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经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修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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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经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11个制度办法收悉。根据国务院及银监会有关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你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经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有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制度办法,需召开社员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鉴于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等三种组织形式,我局认为,不宜用同一管理制度指导三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建议你联社根据我省三种不同类型的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三、你联社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开户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意”,第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辖内经省联社批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县联社(含合作银行)”,违反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第一条:“城乡信用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不再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农村信用社应以联社为单位、城市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加强对承兑风险的控制”的规定,责成你联社对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与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纠正。四、关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营运管理试行办法存在以下问题关于限制或取消基层联社部分业务权利问题。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层联社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不管省中心是否具备债券承销资格,原则上应通过省中心办理”,第六条规定:“县联社未经省中心批准不得跨联社或向系统外拆借资金”,违反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五款:“鼓励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以及第十

4、一条:“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规定。关于融资业务开办前提问题。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基层信用社融通资金”,根据该款原则,你联社应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营运管理试行办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关于融资业务风险控制问题。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你联社在开办融资业务之前,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为防范融资业务风险,建议你联社建立融资业务风险损失补偿有效机制。

5、针对以上问题,责成你联社对该办法予以修改、完善。五、关于农村信用社清算备付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存在以下问题:关于清算备付金比例问题。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县级联社、直汇信用社按上月末本单位各项存款余额的1%匡算实时支付清算备付资金,足额缴存至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帐户。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后,增加1%的清算备付金;银联卡业务开通后,增加1%的清算备付金”,我局认为,匡算支付结算备付金比例应根据各县级联社、直汇信用社实际的支付结算量来确定,建议你联社对清算备付金进行测算,合理地确定相关比例。关于结算资金的使用问题。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联社清算中心在确保足额缴存人民银行清算备付金的前提下

6、,可根据业务需要用活节余资金,节余资金主要存入本系统内部进行周转使用”,我局认为,该办法要明确省联社清算备付金的用途,清算备付金只能用于各县级联社、直汇信用社资金结算,不能挪作他用。关于结算资金的管理问题。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县级联社、直汇信用社在按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足额缴存清算备付金的前提下,多余资金可自行调度,申请调回资金时需提前一天,待审批回复后才能调拨”,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未经省联社清算中心审批回复自行调回资金的;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资金专用帐户外存放清算备付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我局认为,基层联社缴足结算备付金后,对多余的资金可以自行调度,不需履行省中心审批手续。对于上述规定,我局认为违背了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规定。涉及以上修改意见与之相关的内容,请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制度及时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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