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公交企业经营业绩和薪酬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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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城市公交企业经营业绩和薪酬考核暂 行 办 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健全科学分类考核评价机制,着力解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盈利性与公益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自觉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点、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把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国资201384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要求

2、及原则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根据市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公交公司的总体要求,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计发的依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服务水平的要求,依法考核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三)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公交企业属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同时兼顾企业经济效益。二、考核对

3、象和范围指符合相关程序任命的公交企业负责人。三、考核的组织根据市委、政府的统一布置,由市国资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分项进行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和企业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下达考核指标,明确权责,确立考核与奖惩办法,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分季度、半年度进行督查,年终考核奖惩兑现。四、考核内容(一)经济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指存在盈利和盈利前景的企业,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规定审核确定。2、年度控亏:公交企业通过政府补贴在一定期间不能弥补亏损,采取该指标。3、其

4、他经济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按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二)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1、公众满意度。根据服务投诉情况和随机调查结果确定。2、员工满意度。反映企业工资收入、工作环境、民主管理、奖惩机制等各方面的情况。(三)服务质量指标1、特许经营管理规范2、驾驶员服务规范3、营运车辆整洁规范4、营运秩序规范5、线路、站点站牌设置规范6、服务投诉规范7、其他规范(四)综合评价指标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自身建设、计划生育、企业维稳及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贯彻落实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五、考核方法根据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确定其相关指标的基本分值。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5、。(一) 经济指标的考核计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年度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根据公交行业公益性服务为主、经济利益为辅的特点,确定分值为25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5%,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5%,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60%。(二)满意度考核计分满意度考核分值为30分。采取100分制测评和随机问卷调查,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平均90分以上为非常满意,考核为满分30分,每增加1分考核得分加0.5分; 80-90以上为满意,考核

6、为满分30分;70-80分为基本满意,考核得分28分;70分以下为不满意,考核得分25分。(三)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得分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分值为25分。具体考核计分按湘潭市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四)综合评价指标考核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分值为20分,采用扣分制。其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负责人无绩效薪酬,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0分。六、考核的奖惩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依照考核计分结果,直接和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1、薪酬的构成及确定工资是企业负责人每月的基本收入,按月发放,享受年薪后计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构成,基薪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

7、薪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大小确定,应合理拉开差距,其薪酬系数控制在0.7-0.9之间。年度薪酬计算:年度薪酬基薪1+(考核分数-70分)/20 考核得分低于80分时,企业负责人不享受年度薪酬;高于80分时,计算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但年度薪酬收入最高不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6倍。2、薪酬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市国资委会同交通及客管等部门审核确认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国资委将审核后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拟定其薪酬发放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8、通过后,兑现结算全年薪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的8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当期兑现,20%作为风险基金。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对在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进行专项奖励。 3、风险基金管理企业负责人

9、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设立专帐管理。风险基金的扣罚:(1)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2)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结算发放。七、薪酬管理与监督1、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2、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3、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

10、算当年薪酬。同时担任多家公司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公司领取薪酬。4、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5、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绩效薪酬和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6、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1)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成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2)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

11、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3)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一岗双责”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7、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总结报告。(3)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5)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6)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7)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8)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8、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9、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应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10、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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