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客户经理手册法律2公司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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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律 法 规(二)1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渊源和法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7.国际条约或协定。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

2、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说法多样)(例如,外汇、工业产权、竞争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

3、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2.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

4、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2.行为。

5、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

6、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

7、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意思表

8、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推定形式。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

9、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论什么时候察觉)(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没有任何疑问)(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无论如何也不会变为有效)通过当事人的

10、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11、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

12、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欺诈的构成条件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

13、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如,甲因受欺诈免除了乙的债务,该免除行为无效)。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1)特征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

14、状态为故意。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1)特征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

15、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16、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

17、绝对无效。(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4)这种行为后果造

18、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3.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4.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

19、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变为不可撤销的有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后面有解释),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2.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返

20、还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除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以外,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此处“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1.下

21、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3.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

22、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3、。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代理的基本理论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

24、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围。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能够代理。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代理权代理权概述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

25、法律资格。例如,甲授权委托乙到丙市场上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市场与乙之间购买二手车的法律后果直接由甲承受。如果乙将其自己的一辆二手车买给了甲,这属于滥用代理权。(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是无效。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

26、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

27、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2.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

28、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被代理人有某种“过失”,而第三人是“善意”。)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有主动权)。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

29、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有权代理无权代理(1)委托;(2)法定;(3)指定(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滥用转无效(1)追认;(2)知道不否认;(3)表见,转有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30、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认缴而未缴的出资);(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例如: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

31、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32、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使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情况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附条件的或

33、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界满之日起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34、;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战争等。2.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

35、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例如被绑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

36、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7、、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4)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

38、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例如,借款

39、10万元,要求先偿还其中的5万元,中断的效力及于另外的5万元。注意:只适用于债权人“一方”主张,双方达成延期偿还的不算,见后面的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面已经叙述)。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40、(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普通合伙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见合同法)。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短期、长期

41、、最长)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1.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

42、,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

43、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与裁定1.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样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2.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3.判决与裁定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44、。两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同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仲裁的基本制度

45、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2.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因为担任仲裁员的都是分专业,由当事人选择的专家)、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件1.当

46、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2.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1.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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