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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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予以经

2、费资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福建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是指重点建设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

3、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第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第二章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福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福建的核心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福建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福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五)有

4、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其他。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一)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1.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3.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

5、术活动。(三)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四)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2.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4.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5.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6.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五)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六)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第七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

6、度不超过20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五)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

7、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国际标准修订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

8、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参与制定单位。第十条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并列为标准修订文本起草单位的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单位,其中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为标准主导修订单位。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

9、超过10万元。(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奖励额度(一)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属参与制修订的,视其在该标准中的参与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二)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按照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评定管理办法执行。(三)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批准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四)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

10、采标标志产品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享受的该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其启动工作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二)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三)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四)对承担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五)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六)对承担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

11、过10万元。第十四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五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第三章受理、审查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市、县、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设区市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

1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六)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

13、立该组织的文件。申请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七)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文。(九)申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十)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专项奖励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十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

14、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文。(十二)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列入试点单位的批文和通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十三)申请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十四)申请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十五)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

15、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 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条件的。(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资助范围的。(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四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由省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

16、,应报省质监局批准。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获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要求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省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福建省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附表: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法定代表人电 话联系人职 务单位地址(请详细到所在县、市、区)电 话E-mail传 真开户行账 号项目名称参与程度主导参与修订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申请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设区市质监局/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 章年 月 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盖 章年 月 日省质监局审核意见盖 章年 月 日省财政局审核意见盖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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