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劳务费发放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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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388号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9日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维护专家合法权益,规范专家劳务费发放行为,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聘用省评标专家总库(含子库)的专家进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评标(资格预审)工作时,专家劳务费发放适用本规定。聘用省总库特定专家(

2、资深、应急、监标专家)进行经济技术咨询、论证、鉴定、监标和应急评标等工作时,专家劳务费发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专家享有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专家劳务费在专家评审工作完成时,一般应以现金方式足额、即时发放。第四条 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发放职责,专家本人签字确认。第五条 省总库专家的劳务费标准按照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24号)的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此标准。第六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费采用按份计酬的方式,即:按审查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数量计酬。每份文件审查专家劳务费不低于200元。多个标段

3、使用同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按一份计;多个标段使用不同文件的,按实际数量计。评标(资格预审)专家劳务费采用按时计酬的方式,即:按评标(资格预审)的工作时间计酬。劳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为专家签到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全体评标专家完成所有评标(资格预审)工作的时间。第七条 异地(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承担评标专家食宿、交通等费用。专家劳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为专家集体离开招标人通知的集中地点的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评标专家集体返回出发地时间。第八条 评标(资格预审)因故改期的,招标人应当即时报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省中心)备案并妥善处理。原定在省中心评标(资格预审

4、)的,对已到达省中心的专家,招标人按200元/人的标准作误工补偿;原定在异地评标(资格预审)、或因改期导致专家往返交通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或误工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招标人除按原约定承担专家交通费用外,另按400元/人/天的标准作误工补偿。第九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违纪、评审不公、重大评审失误等行为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不予发放专家劳务费、交通、食宿等费用,已发放的应予退回。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省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中心负责省总库专家评标(资格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的现场监管并

5、在专家劳务费发放表(格式见附件)原件上作见证记录签名,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可为复印件)收档备查;异地评标(资格预审)的项目,由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劳务费发放的现场监管并在专家劳务费发放表上作见证记录签名,负责调查处理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交办、或自己接报的专家劳务费发放有关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或变相降低标准、拖延专家劳务费发放;或评标专家违规定摊派、索要不正当费用、消费的,省公共资源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向全省通报。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评标方式,且不在省中心集中评审的,其专家劳务费发放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设管理的评标专家库,其专家劳务费发放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附件: 专家劳务费发放表(格式)评审内容:(选中的在内打)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评标(资格预审) 其它: (填空工作内容)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评审地点:序号姓 名工 作 单 位应发金额代扣税金实发金额签 名备注12345合 计:人民币 元整(¥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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