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导游服务中心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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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姚导服中心社会导游管理办法(暂行) 余姚市导游服务中心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队伍管理水平”的精神,为促使我市导游服务行业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实现全市导游人力资源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共同维护我市的旅游市场秩序而建立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导游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按国家旅游局“凡 考取导游资格证人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接受管理,没有纳入注册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就业手续”的精神,对导游人员负责、为旅行社服务、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第二条 导游服务中心通过规范导游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业务培训和

2、日常管理,保障宁波市国际、国 全市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人员均须通过导游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导游服务中心职责1第四条 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导游等级证、IC卡的遗失、挂失手续、及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训,提高社会导游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 执行对注册在导服中心的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监督及奖节惩,接受并处理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投诉。 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代办社会有关保险,保障导服中心社会导游人员合法权益。 为全市各

3、旅行社提供不同等级的外语、普通话和地方方言的兼职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 发展壮大社会导游队伍,积极培养新生力量,认真组织社会导游实习工作,使导游队伍不断更新,使之成为一支高素质、高品质专业化社会导游队伍。 履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社会导游人员须在导服中心注册登记,与导服中心签订余姚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导服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兼职导游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已取得导游证的须提供)等资料,填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导2游证登记表和余姚市导游服务中心社会导游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导服中心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社会导

4、游人 员实行档案化规范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兼职导游人员的注册、奖惩、个人业绩、等级变动等信息。第十三条 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导游等级证,由导服中心统一代办,导游证由导服中心统一保管。社会导游人员的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及日常培训由导游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导服中心对社会导游人员带团实行质量跟踪调查。社会导游人员带团须领取旅行社意见反馈表及宁波市导游人员安全责任卡,带团结束后将旅行社意见反馈表交导服中心存档,并作为对社会导游人员考核的依据。第三章 旅行社的聘用第十五条 导服中心应积极主动为旅行社、社会导游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机会。社会导游人员也应主动与旅行社

5、进行 联系,联系妥当须通过导服中心办理聘用手续。第十六条 旅行社向导服中心聘用社会导游人员时,应与导游服务中心签订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人员协议书一式三份(旅行社、导游服务理中心、社会导游人员各持一份)。3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协议一经签订,被聘用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务关系即确立,聘用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等由聘用旅行社负责支付;旅行社聘用导游期间,社会导游员应享受专职导游员同等保险待遇;旅行社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导游人员聘用期间进行奖惩、处罚,并将情况以书面文字形式送导游服务中心。导游服务中心根据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的考核情况,本着奖优罚劣原则,向旅行社优先推荐素质高、服

6、务好的社会导游人员。 旅行社在聘用社会导游人员时,可以采取多种聘用形式,分为全年聘用、半年聘用、短期聘用(指半年以下、三个月以上)、临时聘用(三个月以下)。旅行社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人员须提前通过文字、传真形式向导游服务中心预定确认。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人员带团过程中的差旅费、食宿费、带团补贴费、导游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可实行一团一结或其它方式约定结算。社会导游人员带团结束或聘用结束,由旅行社填写导游带团意见表,并由社会导游人员本人于一周内交回导游服务中心备案。 社会导游人员被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服务时,导游服务中心将导游证交给社会导游人员本人,持证上岗;社会4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聘用合同期满

7、,须于三日社会导游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 社会导游人员的权利:(1) 参加导游人员的学习、研讨、实习等接受培训的权利;(2) 参加导服中心的各项活动、会议和研讨工作的权利;(3) 对导服中心的各项工作、措施、制度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 可以进行导游执业活动,并获取带团期间合理酬劳的权利;(5) 实际导游工作成绩卓越、个人素质提高显著的导游员,可被推荐为旅游企业的优先就业权利。第二十条 社会导游人员的义务(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旅游法规、条例制度;(2) 自觉接受日常管理,在进行执业活动,应由旅行社向导服中心提出聘用申请,并签订调派合同(派遣单),由导服中心调派,方可领取导游证;

8、(3) 社会导游人员调派合同期满后,应在团队结束两日内(除套团或续聘外)将导游证交还导服中心;(4) 社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 5的年审培训。社会导游人员的每年带团次数不得少于6次;(5) 坚持贯彻导服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导服中心各项决议,熟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计分管理规定;(6) 社会导游人员通讯方式变更必须立即通知导服中心,如果未及时通知,社会导游人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擅自与社会导游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确立聘用关系。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社会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导游业务,违者将按有关法规处罚。第二十三条 社会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委派进行导游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社会导游人员可保存证据直接向导服中心报告,导服中心将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社会导游人员聘用为旅行社导游员时,须持与旅行社签订的格式劳动合同,到导服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因其它原因调出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附则6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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