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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风险控制及奖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担保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提高担保成功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担保申请后,担保中心有关部室和人员严格按担保审批程序(2007滨担保6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一、项目考察第三条 实行业务部室主任项目考察负责制。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主任分别对其所考察的项目负责。第四条 业务部室考察担保项目,必须有风险部人员参与,一起对担保项目做出初步审查和判断。所有考察人员(包括风险部参与的人员)都要在考察评审表上签字。第五条 业务部室考察人员要严肃、认真地对担保项目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分析,并作
2、出判断,由业务部室主任向中心项目会议进行汇报。业务部室人员对项目担保与否意见不统一或对项目不同意担保的,不得提交中心项目会议研究。第六条 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责任又按时解除担保责任,无任何风险的,原则上提取本项目担保费收入的2.7%,用于奖励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业务部室人员的具体分配标准由业务部室主任确定,报主任办公会审定。第七条 出现代偿的项目,对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室人员(不包括风险部参与考察的人员)要进行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标准:(1)代偿本金100万元及以下的,从发生代偿月份始,扣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主任1000元工资,其他考察工作人员800元工资,连扣三个月;(2)代偿本金100万元-20
3、0万元(含)的,从发生代偿月份始,扣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主任1200元工资,其他考察工作人员1000元工资,连扣三个月;(3)代偿本金超过200万元的,从发生代偿月份始,扣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主任1500元工资,其他考察工作人员1200元工资,连扣三个月;(4)代偿额收回后,全额返还所扣工资,形成损失的按收回代偿额占总代偿额的比例返还所扣工资。二、项目审查第八条 实行担保项目审查制度。项目审查主要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测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对项目作出判断,向中心项目会议提出建议。第九条 解除担保责任无任何风险的项目,对审查人员人员的奖励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出现代偿的项目,按第七
4、条的项目代偿额度,从代偿月份始,对风险部管理人员分别扣除工资900元、1100元、1300元,连扣三个月。代偿额收回后,按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三、项目决策第十条 实行担保项目会议决策制度。中心项目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特别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参加中心项目会议的人员有:项目考察人员、项目所属部室主任、风险部管理人员、中心副主任、主任。第十一条 中心项目会议,先由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主任汇报项目整体情况,向会议提出担保的建议;风险部管理人员提出项目审查的情况建议;中心副主任提出担保与否的建议;中心主任最后决定是否给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本项目业务部室主任、风险部管理人员以及中心副主任、主
5、任等,超过半数不同意该项目的,该项目不应当办理;超过半数同意办理的,该项目应当办理;中心主任有权否决担保项目。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召开会议研究的项目,也必须履行项目同意与否的签字手续,最后经主任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后才能办理担保手续(主任外出时可委托副主任签署)。第十四条 担保解除责任无任何风险的项目,原则上提取本项目收入的2.3%,用于奖励除本项目业务部室人员以外的有关项目审查人员和决策人员。出现代偿的项目,从代偿月份始,按第七条的项目代偿额度,分别扣主任和副主任工资1000元、1200元、1500元,连扣三个月;代偿额收回后,按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决策人员,对某一
6、个项目签署不同意办理意见,项目提供担保责任又按时解除担保责任,无任何风险的,该成员不在此项目的奖励范围;该项目出现风险的,不对该成员进行处罚,并适当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奖励资金单独核算,实行先发放后统算的办法,如果该项目到期出现代偿,则扣回发放的奖金并按本办法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本项规定对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工作变动包括调动、离退休等后仍有效。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每季度核算、发放一次,年底由财务部和业务部室进行统一核算。第十八条 另外提取中心担保业务收入的5%和其他各项收入的10%,主要用于:(1)奖励后勤工作人员,具体分配标准另定;(2)工作目标和其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奖励;(3)
7、法人代表有权对中心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直接给予奖励。四、跟踪管理第十九条 实行已担保项目跟踪管理人制度。每一个确定要担保的项目(一般不含50万元以下的住房担保项目),都要在项目会议时确定一个项目跟踪管理人。项目跟踪管理人由负责本项目的业务部室主任确定。第二十条 项目跟踪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个人)的还贷和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被担保对象可能或潜在的风险情况以及风险预警,并做好详细记录,跟踪记录列入跟踪管理档案。企业类担保项目(包括个人经营贷款担保项目),被担保单位每半年要向中心报送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跟踪管理人发现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有可能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向业务部室主任、风险管理
8、部人员或中心主任、副主任进行通报,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代偿风险的发生。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担保项目跟踪会议,跟踪管理人对负责的担保对象的情况进行汇报。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风险代偿的项目,扣该项目跟踪管理人200元工资收入,连扣三个月;对没有风险发生的项目,每年每项要奖励该项目跟踪管理人50元,奖励后又出现风险的,要扣还奖励并按本条标准进行处罚;对及时提出风险预测和风险预警报告后出现风险的项目跟踪管理人,可免除对跟踪管理人的处罚。五、其 他第二十三条 对后勤管理人员争取的担保项目,可以由业务部室有关人员和风险部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汇报并单独核算,适用上述奖励处罚规定;对担保成功的项目,对该后勤管理人员单独给予奖励(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一并纳入要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具体奖励、处罚标准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所有担保项目都要按担保程序进行操作,严禁任何人独立运作担保项目。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月一日开始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变化的,可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