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杂类协作单位港口生产作业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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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杂类协作单位港口生产作业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作单位生产行为,提高协作单位人员生产积极性,增强与港口产能相匹配的协作单位生产作业能力,从根本上改善生产作业效率、巩固生产作业安全,以维护客户、港方、协作单位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用码头所有参与港内生产作业的件杂类协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设备。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三条 各参与生产作业的协作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包括工人、设备司机等)均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照港方要求进行作业。第四条 单船指导员(单船生产作业前后场总指挥)、库管员(所辖区域内作业指挥)等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生产组织的临时组织、指挥

2、,完成现场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值班调度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前后场生产调配,对协作单位生产作业进行统一安排。第六条 当班值班主任、库场值班队长等对前后场生产组织、现场管理实施监督、控制、检查,完成全港的当班生产统筹工作。第七条 若在工作中遇到与生产作业计划不符的情况或者遇到非作业权限内的情况,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处置。第三章 生产作业考核第一节 作业前考核第八条 件杂货装卸船作业(叉车作业,每条线配备6人,3-4辆板车;吊车作业,每条线配备9人,3-4辆板车)、集疏港作业(叉车作业,每条线配备2人,吊车作业,每条线配备3人)应按工艺标准配备工人,每缺一人

3、/车罚50元,因缺人/车严重影响作业进度的罚该协作单位500-2000元并有限度地停止该协作单位作业,进行整顿。第九条 在生产作业时,要求各协作单位前后场各设一名值班调度(前场调度负责装卸船人员、设备的组织和控制,后场调度负责结合前场装船装车、集疏港人员和设备的组织和控制)与港方对接,若没有对应的值班调度,造成港方衔接困难的,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第十条 协作单位参与生产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生产管理人员(调度、指导员、库管员、理货员等)的任务分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和安排,严禁消极怠工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否则,根据情节(给生产工作带来损失)严重情况,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

4、罚(造成货损、货差的,另附赔偿责任),同一人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除进行经济处罚以外,现场管理人员可视情况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要求协作单位换人或者更换协作单位。第十一条 各协作单位值班人员必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若发生信息不畅或传递不及时的,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协作单位应当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每天生产计划会、周三生产调度会),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各协作单位须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开工、收工,如发现早停工或晚开工一次,15分钟以内的,罚款200元;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罚款50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罚款1000元;超过一小时不能开工的,罚款

5、1000元并视情况更换其它协作单位。第二节 作业中考核第十四条 协作单位值班队长接到调度室装卸船、集疏港、系解缆等作业通知后,二十分钟内,人员、设备必须到达作业区域,逾时不到者,每次罚款300元,一小时内未到的,罚款1000元,且现场指导员或理货员等现场管理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有权调换其他协作单位进行作业。第十五条 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现场指导员、理货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确认,不准私自作业(或者动货)。发现私自作业(或者动货)者,罚该协作单位10000元,同一司机违反以上规定2次者,不准再参与港口装卸作业;同一协作单位违反以上规定2次者,罚款20000元,此设备停止作业,该协作单位停工进行整顿

6、。第十六条 各种设备如无作业任务,不能随意在作业现场停留,如有特殊情况需停在作业现场,必须由现场指导员、理货员等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并摆放整齐,违者罚款100元每台次。其他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不准在港内行驶,违者罚款100元每台次。所有参与作业车辆在场区内均应低速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违者罚款100元每台次。第十七条 参与集疏港、装卸船作业的协作单位工人应按规定使用辅助工属具(矛钩、小推车等)作业,未按规定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协作单位集疏港、装卸船设备应根据不同货种,按要求正确使用工属具。否则,如发现违规一次,罚款500元;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置。第十九条

7、 装卸船、集疏港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若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通知现场指导员或理货员,并在半小时内恢复作业(修复设备或调换设备),否则,罚款500元。超过一小时仍不能恢复作业,罚款2000元并根据情况进行其他安排。第二十条 在装船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告知现场指导员,无正当理由造成门机等货,每10分钟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在装船作业过程中,货物出库的设备(叉车、吊车、倒运车),要在明显的位置(例:车前窗玻璃)注明作业船名、舱别,违者罚款100元并立即整顿,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参与作业。第二十二条 在集疏港、装卸船作业过程中,协作单位作业司机、设备须具备符合情况的作业能力,若发生工残(货

8、损)现象,除协作单位向货主负赔偿责任外,港方将视情节对该协作单位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第二十三条 在装卸船作业时,协作单位必须按照工艺流程,结合现场指导员、理货员的要求装标准车。否则,每发现一次违规罚该单位100元。第二十四条 在装卸船作业过程中,协作单位负责为指导员、理货员及时传递各种单据(例:要货单),携带船方人员点垛,若有延误,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在生产作业中,必须做到“四标六清”,一船一清、一垛一清。码头前沿作业完毕后,工属具没有及时收回的,罚款200元/件;库场货物出库时各队应备好小车、扫帚、簸席作为清垛底用,否则罚款100元;苫垫材料没有及时送回的,罚款

9、200元/垛。第二十六条 需苫盖的货物,要一垛一苫,捆扎牢固,违者每垛罚款200元。垛型不整、不标准、苫盖达不到要求,理货员要令其返工。不按要求返工者,罚款400元。第二十七条 倒运车在倒运货物过程中,若出现掉货情况,除向货主赔付相应损失外,还要视情节处以1000元-5000元罚金。第二十八条 在装卸船/集疏港作业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作业(门机/集港设备负荷,吊索具负荷),若出现超负荷情况,应立即向当船指导员/现场理货员请示,由指导员/理货员进行调整,否则,每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九条 装卸船/集疏港作业过程中,协作工人要按指导员/理货员要求

10、及时检查吊索具,并做好检查记录,若发现未检查到位或者没有做好检查记录,导致出现事故的,每次给予该协作单位500元罚款处罚,并追究事故责任。第三十条 大包货船作业时,协作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货物装车时,应摆放好货物,吊装过程中大包带严禁拖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该队100元。第三十一条 协作单位不按小票交接规定执行的,按库场队小票交接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作业过程中,倒运车倒运带钢、线材货类严禁码双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三条 作业过程中,倒运车倒运长型材过程中(包括六米以上的焊管、型钢及螺纹、圆钢等)严禁横装。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三十四条 船舶作业

11、过程中,特别是堵杆作业,必须按指导员的要求将舱内货物堆码整齐。否则,罚款300-500元,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否决指标。第三十五条 在船舶作业或者集疏港作业过程中,各协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除外)停止或拒绝作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该协作单位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处罚,并对船舶或者集疏港作业按照派工平衡原则,作其他安排。第三节 生产注意事项第三十六条 作业工人及设备司机进入作业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三十七条 班前班中严禁饮酒,盗拿公司财物(如垫木、三角木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三十八条 进入作业现场(码头、库场、库房)

12、严禁吸烟。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第三十九条 作业工人进入作业现场,严禁穿长身大衣、塑料底鞋、拖鞋、赤背。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四十条 指挥工必须持证上岗,选择合适的安全位置指挥,不得站在舱口沿或左右拉开的舱盖上指挥,指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四十一条 协作单位船下起升指挥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二条 指挥工必须确定工人挂(摘)钩避让到安全位置,无勾挂货物或倒运车辆后,方可指挥门机作业。不按要求指挥,每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三条 指挥工指挥重钩入舱前,应先看清舱下作业车辆及人员是否避让到安全位置,再指挥门机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13、。第四十四条 船下作业工人严禁在门机腿上、门机轨道上坐、躺。否则,每人罚款50元。第四十五条 吊车区域间移动,必须固定好吊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四十六条 严禁将任何物品从甲板上往船下扔或用吊运中的货物带工具、垫舱物料。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自负,并处5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作业过程中,吊车起钩、落钩时,作业工人严禁站在车上、垛上,否则,罚款200元/次。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作业车辆车头方向应与门机旋转方向相反,严禁在门机下并排行驶或停靠。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 无作业任务时,工人设备严禁私自进入库房或在库房中逗留,发现工人逗留协力队罚款100元,设备私自

14、进入库房协力队罚款5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或逗留,必须事先得到库场分队长的同意。第五十条 因司机操作不当,致工残、货损、碾压、挂坏苫垫材料,除按公司相关规定和货主要求负责赔偿外,罚款200元/次。第五十一条 协作单位流动机械严禁带人(特别是儿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该单位100元。第五十二条 协作单位要保证作业零投诉,每发生一次客户投诉(属实),罚款1000元。第五十三条 在上级领导来港考察、参观时,协作单位接到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安排工人清理所划分区域卫生。如不及时清理,造成影响,每次罚款500元至2000元。第五十四条 设备进出舱应按照调度室设备进出舱管理规定执行,否则,每违反一次,罚

15、款500元;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置。第五十五条 各协作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人作业时间,严禁连班作业。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第五十六条 苫垫材料、工属具的支领,按照苫垫材料、工属具支领管理规定执行,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五十七条 码头工作区域如理货室、变电室、作业区域周围严禁无故鸣笛或长时间鸣笛,违者协力队罚款100元。第五十八条 港内设施,如:隔离墩、标牌、三角木笼子、垃圾桶等,未得到现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协作单位不能私自移动,否则给予责任协作单位每次200元罚款处罚。第五十九条 无倒车蜂鸣器,或者无前后大灯,或者无转向灯,或者无刹车(刹车软)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

16、处以该车所在协力单位100-500元罚金并停止该车作业,进行整顿。第六十条 流动机械在港区作业或行驶时应谨慎操作,严禁磕碰港方或者客户流动机械或者固定设施。造成损失的,除负赔偿责任外,给予该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处罚。第六十一条 作业区域(码头前沿、库场等地)不准在非作业时间(同一作业项目完工后、没有作业项目期间)摆放链条、钢丝绳、吊带、支杠等工属具,违者罚款200元。第六十二条 严禁吃、拿、卡、要,抓住一次罚款5000元,同一车被抓住二次,立即开除该车司机并停止该车在港内的作业,同时,处以该单位20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各协作单位应确保良好的服务形象,不准对客户不搭不理,不准与客

17、户发生争执, 不准在港内随地乱扔垃圾,不准衣冠不整,违者罚款50元至200元。第四章 处置与监督第六十四条 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域的实际管理工作,对有违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协作单位,有权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在对该协作单位不合格服务进行罚款的同时,还应配套扣分(每罚款100元,扣一分,依次类推)。第六十五条 前场生产组织、安全控制、环境卫生由指导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对于违规者,按照第三章中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开具不合格服务记录单,注明罚款数额和扣分数额,经当班值班主任审核,调度室主任审批后生效。第六十六条 后场生产组织、安全控制、环境卫生由库场值班队长、库管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负

18、责监督,对于违规者,按照第三章中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开具不合格服务记录单,注明罚款数额和扣分数额,经值班主任或者库场值班队长审核,调度室主任或者库场队长审批后生效。第六十七条 当班开具的不合格服务记录由当班开具负责人传递至相关领导签字后送达调度室计核处,由计核处统一传递至财务审计部结算。计核员负责所扣分的累计工作,当某协作单位当月所扣分数累积至50分,即剥夺该协作单位一次船舶作业机会,并将该机会奖励给其他协作单位(所奖励船舶作业量不计入平衡作业量)。该累计分数到下月初自动清零,重新进行累计工作。第六十八条 不合格服务记录应规范填写,要着重体现时间、地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设备)名称、事故描述、违反的条例、罚款的数目、开单人、审核人、审批人。第六十九条 各值班主任、库场值班队长等以上生产主管领导应严格控制不合格服务的开具工作,监督协作单位和港方现场管理人员规范工作。第七十条 各协作单位若对现场管理人员开具的不合格服务记录有异议,应在事发一个工作日内向调度室或者库场队主管领导反映,调度室或者库场队应立即对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做出妥善处置。第五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本细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通用码头分公司调度室所有。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通用码头分公司调度室其他有关协作单位管理的文件中有与本文相违背的,以本文为准。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后,原协作单位考核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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