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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 费随事转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市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五有一创”工程实施方法(图办发20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市直各部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居委会权限等有关规定,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依法承担各自的职责。第三条“费随事转”的原则和程序(一)“费随事转”的原则:“费随事转”的“事”是指社区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自身的工作职
2、责,但需要延伸到社区由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工作,与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不重复。“费”指的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居委会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各种工作经费,此项经费属于各职能部门业务经费。政府各职能部门凡需要交由社区居委会完成的本应属于本职能部门应完成的工作,都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劳动与报酬对等的原则,根据交办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人员多少和时间长短确定经费标准,并由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将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时划拨给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时应负担相应的职责,按照协议书要求完成协定的工作。(二)实施“费随事转”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办法:1、提出计划。本应由
3、各职能部门承担但需社区居委会协助的经常性、固定性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年初做出计划,并列入年度上级下拨的社区管理经费预算。2、签定协议书。各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包括工作目的、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完成时间、经费数量、考核办法等内容的委托协议书。3、完成任务。社区居委会依据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要求,承担有关职能部门下移的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站,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协助完成协定的工作。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应由社区居委会主动、自觉完成,按规定需协助政府部门做的工作,不得
4、向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下拨经费。第五条“费随事转”的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职能部门拨付给社区居委会的资金,社区居委会要召集社区居委会成员集体决定使用的办法,按用途划入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专用账户,对资金不能截留或挪为它用。第六条工作完成后,各职能部门按照委托协议对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的情况予以验收。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检查、监督各个“费随事转”协议书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委托协议书任务完成好的或没有完成任务的以及资金使用合理或不合理的社区居委会给予奖励或惩处。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办理“费随事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