户有效,如需新增客户应重新报经总行贸易融资部审定。第二十六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不受理仅针对个别

11、客户开展货押业务的限定类商品目录准入申请,分行如需操作此类商品货押业务,应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如除上述押品外还有其他担保措施,则依其他担保措施适用的审批权限,按规定流程逐级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二)如除上述押品外无其他担保措施,则按信用授信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执行。第五章 货押商品目录的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货押商品目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押商品目录的动态管理和维护,适时退出市场交易量小、变现渠道狭窄、品质难以确定、保管或监管困难、不符合当地市场环境的商品。第二十八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于每季发布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时明确本期纳入退出管理的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第二十九条 分

12、行贸易融资部、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均可发起辖内某一类货押商品目录的退出,经分行贸易融资业务主管行长和分行信贷执行官同意后即可生效,同时应将结果报备总行贸易融资部。第三十条 对实施退出的货押商品,分行不得再新增以该类商品作为主担保手段的货押授信,原有授信应逐步结清或将该商品货押担保方式转换为辅助担保方式。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相应建立辖内货押商品目录管理体系,强化对本单位可操作商品品种的事前规划和指导,对下辖经营单位的商品选择予以健康引导。第三十二条 分行向下辖经营单位发布货押商品目录时,应详细列明选择的具体商品名称(含品牌、型号、等级等)及操作限定条件。第七章 附 则第

13、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可依照本办法规范内部商品目录管理规程,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2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总行贸易融资部发布 年 月 日编号类别名称所含子类质押率上限本期增加本期删减说明:1本表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按季发布,分行可自行在公共类商品目录内选择商品操作。2如现有业务执行的质押率超过本表规定的质押率上限,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追补货物或提前收回部分授信等方式使质押率符合规定水平。3列入上表“本期删减”栏

14、的商品为我行决定退出商品种类,各分行应自发布日起对该类业务逐步退出,不得再增加新授信。4对同一大类部分子类进行增加或删减的,按具体子类分列在本表不同部分。附件2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申报单位: 分行 年 月 日类别名称大类名称:所含子类:品牌规格品牌:主要规格型号:商品特性用途:质量稳定性(理化特性、保质期):质量标准(标准制定人、等级划分、检验方法、计量方法等):所需保管条件(包装、仓储场地、运输方式、特殊技术或设备要求等):市场容量全国交易量:当地(可扩大至分行所处区域,下同)交易量:价格分析当地近两年市场价格(至少按季对主流品牌、规格进行列表,计算每季波动比率):品牌/规格:价格比上季波动幅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年第 季度(根据需要,复制上表继续填列)当地未来价格走向预测:价格信息的跟踪渠道:变现渠道(需详述)当地的集中交易场所情况:当地主要交易群体及我行潜在客户群情况:当地可用变现方式:仓管条件(需详述)当地仓储条件(可用仓库数量、容量、是否满足特定保管/运输要求等):当地监管条件(拟合作监管方数量、资质等):质押率拟采用质押率:理由:其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1、该类商品授信敞口上限:2、对该类商品限定授信主体范围:3、其他:(如为纸质文件上报,填表人可自行增设各级有权人审核签字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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