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黄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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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第三条 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

2、),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

3、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

4、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

5、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费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5.农村税费改

6、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8.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

7、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第十条

8、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

9、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基”评估结果

11、公示情况的报告。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

12、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第十四条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第十五条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

13、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

14、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

15、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

16、育评估验收办法指标体系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评 估 标 准 (合 格 标 准)赋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1普及程度(40分)B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14分)C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00%,农村98%,牧区97%以上4C2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00%、农牧区95%以上6C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80%,农牧区60%以上4B2在校学生辍学率(10分)C4小学生辍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农村1.5%以下4C5初中生辍学率县政府所在地2%、农牧区3%以下6B3义务教育完成率(10分)C6十五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县政府所在地99%,农村95%以上4C7十七周岁

17、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县政府所在地90%,农村80%以上6B4十五周岁人口中文盲率(6分)C8十五周岁人口中文盲率县政府所在地1%,农村2%以上6A2师资水平(40分)B5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10分)C9小学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95%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证书获得率100%5C10初中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证书获得率100%5B6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分)C11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5C12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85%以上,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5评 估

18、指 标 体 系评 估 标 准 (合 格 标 准)赋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2师资水平B7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分)C13小学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0%,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证书培训。5C14初中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0%,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证书培训。5B8校长岗位培训率(10分)C15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率100%,并建立了技术干部(教师)考核档案。5C16初中校长岗位培训率100%,并建立了技术干部(教师)考核档案。5A3办学条件(40分)B9学校设置(5分)C17小学设置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要求2.5C16初中设置相对集中,提高办学效益2.5B10校舍

19、(5分)C19小学校舍达标率县政府所在地95%以上,农牧区85%以上小学达到规定标准2.5C20初中校舍达标率县政府所在地85%以上,农牧区80%以上初中达到规定标准2.5B11学校危房(5分)C21学校危房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5B12教学仪器(含电教器材)(5分)C22小学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配备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小学按一类、中心校、寄宿制学校按二类达95%以上,其它按三类达90%以上。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在县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乡(镇)小学逐步开设计算机课2.5C23初中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配备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初中按一类,乡初中按

20、二类达95%以上,其它按三类达90%以上。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2.5B9图书(5分)C24小学图书资料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100%、农牧区中心校的85%、村小的75%以上2.5C25初中图书资料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95%、农牧区学校的85%2.5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评 估 标 准 (合 格 标 准)赋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3办学条件B14音乐、美术教学器材(5分)C26小学音美教学器材配齐率达标学校县政府所在地95%、中心校85%、村校75%以上2.5C27初中音美教学器材配齐率达标学校县政府所在地85%、农牧区75%以上2.5B15体育器材卫生设施(5分)C28小学体育器材

21、、卫生设施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95%,农牧区学校90%以上2.5C29初中体育器材、卫生设施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95%,农牧区学校的90%以上2.5B16劳动教育基地及设施(5分)C30小学劳动基地及设施配齐率劳动基地:县政府所在地80%以上,农牧区100%。劳动设施:县政府所在地100%,农牧区80%以上。2.5C31初中劳动基地及设施配齐率劳动基地:县政府所在地80%,农牧区100%。劳动设施:县政府所在地100%,农牧区80%以上。2.5A4经费(40分)B17财政对教育拨款(4分)C32财政对教育拨款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4B18生均教育事业费(8分)C33小学生均教

22、育事业费高于上年水平免费教科书是否按时发到学生手中,拨付的事业经费是否按规定作用。4C34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高于上年水平免费教科书是否按时发到学生手中,拨付的事业经费是否按规定作用。4B19生均公用经费(10分)C35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付部分)生均公用经费: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5C36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付部分)生均公用经费: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5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评 估 标 准 (合 格 标 准)赋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4经费B20教育费附加征收(8分)C37城市教育费附加100%征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

23、无冲抵和挪用4C38对农牧区教育投入税费改革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乡级转移支付经费总额的50%,并力争有所提高。4B21人民教育基金、县乡机动财力(8分)C39人民教育基金100%征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和挪用4C40县、乡机动财力用于教育和学校收入县机动财力20%用于教育,乡财力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育,学校收入100%返还学校。6A5管理与质量(40分)B22领导重视(8分)C41领导定点联系学校有制度并落实,能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依法治校。4C42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有教师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的规划、投入并组织落实。4B23学

24、校管理(7分)C43规章制度中小学100%建立了规章制度并落实,努力创建文明学校。4C44后勤管理后勤部门为教育教学服务,校园“四化”落实3B24教师管理(8分)C45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以学生的发展为本。4C46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尊重学生,无体罚学生现象。4B25教育教学管理(10分)C47思想品德养成教育德育有计划并落实,渠道畅通。4C48课堂教学改革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6B26学生管理(7分)C49学生全面发展目标准确、措施落实。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4C50面向全体学生环境

25、宽松和谐,实现共同发展与差异发展的统一,培优补差,措施落实。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指标体系的说明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是确保义务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实施“普九”,搞好“普九”工作的评估验收,首先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评估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1.评估验收的中心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行为是否到位,检查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有关“普九”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主要是依照指标体系的各项标准对县、市、区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评估验收,帮助县、市、区政

26、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明确努力方向(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执行)。2.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规定的评估验收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其中关键在于县、市、区政府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评估验收办法和标准,逐乡、镇、场,逐校、逐项做好自查自评工作。3.在评估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县、市、区在某个或几个方面同规定的标准有差距时,应从帮助工作的目的出发,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改进,限期满后应及时组织复查。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允许下一年度再次申报。4.是否如期按自治区“普九”规划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是评估验收工作必须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未能按自治区“普九”规定完成任务,县、市、区

27、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目标的,应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5.在评估验收工作中,严格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各乡、镇、场和中、小学都要建立健全有关义务教育工作的表册档案。这些档案资料应是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评估验收工作中要查阅的原始表册和资料,不是突击加工再造的表册和资料。验收时,凡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欺骗督导评估人员的,一律不得确定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合格县、市、区”,已确定的要坚决撤销其称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已验收的县(市)“两基”出现滑坡现象,限期半年内进行

28、整改。如半年后仍无转变,要坚决撤销其称号收回“合格县”牌匾。6.没有通过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7.有拖欠教师工资(包括代课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8.低于税费改革前对教育的投入的县、市、区,或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有减少或撤出原县、乡各级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现象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2006年开始执行)。9.评估验收人员组成:(1)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自治区督学和自治区特约教育督导员为主,由人大、政协和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参加,组成15人左右的评估验收团。按A级指标分为6大组,每大组2人。(2)时间:每

29、县、市、区7天左右。(3)方法:采取听、看、查、访、抽测等方法,对被验收的县、市、区按乡级单位的1/3重点检查,其余的单位进行一般性抽查;或者采取逐乡验收的方法验收。二、关于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的具体说明 (一)本指标体系力求做到科学,量化,针对性强,便于操作。各项指标的主项和教育部的口径基本保持一致。分五大块,即“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管理质量”,连同复查项目“扫除青壮年文盲”共设6个A级指标,29个B级指标,60个C级指标。它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各项指标所定的标准是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的,既体现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普及九

30、年义务教育工作要求的统一性原则,又结合了新疆各地经济水平和教育发展程度的实际差异,提出了分类要求,体现了灵活性原则。各项指标的标准和计量,尽力做到了表述规范,算法统一,操作方便。(二)各项指标的标准和量化方法:1.A1-B1-C1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学年初在校适龄儿童数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100 学年初适龄儿童总数-失能人数标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100%,农村98%以上,牧区97%以上。(1)“小学适龄儿童”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一般地区为611周岁,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为712周岁,少数特困地方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为813周岁,后者应创造条件向712岁过渡

3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含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入学率在C3指标中统计。在计算年龄时,按学年计算,即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为一个学龄年。(2)“学年初在校适龄儿童数”包括在小学16年级上学,小学毕业后未升学和在高一级学校(含职业初中)上学的小学适龄儿童数。(3)“学年初适龄儿童总数”指学区(或服务区)范围内的611周岁或712周岁或813周岁人口总数,以户口为准。(4)户口在本学区(或服务区)而在外校上学的小学适龄儿童,要取得外校证明,计入本学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5)乡、镇、场都要建立“入学通知书”制度,对已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和应该升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最迟在学年初开学

32、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期入学。(6)因特殊原因需缓期入学、中途休学或丧失学习能力免入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持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失去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计算入学率时从该年龄段人口总数中减去。(7)失去学习能力是指由于先天或者18周岁以前智力发育期间受到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商数在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面容呆滞,运动感觉功能差,语言发音差,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能力即使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8)前推三年计算检查方法:a、核查县、乡、校的年度综

33、合报表和有关反映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的各种报表、汇总表。b、学校查对。c、召开师生、家长座谈会进行调查了解。d、个别访谈,到教室查学生到校情况。到校人数必须与反映入学率的学生名册人数相符,否则按到校人数计算入学率。2.A1-B1-C2 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 初中阶段在校生数(不含不足龄生)年龄段内初中已毕(结)业人数(1)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 -100 13-15人口总数-失能人数标准: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00%、农牧区95%以上。(1)“初中阶段适龄少年”指1214周岁或1315周岁或1416周岁的少年。根据小学适龄儿童的年龄段确定相对应的初中适龄少年的年龄段。“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不含残疾少年

34、,残疾少年入学率在C3指标中统计。 (2)“初中阶段在校生(不含不足龄生)”指初中阶段在校生中的适龄生+超龄生-借读生+内在外适龄学生。(3)其余类同小学。检查方法:同小学3.A1-B1-C3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在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100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80%、农牧区60%以上。(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年龄段参照正常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段。(2)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努力达到正常儿童少年的入学率。(3)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分类计算。a、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

35、而难做到一般人能从事的工作或其它活动。b、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力障碍,而听不到或者听不真环境的声音的;语言环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很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c、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商数在3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实用技能不完全,能自理生活,能承担简单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在指导下尚能适应社会,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3)“在校残疾儿童、少年数”包括在特殊教育学校、弱智班和正常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以及小学、初中已毕业未再上学的儿童、少年人数。(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口

36、的普查统计工作。检查方法:(1)检查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册,残疾证和县(市)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证明。(2)其余同小学正常儿童检查方法。4.A1-B2-C4 小学生辍学率 学年内小学辍学生总数小学生辍学率 -100 上年初在校生总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1%,农牧区1.5%以下。(1)“学年内”系指从学年初到学年末。(2)“辍学学生”指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和升级、留级、转学以外,其他所有中途不再上学而离开学校的学生,其总数包括退学、流失以及超过最高年龄限退学或不足年龄限退学的学生。(3)前推三年计算。检查方法:(1)县到乡、镇、场,乡、镇、场到学校查上、下学年初综合报表或其它有关报表。(2)学校核查:上

37、、下学年初在校花名册、留级生、流动生登记表,学籍档案以及各种报表等。(3)到教室查看实际到校人数。若到校人数低于在校花名册人数,又无有效的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其余须有家长写的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和时间,班主任批准),则以到校人数为准计算辍学人数。初中同。(4)根据有关数据平衡验证。5.A1-B2-C5 初中学生辍学率学年内初中辍学生总数初中学生辍学率 -100 上年初在校生总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2%、农牧区3%以下。其余说明和检查方法同小学。6.A1-B3-C6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 小学毕(结)人数读满规定年限人数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100 15周岁人口总数-失能人

38、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99%,农牧区95%以上。(1)“15周岁”指已满15周岁,不足16周岁。(2)“读满规定年限”的学生,是指那些已在小学阶段读满了六年,但没有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3)前推三年计算。检查方法:a、查对户口和教育普查登记册。b、调查访问和抽查学业证明。7.A1-B3-C7 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初中(职业初中) 毕(结)人数读满规定年限人数经过非正规教育达到初中学业水平的人数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100 17周岁人口总数-失能人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90%、农牧区80%以上。(1)“17周岁”指年满17周岁,不足18周岁这一年龄。(2)完成率计算公式中分子

39、部分的人数,必须要有毕业证、结业证复印件为证。(3)“读满规定年限”的学生指已在初中读满三年但未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4)15、17周岁人口中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统计年龄和标准。(5)关于非正规教育的规定在实施“两基”过程中,各地对小学毕(结)业未升入初中的人员和往年初中辍学学生组织进行初中阶段非正规教育,对于提高普及程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使之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解决好历史积欠问题,确保一定质量的年限教育,切实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特对非正规教育作以下规定:当年度和上学年辍学的初中生,动员回来后必须安排在原校跟班就读;历年小学毕(结)业未

40、进入初中的和历年(不含上学年和本学年)流失的初中辍学学生,有条件和可能的应尽量安排在全日制初中学习;跟班学习文化课有困难者,可组织进行初中阶段非正规教育。小学毕(结)业生未升入初中及初一年级辍学者(年龄15周岁以上),应对其进行一年半的初中阶段非正规教育,原则上按每年40周安排,每周20课时以上。开设初中语文、数学、政治和实用技术等4门课,其中语文、数学从现行普通初中教材中节选基本要求的部分为内容进行教学,政治课教学以公民道德和法律常识为主要内容,4科教学课时比例大约为3313(即文化课与实用技术培训的比例为73)。历年初二、初三辍学学生(年龄16周岁),应对其进行一年的非正规教育,原则上按每

41、年40周安排,每周20课时以上,以实用技术和公民道德、法律常识为主要教学内容,根据需要适当补充文化课内容。参加非正规教育的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经县、市教育局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和实用技术培训结业证书。要加强初中阶段非正规教育的管理。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方案,并确定办学点和规模,要有专人负责,有专任教师,有教材,有计划,建立学生花名册、学生卡,合格者发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要加强过程管理,办学点要健全档案资料(学生花名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花名册及证书编号,使用的教材、教案,课程安排、出勤登记、考核试卷等),以便接受检查。接受初中阶段非正规教

42、育并持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适龄少年,在统计17周岁初中教育完成率时有效。接受初中阶段非正规教育的适龄少年,从参加有组织的非正规教育学习开始,即可计入当年的招生人数,按在校生统计。(4)前推三年计算。(5)接受非正规教育人数应尽量控制,逐年减少。从2001年验收开始,非正规教育人数占17周岁人口中完成初级中等教育人数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凡接受复查的县不应再有“非正规教育”。检查方法: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检查方法。8.A1-B4-C8 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数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100 15周岁人口总数-失能人数标准:县政府所在地1%、农牧区2%以下。

43、(1)“15周岁文盲”为未达到以下标准的15周岁少年:学习汉语言文字的,识1500个以上汉字,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帐目,能书写简单的应用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熟记和书写现行文字全部字母,学会拼音,能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蒙文以胡都木文为准。(2)“半文盲”指小学四年级以下程度(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下程度)。(3)前推三年计算。检查方法:(1)查对户口和教育普查登记册。(2)检查脱盲证、脱盲人员登记表以及试卷等。(3)抽查测试。9.A2-B5-C9 小学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 具有小学三级教师以上职称教师数小学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100 在编小学专任教师总数标准:95%以上。(1)“小学三级教师以上职称”,指经县、市、区以上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以及获得其他系列相似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在小学任教的专任教师。2006年2月底前须获得教师资格证书。(2)“在编专任教师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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