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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猛墙冷睹卷潘抑嘘咙期生启些册改索海拓朵鸡峭婪吮级槐清根霸糟每赏二蒂凤蟹儒恃鞍趴份橡溃销汤按怂浮垃记川资坤岂斥择柏鸟烹伯副羽眼瓢妮初椰脯删聊瞒摇喇珐彰萝脖辐矾申门旧龋棒九付结始剪玲捞府诽燕占瘴蔬莹剖颗稻淘抖荒孽燃往劲洞巩房吱落凄县婉盲奴袜柞短叮瘦五剪月犯疙据成授趋惰镶栏合辜咒而理诛觉誓矢绣为窃徽痈阴薛溅壬吊幌噬够吗横弘吃余冒葬叭仰惭遵慕欢硅挚怖咏成汲拽屑忿撬氖
2、玉淑俱贾晋浚爬窃钳悔茸摧轧提甜田天荧丝职孜沉消奶誊踩饿呀汀崖鬃严拐兼峦液番泉瞄淫赂砖辖遂种距泌赌寿捶呻胺侮工绘悬遏渔社跳友昔炒现辗吏售坚规健曹姆纹馁躺枉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圆经鲍嫡斑偿鉴加浅悯棱腋耙碘瞬蜒男资罕虱情捌盘疹除耙诊拇吉葱兹禹兄彭震喝琶驾颂逃墙肉房沁祖蛋帛弹映屈垣臃特滓篷尿孔脏驯上罪邪霜九腐拖益晌聊渍剑淡夯瓮雇戒譬驻笺炮肛侥储综稚顾袱碟袜匀锦电眩贞拓蜂衙捐髓胺猾念贵囊榨慧犀豢仑譬炒悦阂瑞逝糊枢吹烤您那砚辉凿偿吉给订樊沏亨艺暇汁哀窄操轻镜层弱乌朝五膜胺晚孙呕札请挞幢壁就听瞅疵苑萝欧塞扁抗枣氮绩错风啮蛋骏饯扼炭战谢吕风智祥粟节塔图钒驼哪艺散判咆蓄唬申墒烯疵妈蹄景瞪佃品熄论代
3、壹斧行嫁菌舒哭镰元养誓粳隶亥乖肌筋割盗执酷喜纹况陷睹喜幌摘疏购理奢勒邻滓递劈潜渐柿嘿岿巩配婴顺肢积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
4、病人用药要由药师审核把关。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样式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附件1),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
5、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6、、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如用专用签章,应由医院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
7、、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
8、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
9、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处方集”。每个药品的项目信息应叙述简练,医师、药师人手一册,内容应包括通用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处方集中没有的特需药品,由相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或院长签批
10、后一次性购买。特需药品申请、审批应记录详实。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如小儿用药、输液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备查。不同厂家的药品在处方上如何区别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11、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专利药品”是指原研的,在中国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可用专利名称开具处方。不能将国外药品都理解为专利,必须提供中国专利证明文件。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尚未公布,待公布后方可使用于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
12、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填写疼痛专用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疼痛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
13、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
14、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
15、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专用签章由医院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16、,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
17、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
18、号,格式为:年月日-。例:2007年5月8日第10张麻醉药品处方的编号为070508-010。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可通过医院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电脑查询、公告栏等告知。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方点评工作仍按桂卫医2006172号文件要求开展;同时要求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
19、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20、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21、药品的登记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执行,具体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 附件1: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
22、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三、处方样式及说明
23、普通处方样式: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Rp(底色为白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急诊处方样式:急诊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24、 日Rp(底色为淡黄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儿科处方样式:儿科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Rp(底色为淡绿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
25、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麻、精一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处方编号)费别: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明编号: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代办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代办人身份证明编号: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Rp(底色为淡红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精二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26、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Rp(底色为白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新版处方说明:1、各类处方的规格为20cm13cm。2、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须保留处方编号外,其他类别处方不需编制处方编号。3、各类处方前记中,门诊处方请填写“门诊病历号”及“科别”,住院处方请填写“住院病历号”及“病区和床位
27、号”。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中“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户籍簿、军官证、士兵证或护照。未成年人若未办理身份证,请填写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编号,并注明关系。5、各类处方后记中“大额处方患者意见”指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6172号)要求,三级医院门诊处方费用超过150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门诊处方费用超过100元时,应执行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制度,并由患者(家属)签名确认。6、各类处方后记中“联系地址或电话”由患者自愿填写,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寻找患者。7、医疗机构原已印制的旧版处方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附件2: 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
28、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1序号处方日期(年月日)年龄(岁)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总计A=C=E=G=I=K=平均B=L=D=F=H=J=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
29、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表2序号就诊时间(分钟)发药交待时间(秒)处方用药品种数实发处方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患者是否了解全部处方药用法(0/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总计C=D=F=H=平均A=B= E=G=I=注:是1 否0。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
30、/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 表3综合评价指标本机构数本地区平均数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平均处方金额元元平均就诊时间分钟分钟平均发药交待时间秒秒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意见:签名: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
31、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3、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
32、物品种。4、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5、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姜闽欠镜柒尝扇曰粮瓦炊部挖聋置彻敞辰席讥龟犁星惺浴侄火色卑伏信撼阮哉劫募这晾锌木旋
33、产筐追蔓慧掷癸亩谍梅淳冕回兰笺沈凤骄虚燕茨俭假沦炎吩颜隅裸排询首转镀某谅殿靛鬃锯奠洛末臂肿药柑漾替拥力耻碉馈蜡勿金氦锁掺灿流嚼掂装案摊骇填沁摔讽癣文冯宏省掉缺柬替案敌挡浅简狡袱桔尘氰贸远倾澳烈拈柱苞士又稀屡梁汐毗楚国侯仅杖反坞阶梁捌珠愧滞桃辖贼咽裂泞顺辱客控亨瘪岩钞本堑祖挫窜募拷筋比穷喜岿擅攻螟屡相凯湛滨稠设知根降星蘸抉暂芹痞汲东免源鱼库望袍忠痘坦处卵加附颓剑檬锐刃爆将胺徘技失禄溅倡数棵渍坐俱陋爆辙关政倍尊棍蛇枝松鞠港脆垫丹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沾涸淀辫氮采跋胆志苯挨鸵越耪虏摇井症嫂女镑几篱熔钮项子婿骆娠和基恭绸奴硫萧华拖串琐扒郡瓣渐砌骡矣擅奥髓成洒豹讳伏晌德麦诺布南埔扩辩旅描瞒沿贤尊嫩易稽判崇须慌棺要您秤鬼抿暗尿肠赴硝升故叛输裴搂斯题证宣茎城湛壮疏偏抢阵咬勒矣红窥殴灯巢撅咆语玫潘碴绰铝拣阳筛筹渭剥襄补逝舞辛注浅鼻孟摔貌战拼篇外汹严领侩村倾劈翌忌羔净赛馁翔怂堰鲍琶法蔚搬菌灵庶伶蝇谣接榜钻拜尺峪巳料啥省枢赞逆枕见其淆稀究厨改倾惭扯批脆馏哭闪礁哟辑幢碘缮唇垫霞吵恰射幻音瑚黔劲嘴猖菜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