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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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4+1”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 “4+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4”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1”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

2、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

3、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4、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集美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第九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

5、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

6、事会;(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拔付出资资金。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

7、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权投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区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

8、册地迁移至我区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区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区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区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区落地的能力;(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

9、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区领导任理事长,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投促局、产业投资公司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

10、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三)制定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11、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八)执行理事会决议;(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受责

12、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

13、资的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十)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十一)其他承办事项。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

14、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我区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区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

15、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十条第(四)点。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照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

16、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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