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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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甘房资发2012年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

2、的提取金融业务由省政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 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私产)房的;(二)(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三)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四)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五) 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六) 离休、退休的;(七) 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 职

3、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十二)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

4、;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详见提取额度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百位以下金额。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但由单位工会组织信誉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不能办理提取。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但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偿还情形的,本人及配偶不能办理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

5、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原则上商品房、二手房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不超过一年;原则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房及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时间不超过两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职工首次按月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期后,每年(跨年不累计)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12期月供之和。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但不得超过提前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及最后

6、12期未提取的月供之和。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九)项规定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且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或领取的低保金。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出院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要件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7、、结婚证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不填金额),银行储蓄卡(存折)等。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二)购买限价商品房、(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备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批文和购房人花名册;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

8、供:由拆迁单位报备房屋拆迁许可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超面积部分(还建住房面积补差价)的付款凭证。(四)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二手房纳税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政府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鉴定证明;工程预算;支付费用凭证。(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明细清单。(七)家庭成员

9、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税务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八)职工退休的提供:职工退休证、退休文件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九)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十)死亡、被宣告死亡的:(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

10、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填写(附件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死亡职工有效储蓄账户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3)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上签字同意后,经省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身份

11、证明。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提供: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十四)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提供:工作调动商调函、调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文件及户口迁出证明。(十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提供: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县级以上

12、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批量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薄上的户籍证明。(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双方在省中心面签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以上三种情况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要件后方可办理。第五章 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列明的证件及有关有效证明要件,经职工所在单

13、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签名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财务印鉴。第十八条 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申请书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核。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金额核定后,省中心在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不准提取的,应告知不能提取的原因。第十九条 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10日内携带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14、支付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职工本人或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银行储蓄卡(存折)。如为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必须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受委托银行还应当审核办理提取手续的本人、代理人或继承人样貌是否与身份证中照片一致。受委托银行经审核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且只能将款项付至申请人本人或者经核实无误后的法定继承人账户中。如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委托承办银行承担。第二十条 职工委托本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资料

15、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如单位有意协助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代办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中心只对提取证明要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对证明要件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要件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本人及配偶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关人员没有严格进行初审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的先进评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中心年终考核时做为差错。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委托承办银行承担。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甘房资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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