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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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团委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下简称为社团团工委)来进行学生社团注册管理工作。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实践平台。她的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在挂靠单位指导下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

2、社团团工委予以协调。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须向社团团工委申请,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第六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社团团工委申请,完成登记、变更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第七条 学生社团从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初要向社团团工委申请注册一次。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及招新第九条 学校鼓励广大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1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机会。2由八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3、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申请材料)3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4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第十条 学生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1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挂靠单位登记表、发起人名单、发起人简历。2社团团工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报请校团委书记会研究通过后,给予批复,并予以公告。3学生

4、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团工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按照社团团工委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统一开展招新工作。学生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社团团工委提交招新报告,经社团团工委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及干部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学生社团组织的认可,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由学生社团组织上报社团团工委及社团挂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存档。第十四条 学生所参加学生社团的数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并且只在一个学生社团担

5、任主要干部职务。学生社团成员应坚持“以学为主,学生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须向本学生社团提出申请。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之为自行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除由所在学生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他手续。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学生社团成员在学生社团活动的资格。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可以以学生社团成员的名义参加学校和学校团委进行的表彰评比。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原则上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并经挂靠单位及社团团工委考察后,由社团团

6、工委认可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热心社会工作,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上每学期或学年在社团团工委监督下进行改选或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1学习有困难,前一学期功课不及格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累计不及格门次达三门以上者;2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列70以外者;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5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第十九条 社团团工委每年对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进行表彰,评选校级“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十佳学生社团干部标兵”称号。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及财务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组织实施前须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

7、学校有关开展学生活动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未经挂靠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或占用教室及活动室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期初向社团团工委提交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末上交学期活动总结。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刊物及网站应在校党委宣传部注册登记,在社团团工委备案。刊物及网站内容应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每期刊物须经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审阅,并报社团团工委备案后,方可正式编印。.第二十三条 关于学生社团名片,印章以及对外联络的规定:1学生社团人需要印制名片时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向社团团工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印制,并送交清样,存社团团工委备案。

8、2学生社团在经挂靠单位及社团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刻制图章或其他标志,图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学生社团图章一般为椭圆形或方形。3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应该实行自筹和学校支持相结合,学生社团应积极寻求挂靠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学生社团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财务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本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权由挂靠单位负责处理。第五章 学生社团评优及解散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活动,评选“十佳优秀社团”,并予以表彰。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接受社团团工委及挂靠单位的监督。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由社团团工委予以解散: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式活动,机构涣散,财务混乱;3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第六章 附 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9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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