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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的通知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机关服务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制定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姜堰市科技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姜堰市科技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3、姜堰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4、姜堰市知识产权局规
2、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细则 二O O八年八月十八日附件1:姜堰市科技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
3、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五条 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
4、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5、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二)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六)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八)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6、,屡教不改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轻处罚种类、较低处罚标准、较小
7、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在最轻处罚种类、最低处罚标准、最小处罚幅度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重处罚种类、较高处罚标准、较大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8、,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附件2: 姜堰市科技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1、没收所收取的费用;2、罚款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在科学技术
9、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再次发现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2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10、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再次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
11、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牟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标准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
12、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集体和国家合法权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再次发现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4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
13、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
14、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首次发现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的罚款再次发现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从事技术交
15、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方当事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附件3:姜堰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
16、、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五条 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
17、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
18、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二)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六)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八)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
19、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罚是
20、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轻的处罚种类、较低的处罚标准、较小的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在最轻的处罚种类、最低的处罚标准、最小的处罚幅度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重的处罚种类、较高的处罚标准、较大的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第十六条 本办法
21、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4:姜堰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假冒他人专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假冒他人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的罚款再次发现假冒他人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他人专利,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他人专利,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发现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