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基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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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的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企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又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为生产经营服务的辅助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和培训类建筑物等,包括新建、改建、购置等各种方式取得的小型基建项目。第三条 小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量力而行的原则;(二)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三)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第

2、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小型基建活动。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管理机构第五条 集团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分级决策和分级管理。第六条 投资决策权限(一)由集团公司决策的项目1 .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权限以上小型基建项目;2 . 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3 .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小型基建投资计划。(二)各企业项目决策权限4 . 上市公司决策权限为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5 . 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决策权限为单项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6 . 专业公司决策权限为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7 . 基层企业决策权限为单项投资5

3、0万元以下项目。(三)各企业不得将单个小型基建项目分拆后自行决策。(四)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的小型基建项目均须纳入年度小型基建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超过年度小型基建计划的,应重新报批。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一)集团公司为小型基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系统小型基建全面管理,负责本部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负责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权限以上小型基建项目的决策;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为小型基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和所管理企业小型基建全面管理,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在权限

4、内负责所属和所管理企业投资权限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决策;负责汇总编制本公司小型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小型基建计划。(三)基层企业为小型基建三级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的小型基建日常管理;负责编制本企业小型基建投资计划,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小型基建计划。(四)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讨论决策的小型基建,按投资决策权限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八条 小型基建在立项前,应由项目所属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目的和必要性;(二)建设条件,包括占地面积、建

5、设地点及水、电、路、通信、地质、社会服务机构、环境影响、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情况;(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筑面积及功能,附属工程建筑面积及功能,城市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主要设备材料选型等;(四)建设工期;(五)投资估算;(六)资金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决策权限内予以立项审批,系统各企业须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批复文件中应包含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标准等内容。第十条 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批复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由项目所属单

6、位按照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标准组织相应的初步(施工图)设计,编制投资概算、工程实施计划和开工报告,管理机构在决策权限内予以审批,系统各企业须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所有小型项目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纳入当年小型基建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项目所属单位要贯彻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选型、功能设定等建设标准。第十三条 项目所属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工作。第十四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如在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应重新申报项目立项手续。第十五条 如在设计过程中项目具体方案和原立项批复有重大修改和变更(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等国

7、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设计范围和标准突破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工程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等),须按审批权限由原立项审批单位重新进行立项审批。第十六条 单项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立项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申请可一并编制,管理机构可一并批复。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小型基建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小型基建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年度小型基建投资计划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于上年11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小型基建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年

8、度投资计划包括结转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立项审查确定的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性质:分为结转项目和计划开工项目;(三)项目建设规模:初步设计审批或规划建设的总投资和建筑面积等;(四)累计完成投资:至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五)年度投资计划:预计完成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金额;(六)资金来源;(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条 季度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所属单位于上季度末2周前编制完成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查后下达季度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单位据此作为安排季度投资和资金到位的依据。季度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包

9、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总投资;(三)本年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四)本年完成投资和资金到位情况;(五)下季度投资和资金计划;(六)主要形象进度安排;(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安排当年收尾项目。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小型基建投资。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招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方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二十五条 须招标的项目(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委托;(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项目所属单位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投标项目。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小型基建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牵头,由计划与投融资部、安全生产部、监察局、审计部和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组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所属项目招标计划、

11、招标文件并汇总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经审批后方可在当地有关机构发布。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由项目所属单位组织进行,项目所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所选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资信优良、业绩优良的中介组织。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中的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标底编制要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

12、现行规定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属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项目所属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属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二)不得接受投标人赠送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三)不得参加投标人在文化

13、、娱乐和体育场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四)不得接受投标人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旅游考察;(五)不得要求投标人报销各种费用或索要钱、物等。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管理情况,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负责所属和所管理项目的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目所属单位是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第三十五条 工程合同应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订立。项目所属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经签字、盖章后,按有关法律

14、、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备案或签证的,要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重大合同须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 承办人须按项目所属单位合同审查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签订合同。第三十七条 合同资料作为项目所属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应妥善保管和存放。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处理合同纠纷的文书等,有关部门应定期、按类别进行整理,及时交由指定部门归档保存,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七章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八条 小型基建工程建设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

15、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一)争创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二)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工程塌垮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安全评比工作。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负责所属和所管理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项目所属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和支

16、持地方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进行安全考核。第四十一条 项目所属单位须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第四十二条 项目所属单位每月10日之前将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安全活动、安全工作重点、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及下一阶段安全的重点工作等报集团公司。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同时用电话向所在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司

17、、集团公司报告。第八章 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 小型基建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争创优质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100%。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全系统小型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组织质量评比工作。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负责所属和所管理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调查,对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项目所属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集团

18、公司的质量总目标,制定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及管理办法,并在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四十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后方可进行下道供需施工。第四十八条 项目所属单位每月10日之前将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报集团公司。第九章 进度管理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全系统小型基建工程进度管理情况,负责重大项目进度网络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负责所属和所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项目所属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管理工作

19、。第五十条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属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网络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做到工期科学合理。第五十一条 项目所属单位每月10日之前应盘点进度计划,出具进度盘点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将进度盘点报告报集团公司。第五十二条 进度计划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章 造价管理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监督检查全系统小型基建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负责所属和所管理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经过审批的概(预)算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却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审批机构审批。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

20、、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和项目所属单位应强化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组织工作,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承包商和供货商,以降低工程造价。第五十六条 项目所属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信守并履行合同条件,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控制措施。第五十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编制付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减少建设期财务费用。第五十八条 项目所属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作用,明确其造价控制工作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项目所属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审核汇总报集团

21、公司备案。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第六十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项目所属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项目所属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做好项目的评价工作。第六十一条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属单位应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对项目从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图纸、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十二章 其 他第六十三条 有关审计部门根

22、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小型基建的审计。第六十四条 小型基建投资统计工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统计制度执行。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和企业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计划与投融资部为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投资与计划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和开工、投资及资金计划、资金来源进行管理;总经理工作部为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建设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施工招标合同、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竣工验收、工程档案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与投融资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小型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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