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扩大内需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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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扩大内需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扩大内需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广东省扩大内需中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建2008203号)、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穗财绩2008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使用扩大内需资金的项目(包括中央资金和配套资金,下称“扩大内需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

2、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绩效评价方式原则上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制度,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一)制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项目实施要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扩大内需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绩效目标填报和评

3、价指标选取应坚持加强管理、特事特办、快速实施、确保效益的原则。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项目主管或安排部门审核汇总后(下称“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自评,要结合申报财政支出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选取相关评价指标。评价指标除共性指标外(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还要选取反映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项目特点的个性指标,且尽可能量化,以真实反映项目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三)绩效自评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

4、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扩大内需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自评材料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按规定批复给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可根据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自评反映的问题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四)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况重点对重大项目及市级项目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点面结合、分类分档”或其他恰当的方法,通过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方式,组织对扩大内需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价,形成重点评价报告,反馈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区、县级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5、。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五)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自评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本部门扩大内需项目自评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筹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项目自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第六条 自评和重点评价的工作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进行。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范围,并上报市政府。第九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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