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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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

2、01049号)和咸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咸办发2008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总体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其基本原则是:(一)科学发展的原则。岗位设置要紧紧围绕学院战略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要有利于学院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有科学标准和客观依据,做到量材施用、人尽其才,使学院的人事工作通过分阶段的改革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以人为本、民主公平的原则。坚

3、持走群众路线,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岗位设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思路,既解放思想、大胆推进、锐意改革,又循序渐进、确保稳定,以改革促进发展。按照“先制度入轨”的要求,在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力争人人有岗位、事事有人做。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我院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全院所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组织机构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

4、体负责全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和监督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监督组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领导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2)确定学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和院属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成员;(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的有关事宜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2、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和专业评议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专业评议组负责评议申报教师岗位五级、六

5、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和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九级岗位的人选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监督组主要负责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受理教职工的申诉。3、院属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包括根据学院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等;(2)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3)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四、岗位设置(一)岗位总量全院实际编制数为574个,教职工在职在岗总人数为831人。经市人社局批准我院首次设岗

6、时可将人事代理人员一并纳入并确认设岗总量为831个。(二)岗位分类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需要可设特设岗位。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2、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4、工勤技能岗位指

7、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随着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推进,学院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总体结构比例1、岗位类别比例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方案要求,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占学院岗位总数的76%(其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院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1%),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9%,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5%。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关于“其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8、3%、22%、40%和35%。其中,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3、管理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岗位数量按上级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合理设置。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管理服务职责、对技能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能岗位中设置,并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二、三级岗位总量比例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以内。(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

9、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设置最高等级。(五)岗位等级设置及内部结构1、教师岗位设13个等级,我院教师岗位设10个等级,最高设岗等级为四级。具体岗位名称为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10、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员级岗位。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我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7个等级,最高设岗等级为四级。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和十三级岗位。3、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我院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四级。分别为四级(厅级副职)、五级(处级正职)、六级(处级副职)、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九级(科员)和十级(办事员),其中六级以上岗位为高级管理岗位,七级、八级岗位为中级管理岗位,九级、十级岗位为初级管理岗位。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

11、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院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一级。五、首次岗位设置(一)岗位总量: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设831个,其中管理岗位127个(含“双肩挑”岗位15个),专业技术岗位626个,工勤技能岗位93个。(二)岗位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时,教师岗位设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设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设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设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设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和员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6个等级,副高级岗位设六级岗

12、位和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设九级岗位和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设十二级岗位和十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分别为高级岗位164个,中级岗位211个,初级岗位251个,其中:四级岗位3个;五级岗位27个,六级岗位66个,七级岗位68个;八级岗位59个,九级岗位80个,十级岗位72个;十一级岗位98个,十二级岗位137个,十三级岗位16个。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其中,四级岗位2个,五级岗位5个,六级岗位21个,七级岗位27个,八级岗51个,九级岗位11个,十级岗位10个。工勤技能岗位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其中,一级岗位3个,

13、二级岗位45个,三级岗位17个,四级岗位18个,五级岗位10个。首次岗位设置的过渡期定为三年。六、岗位聘用(一)岗位设置程序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及学院岗位总量,将所有岗位分解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并提出核定各类岗位的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批。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方案,将全院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向全院公布。3、各单位按照学院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聘用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办法。(二)岗位聘用原则1、坚持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院的各类岗位设置与聘

14、用应在核定的岗位数内,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公平、公开、公正。2、坚持聘用条件,确保结构比例。各单位聘用工作要严格根据学院制定的岗位聘用条件和程序实施聘用。3、坚持回避制度,确保合法合理。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如遇和自己有姻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4、坚持分级聘用,确保权限清晰。学院下达各类岗位总量、岗位职级数量和评聘的基本条件,由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各类岗位职级的等级比例,进行评聘,并确定推荐人选报学院各聘用小组评审、评议。在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在学院下达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5、坚持监督

15、机制,确保公正聘用。岗位聘用过程接受学院监督机构和教职员工的监督。监督组和聘用工作小组要认真受理和处理相关教职工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院监督组和相关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复议要求或申诉,监督组和聘用工作小组在接到复议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组和聘用工作小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捏造事实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申诉人对复议或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聘用条件1、基本条件遵

16、守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2、具体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本着妥善处理资历与业绩、教学与科研、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的关系,着眼于现有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院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各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四)聘用程序1、公布岗位和聘用条件。2、所有申报人员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

17、位聘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档),交至申请岗位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3、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填写岗位说明书,审核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组织申报人员按申报岗位类别分别填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评审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聘用评审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评审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档)。 4、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审,推荐各类岗位人选,分别汇总填写申报管理岗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申报教师岗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18、并将所有表格(附电子档)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5、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分别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议。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小组将申报教师岗位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人员、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九级的岗位人员提交岗位设置与聘用学术评议小组评审。6、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公示拟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七、岗位管理(一)一般规定1、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与岗位相一致的制度。原则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应与应聘岗位一

19、致。鉴于实际情况,首次聘用时暂不作此要求。但在首次聘期内,必须按有关规定,转为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否则在第二轮聘用时,只能高职低聘或不予续聘。2、一线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执行。首次聘用时,已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加教师岗位分级;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为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可选择管理岗。3、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到新晋升职务岗位的最低等级。4、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20、;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初级岗位。5、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首次岗位聘用可以应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按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二)聘约管理1、院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注明二级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类型、等级;(3)岗位职责要求;(4)岗位纪律;(5)岗位工作条件;(6)工资待遇;(7)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书一式三

21、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各保留一份。2、聘用期限。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本次岗位聘期从2011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聘期以党委发文时间为准。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学院重新组织竞聘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3、岗位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在三类岗位中跨岗变动,确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变化的,可不受聘期限制,变动后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类别,受聘人员与学院协商一致,可根据新岗位条件要求,签订新的聘用合同。4、经学院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

22、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5、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进校时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6、岗位聘用及管理中几类情况的规定:(1)未聘。由于机构调整、岗位限制、聘用条件等原因,未聘用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属未聘人员(不含因个人长期不在岗或出国逾期未归,学院停薪处理的人员)。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未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统一转至学院组织人事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拒聘。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聘用,视为拒聘。学院给予拒聘人员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学院的,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学院予以辞退或解聘。与学院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

23、办理。(3)解聘。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退休、死亡的;2、伪造学历、资历的,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经学院同意但出国不归一年以上的;5、违反工作规程或者操作失误,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和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7、被判处刑罚并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9、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24、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10、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11、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4)缓聘。缓聘人员包括:长期病休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效的病情及病休证明,不含因非身体原因长期不在岗人员);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脱岗进修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人员。教职工在缓聘期间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占所在单位岗位数,有关待遇按学院相应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向缓聘人员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国内外脱岗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回院后,应参加岗位聘用。(5)辞聘。教职工

25、在聘用期间要求离开学院,须申请辞聘。辞聘人员应履行规定程序;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的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的理由,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和学院将暂不批准辞聘申请。(1)按学院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或与学院签订协议者;(2)教师正在承担学期内教学任务者,正在参加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者;(3)正在接受审查(审计)尚未结案者。2、申请辞聘的教职工,在申请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完离校手续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学院视为旷工,给予相应处理。学院批准辞聘后,当事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院发给辞聘证明。3、学院若有不履

26、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聘用合同。4、学院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岗位考核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和工作业绩等,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是进行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可以调

27、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需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四)监督和人事仲裁1、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审计室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负责对群众检举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受聘人与学院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八、选岗规定所有教职工必须依据本实施办法及各聘用细则的要求进行一次岗位的选择,以便今后实行分类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涉及年限时间

28、计算均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选岗的总体原则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选择本管理岗位,工人选择本工勤技能岗位。既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根据本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本次选岗规定,在本管理岗位和本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进行一次选择。选择管理岗位的,按管理岗位进行管理,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并兑现其岗位工资及津贴。(一)教学及辅助机构人员的选岗问题专业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内设机构中的办公室、学生科、团总支属管理岗位,专业教学系(部)主任可设置为“双岗”岗位,分管教学及就业的副主任以及内设机构

29、中的教务科、校企合作办、就业指导办属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务科长必须由教师兼任;图书馆不设管理岗位,其内设机构属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部人员参照专业教学系部选岗;继续教育学院人员选岗参照管理及服务机构选岗办法执行。1、教师岗位(1)属高校教师系列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选择教师岗位,如未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选择教师岗位,进行教师岗位聘任后,根据专业归属到相应教学系部,在岗位设置未完成之前要履行好现有岗位职责。(2)属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又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选择教师岗位,但过渡期内必须过渡到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设岗按教师岗位本层级的最低等级设置。(3)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职务

30、,又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选择教师岗位,但过渡期内必须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设岗时按教师原级岗位设置。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如未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可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但过渡期内必须调整到对应的工作岗位,否则在第二轮聘用时将实行低聘或不予续聘。(2)属非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选择专业技术岗位,但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本层级最低等级设岗,过渡期内仍不能转评到高校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第二轮聘用时将实行低聘或不予续聘。3、管理岗位(1)不具有任何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等级资格,同时未从事任何

31、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选择管理岗位。(2)属非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又未从事任何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选择管理岗位。4、工勤技能岗位(1)未担任管理岗位职务或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选择工勤技能岗位。(2)过渡期内教学及辅助机构的工勤岗位将逐步调整到实验实训、总务、后勤及其他服务岗位。(二)关于管理及服务机构人员的选岗问题党办网络中心、院办档案室、教务处、质量管理处、科技处、计财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学工处心理咨询中心、总务处规划基建科、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科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医务室等部门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其他单位岗位均属管理岗位。1、凡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32、或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的人员选择管理岗位。2、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副职(正科级)及以上干部,首次岗位设置时可选择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选择教师岗位的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过渡期内必须逐步调整到相应系(部)的教师岗位,在没有得到学院批准之前,必须尽职尽责完成好目前承担的管理工作。3、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副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可选择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选择并被聘用到教师岗位的,调入相应系(部),但在岗位设置未完成前必须做好目前的管理工作。4、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承担对应工作职责的人员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的人员可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选择

33、专业技术岗位的过渡期内必须调整到与其专业职务对应的岗位,否则在第二轮聘用时将实行低聘或不予续聘。5、具有非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过渡期内必须调整到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对应的工作岗位,否则在第二轮聘用时将实行低聘或不予续聘。同时,首次设岗时按本岗位层级最低等级设岗。6、已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工人只能选择工勤岗位,已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选择工勤岗位;具有管理岗位行政职务(职级)的工人可选择本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岗位选定后按相应岗位进行管理。(三)“双岗”人员的选岗问题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

34、的规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且在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院级领导,并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为“双岗”人员。“双岗”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职务的同时可以聘用到教师岗位,但纳入管理岗位进行管理,实行“双岗双责”,接受“双重考核”。其他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列入“双岗”范围,特殊需要必须从严控制。“双岗”人员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九、工作要求(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院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院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分析专业发展

35、和人才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变动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院申请变更。(三)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四)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十、附则(一)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12月7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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