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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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资金业务,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人民币资金业务。第三条 本行资金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第四条 本行资金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

2、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资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由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二)金融市场部是资金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三)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资金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资金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

3、新产品风险等。第八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本行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第三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同业拆借指同业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互相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一)同业拆借业务按融资方向分同业拆出业务和同业拆入业务。同业拆出业务用于本行多余头寸融出,交易对手必须具备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同业拆入业务用于补充本行日常流动需求。(二)同业拆借业务按业务操作方式分为:网上同业拆借业务和网下同业拆借业务。网上同业拆借业务

4、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客户端完成的同业拆借业务,网下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双方以签订书面协议方式达成的同业拆借业务。网下同业拆借业务只能在本币交易系统关闭后,但我行不得不交易的紧急情况下使用。网下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成功后,资金交易员必须及时登录外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电子备案。第十二条 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同业参与、平等互利、短期使用、按期归还原则进行交易。第十三条 同业拆借业务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给本行的拆借额度范围内开展。第十四条 拆入拆出资金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第十五条 拆借对象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银行和非银行

5、金融机构。第十六条 拆借期限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同业拆借业务按照“”或“”清算制度进行交易。“T+0”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当日进行资金交割;“T+1”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日的次个工作日进行资金交割。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收回或返还拆借的资金本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十九条 同业拆出业务纳入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拆出资金来源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之后的存款。第二十条 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

6、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第四章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存放款项业务仅指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分结算类存放同业和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用于日常支付结算,非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目的是实现固定收益。同业存放是指其他银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存放同业的账户开设必须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存放同业的交易对手应进行严格的资格界定,应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对方的信誉、资金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结算类存放同业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日常支付结算资金需求进行头寸划拨。第二十四条 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由金融市场部根据对手方的情况以及备

7、付资金情况来确定,金额及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资金市场行情来确定,但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第二十五条 非结算类存放同业应签订存放同业合作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双方的名称、起息日期、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存放同业应坚持定期对账,做到内外账户核对相符,业务部门的台账与会计核算账户核对相符。第二十七条 同业存放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存放同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按权限进行审批后,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提请划款。第二十九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金融市场部

8、提交的书面合同、资金划拨通知单和业务审批表,填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款手续。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两次向金融市场部提供各结算账户余额,并反馈资金的划拨及到账情况。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网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若对资金划拨和到账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运营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反馈。第六章 内部控制与稽核第三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资金交易人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因违规

9、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重大损失。第三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资信程度,确定交易对手,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第三十三条 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定期向行长室和董事会汇报和分析资金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情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运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予以落实。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资金业务的业务档案资料由金融市场部保管;会计资料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保管。第三十七条 金融市场部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审批表和相应业务成交单或合同,保管期限为交易到期后次日起满两年。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会计凭证、对帐单、同业账户资料等会计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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