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态管理办法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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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优化 东北部新城商业业态结构和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商业资源,加强业态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业态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东北部新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良性发展。根据 市城区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 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 市中心城区业态功能管理办法、大安区“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设想、川南现代商贸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结合 东北部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东北部新城是指大安区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 东北部新城建设用地范围。东北部新城辖区的在建和新

2、建的商业、商务建筑、专业市场、店铺等的设置、租赁、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态管理,是指对产业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商业商务的门类及有关设施的合理配置,用于商业商务的房屋的出售、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第四条 东北部新城业态功能管理,实行整体规划、统一布局、促进商业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东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是新城业态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业态管理流程,规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流程第六条 建立 东北部新城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新城业态联席会议)制度。新城业态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为新城管

3、委会,区工商局、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公安局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新城业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城管委会产业部),负责日常工作。新城业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第七条 建立健全由新城管委会牵头、部门配合的业态管理体系。新城管委会牵头负责城区产业业态、商业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引进项目必须明确业态。新城辖区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应当符合业态规划,由新城业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开业申请,出具业态许可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区商务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东北部新城产业业

4、态、商业规划等编制辖区内商业业态布局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特色街区和商业网点产业形态、功能布局、设施配套和商业准入条件;制定商业业态标准和制度。区投资促进局按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布局规划引进项目,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业态管理的要求。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指导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及商业布局规划,加强形态规划与功能规划的协调同步,在审批新建商业设施同时,凭业态认证受理。区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按业态规划和东北部新城管委会认证,对建设、经营业主进行受理、审批,并加强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业态认证纳入许可申请必须提供材料范围,加强日常监

5、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区工商分局依据业态认证核发营业执照。结合工商年检,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态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暂缓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区城乡管理执法、卫生、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新城商业规划、网点建设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商业进入主要街道、次要街道、重要支道,居民小区和校园周边的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建立以业态发展指导目录为导向的 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机制。鼓励以生活资料为主的专业市场和商贸物流、旅游项目、总部经济、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网点、文化主题广场等业态的引进。第九条 新城主要干道、重要支道业态设置应符合东北部新城商业业态发展规划,达到

6、格局优、品位高、情调雅的要求,实施严格管控。禁止布局洗车、修车、废旧物品收购、金属制品加工作业、堆场等易破坏市政设施、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和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环境的商业门店(含大型商厦)。第十条 住宅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居民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不得用作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周边环境的经营场所。在新城辖区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必须与房产用途一致。第十一条 新城辖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业态功能和规划的调整确需改变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二条 新城辖区内的商业、商务建

7、筑、店铺等进行外立面装饰和周边环境改造,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图纸、用材、效果图)等材料应报送新城业态联席会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新城辖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的临街部位(包括窗檐、墙面、附属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排设灯光装置,属于标志性建筑物的应当排设景观照明装置,体现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并保证正常使用。第十四条 新城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门窗、空调、管线等设置须经新城业态联席会及城乡管理执法、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新城辖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房屋产权人有意出租或者转租的,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租赁登记,并按要求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

8、保证书。出租中心城区的商业用房,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方案和业态规划的要求,并以整体出租为原则。对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新建商业设施在建设前必须先申报商业功能定位和业态布局报告。已建成待招商、或已招商未营业、或已营业拟调整业态的商业项目,在引进业态或调整业态之前应事先申报,报请新城业态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第十七条 新城管委会要加强新城业态规划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业态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商业布局及网点,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直接予以调整。对符合新城辖区内业态功能统一规划管理规定的各类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涉及的房屋,应当进行产业状况、业态发展、房屋产权及租赁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第十八条 新城管委会、商务、工商、城乡管理执法、环保、卫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对不服从统一业态管理,私自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业主,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在经营活动中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新城管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其处以罚款、限期整改或吊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一二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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