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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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工作,加强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预200234号)精神,制定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政专项项目预算(除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专项项目)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 1、对已下达预算未拨付资金的财政专项项目,各部门管理处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拨付资金。对已批复用款额度的相应调整其额度。 2、对已下达预算且已拨付资金的财政专项项目,各部门管理处

2、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调整预算,并负责收回已拨付到项目的审减资金,同时通知国库处调整用款额度。3、对拟安排预算的财政专项项目,厅各部门管理处参考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安排支出预算。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 1、对预算内有审减资金的基建项目,部门管理处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调整项目的投资预算,部门管理处、国库处要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控制下达资金用款计划,对审减的财政性资金不予下达资金用款计划,同时,仍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 2、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性资金,如在项目竣工前确需安排使用(拨付),其实际需要在省计委批复项目概算范围内,由投资处会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

3、导审批后执行;其实际需要超过省计委批复项目概算的,须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三、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1、有关部门管理处在批复评审中心的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及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时,要明确审减资金的处理方式,尤其是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项目概算内审减资金进行清算处置;并根据节约的财政性资金额调整财政专项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评审项目预留有工程尾款的,各部门管理处以工程尾款抵扣竣工决算审减资金。(2)评审项目工程尾款不足以抵扣或没有工程尾款抵扣审减资金的,如资金已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部门管理处督促主管部门退回;如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单位

4、(含已形成工作量和实物的财政资金),部门管理处应责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限期退回。审减资金未足额退回的,部门管理处以当年或次年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的专款资金抵扣。 回收已拨付到单位(或项目)审减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审减资金在当年收回的,由相关部门处负责督促单位在当年内将资金直接退回国库存款帐户;审减资金跨年度收回的,由相关部门处负责督促单位直接开具缴款书缴入省级金库。 2、对补助市(州)专项项目的评审审减资金,由相关处责成各市(州)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限期退回,未足额退回的,从当年或次年补助市(州)财政专款中予以扣回。 四、评审审减资金的安排使用年初已安排预算的专项项目审减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

5、厅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其中:1、各部门管理处的一般专项项目审减资金,由其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使用;2、预算处安排评审的一般专项项目审减资金及扣收的补助市(州)专项项目审减资金,由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安排使用;3、对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审减资金,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等不同筹资渠道的筹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后划归原渠道,并由原资金分配处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4、对评审中移送财政监督局的违纪违规资金,由财监局按相关程序处理后,由厅统一安排使用。 五、项目评审任务的下达、评审结论的批复、审减资金的处理建议等涉及财政评审业务的工作,由相关处(局)牵头办理。厅财政监督局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各处审减资金处理情况,并督促相关处落实审减资金的回收。 六、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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