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成员履职绩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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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成员履职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社理事和监事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省联社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为我社非职工理事、监事以及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理事、监事。对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理事、监事以及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履职绩效评价结合年度考核实施,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时间一般为1年1次。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提议,可由联社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

2、的内容,主要是与会、尽职和行为等3个方面。 第六条 会议出席 (一)理事、监事是否准时出席理事会和监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且每年不少于2次。 (二)理事是否准时出席所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例会或临时会议,且每年不少于1次。 (三)理事、监事是否准时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并根据理事会和监事会安排,负责相关会议事项。 第七条 职权行使 (一)是否认真审阅我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通过会议、资料或其他渠道了解我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出席理事会、监事会或理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否积极地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建言献策,发现并解决影响业务、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我社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三

3、)理事是否对理事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负责。 (四)监事是否对监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 第八条 行为规范 (一)是否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有无以下行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挪用我社资金;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接受与我社交易有关的佣金;将我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以我社资产为我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其他任何方式恶意损害我社利益。 (二)有无未经我社章程或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我社或理事会、监事会行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我社或理事会、监事会行事时,有无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三)个人或其所任职的

4、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我社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有无向理事会披露。 (四)理事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理事有无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五)监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有无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六)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的理事、监事的社员代表有无自行回避或提出回避请求。第三章 评价的步骤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通过被评价人自我评价、联社内部审计部或委托的评价机构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价步骤包括:组织准备、自我评价、现场检查和结果认定及反馈等四个阶段。 第十条 组织准备。根据本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评价小组人员及分工,拟订评价方案,

5、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自我评价。被评价人根据评价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评价小组进入现场前报告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评价小组进入现场后,根据被评价人的自我评价情况,采取会谈和调阅资料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被评价人自我评价情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关情况的记录。 (一)会谈。会谈分两个层次:一是与被评价人会谈,二是与部分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人员,及联社职能部门、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会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调阅资料。围绕评价的内容要求,调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责范围内有关决策、监督、执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反馈。 (一)现场检查结束后,经对检查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结果,向被评价人提出具体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二)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作为社员代表了解、评议理事、监事履职情况和调整、改选理事、监事的主要依据。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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