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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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寻保难问题,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国有资本代表人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的出资人,发起设立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实行封闭管理和运行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按市场规律,商业化运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设立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建经营班子。第五条 担保资金的业务宗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兼容,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社会性、效益性为基本准则。担保资金的管理:依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稳健经营、防范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市担保公司采用国有控股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六条 为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

3、建设,市担保公司通过开展共同担保业务,促进县(市)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与县(市)区同类担保机构合作,形成半紧密型合作方式,整合担保资金。发挥各自优势,分级负责。担保资金对设立同类担保机构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扶持。第七条 市担保公司实行会员制。第八条 市担保公司应当协助政府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扶持政策,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骨干企业优先扶持,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在担保程序和方式上给予合理简化。对政策性担保仍应遵循市场化原则,遵守担保资金的业务宗旨和管理规定,兼顾市担保公司的利益。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市担

4、保公司的担保或分保为保证方式担保,即市担保公司与贷款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市担保公司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章 担保资金第十条 担保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为:(一)市政府注入 万元人民币。(二)企业出资 万元;(三)会员会费;(四)国内外捐赠;(五)担保资金净收益;(六)其它。第十一条 担保资金规模为1亿元以上,分期筹措,争取吸纳企业资金比例要达到50%以上。第十二条 担保资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展,必须不断补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一)根据代偿情况,每年申请省政府专项发展资金补助;(二)担保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去经营成本的净

5、收益;(三)吸纳国内外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四)其他。第三章 担保业务第十三条 担保对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道德行为;(三)受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有市场并能及时回款;(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企业资产负债比例比较合理,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五)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

6、大民事、经济纠纷;(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七)按要求提供反担保;(八)非会员单位一次性向市担保公司交纳相当于担保总额一定比例的信用保证金(比例另定)。企业按期偿还货款,解除担保责任后信用保证金本金予以退还,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发生代偿时,保证金不计息转作赔偿;(九)市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担保等方面业务。第十六条 担保规模:市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担保资本金的10倍,初期应接近担保资本金5倍,以后视担保金运行情况,逐步放大担保倍数。第十七条担保方式:由市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一般责任保证。第十八

7、条 担保范围:原则上只担保贷款本金,最大限度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三项,具体同协议银行商议。第十九条 市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一)担保申请。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二)担保审核。市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风险评价或确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和权限审批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最终审批。(四)签订合同。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企业或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五)

8、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有关反担保手续后,市担保公司通知贷款银行正式办理放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市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六)保后跟踪检查。在担保期间,市担保公司必须对受保企业开展跟踪检查,检查借款用途、企业经营状况、抵(质)物情况及还款能力等。(七)解除保证: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或市担保公司代偿后,解除保证责任。(八)代位追偿债务:市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代位债权,向受保企业行使追偿权利。第十二条 市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受担保企业应向市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和担保项目评审费。担保费的收取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和担保对象而定。

9、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种类和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和国家申请再担保。第二十二条 市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不得为中小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四条 按分散风险的原则,市担保公司对贷款承担主要责任,贷款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第二十五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在担保业务中,要求被保证人及其产权所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其合法、有效、无重复抵押的可变现资产提供抵押,以银

10、行存款、票据、债券和其他权利提供质押,也可由其所在地担保机构或其他有偿付能力的单位、个人提供反担保,以及市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措施。第二十六条 市担保公司与县(市)区担保机构分保的,当被担保人偿还部分借款时,优先解除本担保资金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第二十七条 设立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凡申请市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必须加入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市担保公司应与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合作,对有意不履行约定债务及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第二十八条 担保资金的年代偿率原则上控制在本担保总额的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当累计赔付损失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时

11、,市担保公司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措施调整运行规则。当累计赔付损失超过资本金总额50%时,应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第 市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作为代位债权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债务追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要求被保证人制订切实措施,尽快清偿债务;(二)要求反担保人清偿债务;(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四)依法提起诉讼。追偿所得用于补偿市担保公司的损失。第三十条 建立担保业务(包括再担保业务)分类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市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管,以评估被保证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对承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类,并采取有效的规

12、避和化解风险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证金、准备金制度。市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逐步从担保资金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准备金,分别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和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核销坏账。.保证金、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担保公司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损失,比照金融企业呆坏帐核销的规定,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发生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财政部门备案。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市、县级财政审核后,给予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

13、制责任人制度。市担保公司要在内部建立风险控制责任人制度,做到每笔贷款担保都有专人跟踪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第三十四条 市经委要对担保资金投向加强引导,对担保资金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当被担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市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市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协作银行应协助市担保公司追偿债务。第三十五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贷款银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公司在2个月内承担代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协作银行与受保

14、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二)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三)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公司对本担保资金开设专门帐户,专项资金专户管理,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经董事会批准,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第三十八条 市担保公司担保项目收费包括担保服务费和担保项目评审费。担保服务收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项目评审不超过担保总额的0.3%。第三十九条 市担保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和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

15、理,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担保统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经委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上一度的决算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经委应认真做好中小企业担保信息的收信、整理与分析工作。第四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业务所得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担保费用收入和证券投资收益,担保业务收益除用于支付业务费用、管理费用、提取准备金和其他外,余额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金。第四十一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营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担保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财务考核指标、风险防范措施、激励约束机制等内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可根据需要和情况变更,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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