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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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考核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罪犯考核奖罚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核奖惩罪犯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计分考核、达标考评、累进奖罚的原则。第三条对罪犯实施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奖罚罪犯。第四条

2、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新康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可比照本细则,单独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待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全区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第七条 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

3、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狱政管理科科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监狱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检查和处理考核中的具体问题,每月十个工作日前向区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第八条 监区成立以监区长为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副监区长为副组长,其他监区领导以及管教警察为组员的罪犯考核管理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考核工作的实施,每月七个工作日前向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第九条 分监区成立以分监区长为组长,分监区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为组员的罪犯考核小组,负责实施罪犯日

4、常考核奖罚工作,每月五个工作日前向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第十条罪犯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情况为主要内容。罪犯当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上述四个方面考核同时合格的,月综合评定为达标。第十一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服法考核为合格:(一)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积极交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罚金、赔偿金的;(二)不隐瞒余罪和真实姓名、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的;(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申诉的,不认定为不认罪服法。第十二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为合格:(一)背诵

5、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熟唱指定改造歌曲的;(二)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的。第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年龄和身体状况,每月对罪犯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管理、劳动、入出监等教育活动和监区文化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或者口试方式进行。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教育改造考核为合格:(一)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管理、劳动、入出监教育,且考试成绩60分以上或考核合格的;(二)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的; (三)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 (四)主动接受社会帮教的;(五)通迅报道员完成监狱小报和新生报投稿任务的。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年龄、身体

6、状况、劳动岗位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将罪犯划分为有劳动定额、无劳动定额和培训期三类进行考核。(一)“有劳动定额的罪犯”是指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有劳动定额的罪犯”当月能完成监狱下达定额劳动任务的,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二)“无劳动定额的罪犯”是指从事特定改造岗位的罪犯以及经监狱劳动能力评定小组评定为无劳动能力的罪犯。“无劳动定额的罪犯”当月能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服从管理教育的,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三)“培训期的罪犯”是指处于入监教育期间的新收押犯、出监教育培训的罪犯、初次投入生产监区正在培训期(适应期)的罪犯以及因生产项目调整需要进行转产培训的罪犯。“培训期罪犯”当月能够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7、,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的,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第十五条 罪犯考核实行日考核、月评定制度。分监区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天对扣分事项予以记载公布,每月对罪犯完成改造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并将考核情况予以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第十六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考核,保留原考核成绩。如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的,从收监的次月起继续考核;如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法犯罪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原考核成绩,从收监次月起给予考核奖励。第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原考核成绩和奖励一律取消,处理后再经六个月的考察后给予计考核奖励。第十八条罪犯提回重审期间不进行考核,案件审理结束后从收监次月起计考

8、核奖励。因有余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案件审理结束前原有考核成绩和奖励。第十九条死缓罪犯首次减刑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获得的考核成绩和奖励在第二次减刑时酌情考虑,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适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获得的考核成绩和奖励时应从严掌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原考核成绩和奖励不能作为下次减刑、假释的依据。对罪犯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期间,不停止对其考核奖励。第二十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考核奖励:(一)因自伤自残或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治疗期间的;(二)禁闭期间的;(三)严管期间的;(四)因违规违纪被隔离审查期间的;(五)因涉嫌有余漏罪被隔离审查期间的;(六)因涉嫌狱内又犯罪被隔离审查

9、期间的。被隔离审查的罪犯,经查证无问题的,恢复审查期间的考核成绩。第二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实行集体合议制和逐级审核制。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合议。监区考核管理小组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进行合议。各级合议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时,实际参与合议的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实行合议人员签名制度。第四章 考核奖罚的审批权限、程序第二十二条 罪犯的考核由监狱人民警察直接执行。第二十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日考核的扣分权限和程序:(一)直接管理警察的扣分权限和程序:1. 扣0.5分的,由直接管理警察执行;2. 扣14分的,由直接管理警察提出,分监区罪犯考核小

10、组审核,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审批;3. 扣5分的,由直接管理警察提出,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初审,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审核,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二)监区领导、监狱督察及业务部门的扣分权限和程序:1. 扣0.52分的,由监区领导、监狱督察或者业务检查部门警察执行;2. 扣3分以上的,由监区领导、监狱督察或者业务检查部门警察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督察小组及带队进行业务检查的领导审核,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二十四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基础奖励分由罪犯所在的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审批,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累进奖励分由罪犯所在的分监

11、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审核,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单项奖励分、行政处罚被扣奖励分的,由罪犯所在的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审核,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四)劳动能手、优秀学员由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提出,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审批;(五)表扬、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由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六)立功由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提出,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监狱长审批;(七)重大立功由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自治区监狱

12、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警告、记过由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审批;(二)禁闭由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长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罪犯的处罚,应填写扣分(警告、记过、禁闭)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第五章 考核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考核部门不严格执行规定,擅自改变考核条件,随意扩大行政奖励范围,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

13、审批部门认为已作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罚决定。上一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一级考核部门已作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的,应当责令下一级考核部门予以撤销或改正,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变更奖罚的决定。撤销或变更考核奖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考核奖罚:(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三)材料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条 罪犯对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考核奖罚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审批部门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部门应当记录申请复议罪犯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部门应自

14、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罪犯申请复议立功、重大立功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罪犯申请复议其它行政奖罚的,监狱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编 分 则第六章 考核的奖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罪犯月考核达标的,给予基础奖励分奖励;连续达标的,给予累进奖励分奖励;年度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劳动能手、优秀学员、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有立功表现的予以提请立功、重大立功。第三十二条 罪犯月考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考核达标,给予12.2分基础奖励分:(一)认罪服法考核合格;(二)行为规范考核合格;(三)教育改造考核合格;(四)劳动改造按

15、劳动能力分类等级考核合格。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定改造岗位的罪犯月考核达标的,给予13.4分基础奖励分。第三十四条 罪犯月内违反分则中的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被扣考核分0.5分的,可以给予基础奖励分;被扣考核分1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基础奖励分:(一)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以上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二)及时反映危害监狱安全的信息,经监狱业务部门核实的;(三)在监狱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成绩达95分以上的;(四)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五)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获得证书的; (六)所写稿件被监狱以上刊物采用的;(七)在监狱组织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八)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16、20%以上的;(九)被评为监狱级优秀QC小组成员的;(十)获得监狱其他奖励的。罪犯月内被扣考核分1分(不含1分)以上的,不给予基础奖励分。第三十五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只记考核,作为入监教育合格的依据,不给予基础奖励分奖励;罪犯月考核时间不足20日的,不给予基础奖励分奖励。第三十六条 罪犯累进奖励分实行滚动式动态累计奖励办法。即从罪犯入监考核可能获得基础奖励分的月份开始计算累进时间,满三个月累进一次,十二个月为一个累进周期。奖励共分四档,分别奖励2分、3分、4分、5分。(一)给予奖励2分的情形:1. 连续三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每月扣考核分不超过0.5分的;2. 连续六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

17、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2分。(二)给予奖励3分的情形:1. 连续六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2分且未受到一次性扣考核分1分以上的;2. 连续九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3分的。(三)给予奖励4分的情形:1. 连续九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2.5分且未受到一次性扣考核分分以上的;2. 连续十二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4分的。(四)给予奖励5分的情形:连续十二个月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累计扣考核分不超过3分且未受到一次性扣考核分1分以上的。罪犯当年所获得的考核奖励分与单项奖励分累加后作为当年奖励分总和。第三十七条 有劳动任务,又担任组长

18、的罪犯,累进奖励分为2、4、6、8分,各档次奖励情形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从事特定改造岗位的罪犯,累进奖励分为1、2、3、4分,各档次奖励情形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分奖励:(一)检举、揭发、制止监管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或者行为人应当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给予13分奖励分奖励;属于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行为人应当受刑事处罚的,给予35分奖励分奖励;属于监管安全“五防”(罪犯脱逃、狱内重大案件、狱内重大疫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非正常死亡)事故的,给予1020分奖励分奖励;(二)协助监狱人民警察维护监管秩序或者抢险防灾,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19、的,奖励5分;表现突出的,奖励10分;(三)季度内罪犯联保互监小组无监管安全事故和违规违纪事件的,组长奖励1.2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1分;(四)接受监狱安排,积极参加警示教育或现身说法教育,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每次奖励0.5分,但一年内奖励不能超过6分;(五)认真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利用业余时间写稿投稿被采用的,给予奖励分奖励,但一年内奖励不能超过6分;(六)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所)或在全区性竞赛及达标活动中,成绩突出,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积极参加活动的每人奖励2分,表现突出的每人奖励5分;(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及监狱(所)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或专项活动,成绩突出需要表彰的,由活动组织单位制

20、定方案,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可以给予奖励;(八)劳动能力分类等级为一级的罪犯,月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10%以上的,奖励0.2分;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以上的,奖励0.4分;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奖励0.7分;奖励按罪犯实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量计算,不重复计奖。 其他等级的罪犯,月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根据罪犯实际完成劳动任务量给予其等级之上相应等级的基础奖励分或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励分,不再另外给予奖励分奖励。第四十条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上、奖励分累计满84分的,监狱可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下的,监狱可视其奖励分情况适时提出减刑建议;罪犯余刑在一年以下难以建议刑

21、事奖励的,监狱可视其所得奖励分给予经济奖励。奖励相同的情况下,对于限制减刑、从严掌握减刑的罪犯按规定适当减少减刑幅度;对于从宽掌握的罪犯按规定适当增加减刑幅度,并相应缩短减刑间隔时间。对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奖励分累计满84分,且符合刑法有关假释规定的罪犯,监狱可以提出假释建议。第四十一条罪犯发生监管安全事故,负有联保互监责任的罪犯每人扣10分奖励分;其所在小组成员(积极检举、揭发、制止者除外)月内一律不给予奖励分;对负有责任的小组长和知情不报的罪犯,视具体情形扣除奖励分。罪犯联保互监小组成员被禁闭的,其他成员每人扣3分奖励分;被记过的,其他成员每人扣2分奖励分;被警告的,其他成员每人扣1分奖

22、励分。小组成员已经发挥联保互监作用或违规事件影响较小的,经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以免除对联保互监小组成员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罪犯处罚按考核期限内累计扣考核分和违反监规纪律情形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第七章 行政奖励第四十三条 行政奖励有如下种类:(一)劳动能手;(二)优秀学员;(三)优秀报道员;(四)表扬;(五)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六)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七)立功;(八)重大立功。第四十四条 有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奖励种类之一的,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根据年度罪犯的改造情况确定评选及奖励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

23、)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四十六条 罪犯获立功的,给予5至20分奖励分奖励。第四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重大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

24、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四十八条 罪犯获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减刑奖励。第八章 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禁闭。第五十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的;(二)具有对破坏监管秩序处罚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形的。第五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一)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重的;(二)具有对破坏监管秩序处罚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形的。第五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禁闭:(一)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二

25、)具有对破坏监管秩序处罚规定给予禁闭处分情形的。第五十三条 罪犯受到警告处罚的,扣除8分奖励分;受到记过处罚的,扣除10分奖励分;受到禁闭处罚的,扣除30分奖励分。所积奖励分不足以扣除的,扣完为止。罪犯解除禁闭后半年内第二次受禁闭处罚、狱内又犯罪、持有或使用手机、持有或吸食毒品的,扣除其全部奖励分。罪犯考核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的,减刑间隔期应当适当延长。第九章 考核内容的扣分第五十四条 罪犯违反考核规定,视违反内容及情节轻重,一次给予扣考核分0.55分。第五十五条 罪犯有下列违反认罪服法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一)编造、散布、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现行法律、政策等言行的,扣5分;(

26、二)有攻击监管改造制度、扰乱改造秩序等言行的,扣5分;(三)企图逃跑、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的,扣5分;(四)拒不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5分;(五)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或者熟唱指定的改造歌曲的,扣3分; (六)诬告、陷害监狱人民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的,扣5分。(七)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扣5分;(八)顶撞、谩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诬告他人的,扣5分;(九)对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有不满言行的,扣3分;(十)擅自变更监狱人民警察指令的,扣3分;(十一)骗取改造成绩的,扣3分;(十二)隐瞒余罪、姓名、家庭地址、经历和社会关系的,扣4分;(十

27、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扣1分;不制止的,扣2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扣3分;(十四)散布不认罪、不服判言论的,扣3分;(十五)煽动他人申诉、翻案、诬告的,扣3分;(十六)不按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或反映情况的,扣3分;(十七)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或申诉被驳回,经教育仍无理缠诉的,扣4分;(十八)在犯群中造谣或者故意隐瞒情况、反映不实情况的,扣3分;(十九)不经监狱人民警察同意,为其他罪犯代写改造材料的,扣2分;(二十)擅自超越警戒线和规定活动区域的,扣4分;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的,扣3分;其他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扣1分;(二十一)私藏或使用现金、有价证券、酒类、电脑、通讯工具、移

28、动存储介质、多媒体音乐播放器、淫秽音像制品及书刊等违禁物品的,扣5分;(二十二)私自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二十三)私自转借电话卡、超市卡或者交换、赠与、接受他人物品的,扣3分;(二十四)会见、离监探亲夹带违禁品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归监的,扣5分;(二十五)利用会见、通信、亲情电话、离监探亲或其他方式泄露监狱秘密、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扣5分;(二十六)在通信、会见、亲情电话中使用隐语的,扣3分;(二十七)私自会见、购物或私传信件、口信的,扣3分;(二十八)不如实说明信件、汇款、包裹等来源的,扣2分;(二十九)私藏便服、绳索、棍棒、刀具、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

29、品等违禁品的,扣5分;(三十)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的,扣3分;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扣5分;(三十一)有赌博行为的,组织者扣5分,其他参与者扣3分;(三十二)侮辱、勒索、欺压、殴打或者诬陷其他罪犯,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扣5分;(三十三)有挑衅、骂人、互相斗殴等行为的,扣3分;(三十四)宣扬地域观念、拉帮结伙等有碍改造行为的,扣4分;(三十五)无故让其他罪犯替自己打饭,打洗脸、洗脚、洗澡水,洗衣服、被褥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扣3分;(三十六)宣扬犯罪史和犯罪行为的,扣3分;(三十七)传播犯罪手段,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扣5分;(三十八)教唆、怂恿其他罪犯违规违纪

30、的,扣4分;(三十九)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或搞迷信活动的,扣5分;(四十)纹身、练拳习武、制造凶器及其他违禁品的,扣5分;(四十一)特定岗位的罪犯,利用岗位之便弄虚作假的,扣5分;(四十二)其他违反认罪服法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第五十六条 罪犯具有下列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一)不按规定起床、洗漱、就餐、如厕的,扣0.5分;(二)被服、生活用品、内务柜等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或者其他物品未按定置管理规定摆放的,扣0.5分;(三)不按规定穿着囚服的,扣1分;(四)私自改装囚服样式、拆除囚服标记,转借、调换、涂改、故意损坏或丢失囚被服、标志牌及其他公用物品的,扣3分;(五)

31、内务卫生不达标、责任区卫生不合格的,扣0.5分;(六)统计室、医疗室、图书室(阅览室)、文化室、储物室等场所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的,扣责任人0.5分;(七)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按规定洗澡、理发、剃须的,扣0.5分;(八)留长指甲、抹口红、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的,扣0.5分;(九)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剃须刀或未经批准将剃须刀借给他人使用的,扣3分;(十)私藏、戴假发的,扣5分; (十一)在劳动岗位或生产工具箱内存放私人物品、食品或者将食品带到劳动、学习场所的,扣0.5分;(十二)制作、存放、食用自制食品的,扣1分;(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或不遵守就餐纪律的,扣3分;(十四)私设小灶或伙吃伙喝、互相

32、串换食品的扣4分;乱倒残汤剩饭、浪费粮食、水电的,扣0.5分;(十五)炊事员违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的,扣2分;(十六)伙房炊具、饭菜不卫生的,扣责任人1分;(十七)伙房煮夹生饭菜或蒸煮面制品发酸的,扣责任人3分;(十八)列队行进不听指挥,不按要求喊口号、唱歌的,扣0.5分;(十九)在监狱人民警察点名、呼叫中故意不应答的,扣1分;(二十)三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0.5分;(二十一)不在指定区域或时间吸烟的,扣1分;(二十二)私自饮酒的,扣3分;(二十三)无病装病,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的,扣2分;(二十四)有病不配合治疗,索要药品或

33、病休假条的,扣3分;(二十五)私藏、浪费药品的,扣2分;(二十六)故意传播疾病的,扣5分;(二十七)擅自进出监狱人民警察办公室、值班室等特定区域的,扣5分;(二十八)监狱人民警察提问,不如实回答的,扣3分;(二十九)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扣1分;(三十)私窜监房、擅自调换铺位、不按指定方向睡觉或蒙头睡觉的,扣1分;(三十一)不经监狱人民警察同意,擅自休息、躺卧的,扣1分;(三十二)有违反“四固定、五集体”规定行为的,扣1分;(三十三)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第五十七条 罪犯具有下列违反文明礼貌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一)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

34、物或攀爬窗口、树木,践踏、损坏花草树木的,扣0.5分;(二)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用语的,扣0.5分;举止粗俗、做低级下流动作的,扣3分;(三)对监狱人民警察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的,扣1分。给监狱人民警察、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3分;(四)对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使用污辱性语言或动作的,扣5分;(五)罪犯之间称兄(姐)道弟(妹)或叫绰号、外号的,扣0.5分;(六)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围观、尾随、评论的,扣1分;领导问话时,不如实回答的,扣2分;(七)对异性评头论足、嘻笑、围观的,扣2分; (八)有事进入监狱人民警察办公室前,或者有事找监狱人民警察时,不报告的,扣0.5分;(九)监狱人民警

35、察找谈话时,着装不规范、行为不文明的扣2分。态度恶劣的,扣4分;(十)与监狱人民警察、工人师傅同一方向行进或相遇时不按规范要求礼让的,扣1分;(十一)其他违反文明礼貌规范的,视情节扣15分。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规范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一)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的,扣0.5分;(二)未经批准缺课、不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的,扣1分;(三)不配合心理矫治、不接受个别教育、不配合改造质量评估的,扣1分;(四)以心理不健康等为由,装疯扮傻的,扣4分;(五)上课或开会时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学习用具的,扣0.5分;(六)上课或开会时坐姿不端正,有跷腿、赤膊、光脚

36、、喧哗吵闹、交头接耳、打瞌睡、吸烟、吃零食等行为的,扣0.5分;(七)故意扰乱课堂或会场秩序的,扣3分;(八)不按要求擦黑板、打扫教室或不履行其他值日义务的,扣0.5分;(九)不尊重教员,不服从教员安排的,扣3分;(十)威胁、谩骂、讥讽教员的,扣5分;(十一)不按规定书写、上交思想汇报、心得体会、学习笔记、作业或小组讨论不积极发言的,扣0.5分;(十二)月内笔记、作业两次以上评为“差”等次的,扣1分;(十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扣3分;(十四)参加各类考试有一科不及格的,扣1分;(十五)在各类考试中故意交白卷或在试卷上书写与考试或考题无关内容的,扣1分;在试卷上书写不利于改造内容的

37、,扣4分;(十六)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台、选台、关台的,扣0.5分;(十七)收藏、传阅、观看未经监狱人民警察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的,扣3分;(十八)乱涂乱刻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1分;(十九)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5分; (二十)负责宣传报道的罪犯,不按要求完成写稿投稿任务、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出墙报、黑板报的,扣1分;(二十一)在黑板报、墙报、狱内小报和狱内广播散布有反改造内容的,扣5分;(二十二)有剽窃、抄袭、造假或代替他人撰写作品的,扣4分;(二十三)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规范的,视情节扣15分。第五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的,

38、监狱应当给予扣分:(一)未经监狱人民警察批准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扣3分;(二)在劳动中不服从分工,消极怠工的,扣3分; (三)听到出工或收工令后,违反集队纪律或无故迟到的,扣0.5分;(四)在劳动中赤膊、赤脚、穿拖鞋的,扣0.5分;在劳动中窜岗窜位、谈笑打闹、睡觉及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上厕所、进仓库、从事与劳动无关事项的,扣1分;(五)不按规定领取、使用工具的,扣0.5分;不按规定管理工具的,扣1分;(六)不能熟记生产操作规程、工艺、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扣0.5分;有违反行为的,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七)私拆、改装劳动工具、机器设备的,扣2分;造成损坏的,扣4分;(八)丢失劳动工具的

39、,扣2分;故意破坏劳动工具、劳动成果、毁坏生产材料或偷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扣3分;(九)故意损坏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扣5分;(十)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排除的,扣4分;(十一)私藏劳动工具、器材、产品、生产资料的,扣3分;(十二)以不正当手段换取劳动成绩的,双方各扣3分;(十三)与厂方师傅等外协人员搞不正当交易的,扣4分;(十四)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的,扣4分;(十五)擅自接拉电线、使用电源的,扣3分;(十六)破坏消防安全设施的,扣4分;(十七)当月产品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扣2分;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扣4分;(十八)不按规定保持劳动岗位卫生整洁的,扣0.5分;(十九)

40、有劳动定额的罪犯,当月欠产10%以内的,扣1分;欠产每递增10%加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5分为止;(二十)无劳动定额的罪犯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3分;(二十一)培训期内岗位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扣2分;(二十二)其他违反生产劳动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l5分。第三编附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 “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罪犯月考核达标基础奖励分奖励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特定改造岗位的罪犯月考核达标基础奖励分奖励办法、罪犯写稿投稿被采用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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