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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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知临政办发201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临各单位:临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临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

2、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

3、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使用绩效评价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

5、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

6、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审核本部门

7、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集中报财政审批;(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六)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

8、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9、;(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共同研究制定。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

10、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三)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

11、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并纳入跟踪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者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二十一条 行

12、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

13、、依法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

14、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抵押和依法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视同行政单位管理;差拨和自收自付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予以返拨,以满足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

15、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所属行业内部进行调剂,报财政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一律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县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

16、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租,指行政事业单位把闲置资产在约定期限内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让他人使用的资产处置形式;(四)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17、,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前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

18、需要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

19、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批量账面价值2万元以

20、上(不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县财政局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审批权限起点以下的资产处置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报财政局按程序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

21、)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对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的处置须呈报县政府批复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四)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二)处置资产

22、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三)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项设备,其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四)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六)资产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2、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

23、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5、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6、其他相关材料。(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2、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3、其他相关材料。(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县政府批准

24、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和因工作需要设立和临时机构而配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临时机构和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县财政局统一处置。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县财政局批准处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经单位负责人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驻临以外的县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按属地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驻临省

25、、市单位处置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先报财政部门备案,再委托具备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处置。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凭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

26、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项目包装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集中20%50%后的剩余部分,根据单位的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领导的批示,可依序用于列支单位购建(置)资产时的债务,办证费用,经批准重建、另建同类固定资产财政未拨款或拨款资金不足的资金缺口,自收自支人员工资缺口,补充办公经费的不足等。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

27、位资产处置收入按下列方式上缴县财政;(一)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县财政局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其收入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扣除相关税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二)单位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权限处置的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处置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专户。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

28、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合并、分立、清算;(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

29、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0、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县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第五十一条(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县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

31、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或者经县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32、第五十六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

33、、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依法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第六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六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

34、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第六十四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第六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上报

35、上一季度资产统计报告;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六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

36、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37、;(五)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六)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保管、使用不善等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国有资产损毁、遗失和失窃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 则第七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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