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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工资管理,本着“基本保障、按劳取酬、绩效挂钩”原则,制定本办法。一、工资分配原则农村信用社工资分配,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原则;2、坚持总额控制与以收支原则;3、坚持有效激励与基本保障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职工收入与信用社经营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二、工资分配的基本要求1、农村信用社工资分配,应与员工专业技术、个人贡献多少、工作质量好坏、岗位责任大小、业务水平高低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绩效评价,分配逐步向贡献大的员工倾斜,突出激励作用。2、农村信用社工资分配,随单位效益提高而有计划按
2、比例增长,在保留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三、工资分配形式农村信用社工资分配,大体由四部分组成:即基本保障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1、基本保障工资:是保障在职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其标准由省联社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和各地区最低生活水平状况制定,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基本保障工资不参与信用社绩效考核。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等级和所在岗位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风险程度、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考核分配的工资。岗位工资可按月(季)、按年参与考核。3、津补贴:是对员工学历、资历、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补贴性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3、性补贴。如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工龄津贴、粮、煤补贴等。4、绩效工资:是从当年实现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参与分配的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可根据业务量和贡献大小制定考核办法,按经营责任状的考核结果分配。以上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后实施。四、工资分配的有关政策原则1、建立正常的工资晋级制度,职工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连续二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岗位工资,考核不合格不晋升。2、对连续二年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提前晋升,比例控制在单位人员总数的3%以内。3、新增人员工资的确定。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役士兵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试用期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学历津贴,
4、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发,见习期满后按规定核发。4、职工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的轻重,本着“就近就低”的办法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档次。5、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离)休人员应相应增加退(离)休费,具体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五、其他福利待遇:1、按当地有关税务政策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按国家政策规定,员工可享受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及带薪休假制度,具体按省社有关规定执行。3、员工(含退养、退休)因工或因病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死亡员工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员工确因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经上级组织批准可适当补助。5、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具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6、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男工作满30年、女工作年满25年的员工,由本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有关工资待遇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六、本管理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由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