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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0667号)要求,为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社区评定依据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社区”定
2、义的城市社区、企业主导型社区和农村社区均可提出申请。以城区/县为单位申请的,其所属街道/乡镇应有80%以上通过安全社区评定且为合格。第四条受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协会(促进中心)负责安全社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第二章申请与初审第六条按照标准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填写创建“全国安全社区”备案表并递交协会(促进中心)备案。第七条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条件:(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两年以上;(二)
3、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连续两年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第八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级安全监管局印章、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向协会(促进中心)提出评定申请;若全区提出申请,应加盖省安全监管局印章后向协会(促进中心)提出评定申请。第九条申请社区提交材料:(一)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
4、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第十条协会(促进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社区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第三章现场评定第十一条现场评定由协会(促进中心)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第十二条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组职责:(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三)协调
5、现场评定有关事宜;(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第十四条评定计划的编制。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第十五条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第十六条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二)具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或经历;(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第十七
6、条现场评定人员职责:(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第十八条现场评定程序: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第四章综合评定第十九条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促进中心)提交评定
7、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一)评定的过程;(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五)评定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一条协会(促进中心)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召开会议,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第二十二条协会(促进中心)将综合评定结论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并予以公告。协会(促进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社区,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并向申请社区颁发“全国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第五章证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应该提出重新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协
8、会(促进中心)派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全国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第二十四条获得“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协会(促进中心)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协会(促进中心)组织抽检。第二十五条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协会(促进中心)要求社区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由协会(促进中心)撤消其“全国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二十六条社区在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协会(促进中心)将撤消其“全国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社区,可向协会(促进中心)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协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二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