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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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地管理遵循审批与监管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第三条鼓励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向集居点、中心村庄、集镇集聚。农村居民改扩建、新建住宅应符合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不占或少占耕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以及无地质灾害隐患原则,因地形地貌、土地权属调整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划范围内选址的,视同符合规划。第四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旧宅应拆除后方可申请验收发证。住宅用地使用耕地

2、的,每户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的,每户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80。第五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并有法定资格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因地灾、拆迁等情况可使用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单独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申请: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居住或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原

3、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符合居住条件的;申请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选址位置属于规划控制区或法律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村民在原批准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第七条村民建房申请应公示3天,建房户应出具建房承诺书,并坚持“五到现场”(选址、放样、建设、验收、发证均到现场)工作原则。第八条村民建房分以下四类区域审批:一类区域为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等用地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村民单户新建住宅。城市规划控制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属于危改房且符合改建条件或住房特殊困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乡镇应对其房屋先行补偿

4、并提前安置。确有困难不能提前拆迁的,允许在原位置、不超过原面积及原层高、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改建,由乡镇和园区组织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踏勘认定并进行审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内需易址建房的,一律进入集居点。二类区域为公路两侧严控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旁尤其是xx、xx、xx、xxxx、xx、xx、xxx等旅游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严禁新批沿路集居点。新建县道及以上主要公路两侧,每个乡镇可设一个块状居民区,距离公路水沟外缘边线应达100米以上。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原有居民点向外扩展,严格审批原居民点内改扩建及利用空隙地建房,公路沿线原居民点利用空隙地建房的,空隙间距不得

5、超过50米。公路两侧原住宅改扩建应符合控距要求,不允许散居户原址改建;确需建房的,应易址傍屋新建,并经交通、公路、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三类区域为集居点建设区域。因分户、地灾、拆迁和其他原因需选址新建的,应就近进入集居点建设。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集居点建设范围。建房户应严格按照集居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四类区域为村民零散建房用地区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有村落中确需建房,且进集居点建房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可申请选址在原有村落傍屋建房、利用空隙地建房或原宅改扩建。上述四类区域村民建房应取得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村民建房许可证,一、二、三类区域内的村民建房还应取得

6、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内村民建房应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第九条中心村庄建设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心村庄内村民建房用地只允许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中心村庄内建房村民的资格审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查把关。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用地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补充措施;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建设项目已经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项目选址已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7、占用林地的已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已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公共类项目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用地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项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留地安置区域,集中安置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成员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第十二条集镇开发不得违规用地,严禁各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村部、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污水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应根据土地利用

8、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合理选址,依法报批后方可建设。严禁借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之名变相建设“农家乐”、别墅、休闲会所等项目。除国家、省、市、县批准设立的园区外,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工业用地。第十三条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应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资格和条件、四至范围进行公开讨论、公示并签署意见。村(居)委会应在村民提交村民建房用地申报表3日内完成用地申请的初级审查并上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用地服务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报告等工作,对村民建房日常监管负有直接责任。村民建房未经批准即动工建设的,村(居)委会应即发现、即制止

9、,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应科学拟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报批,加强项目用地全程跟踪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用地秩序。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国土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应严格规范集居点、中心村庄建设,配合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集居点、中心村庄用地规划,出台乡(镇)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应牵头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用地综合审查等相关工作,协同乡(镇)国土资源所做好“五到现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控建拆违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做好辖区内建设用地巡查、违法建设控制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控

10、制机制。会同城管、国土、规划及园区等管理机构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进行查处和拆除。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或接到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后,应在3日内完成调查认定并分类进行处置: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立即停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对拒不自拆的,组织相关单位7日内完成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第十六条经开区、xx新区、xx工业集中区、xx风景名胜区、xx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单位应通过设置集居点、提前征拆或允许在原位置不超过原面积及原层高且不

11、改变用地性质情况下改建等方式,保障区域内村民建房合理需求。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用地管理,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联合管理监督机制。县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用地申请,及时组织用地报批。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整改相关工作;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依法认定违法用地,及时提出认定意见;配合经开区、xx新区、xx工业集中区及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承担其他乡镇控建拆违工作的执法主体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违法用地的发现、查处、拆除情况。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集居点、中心村庄、集镇、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协同县国土资

12、源局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管;配合联合执法、查处相关工作,在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等处理。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村民建房的控距审查和监管,协助联合执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县电力局负责村民建房所涉电力走廊对建构筑物距离的审查,履行相关部门作出的对违法违规用地现场停止供电的处置措施,协助联合执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湖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审查和监管,协助联合执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审查林业用地使用级别是否

13、符合要求,并组织报批,对非法占用林地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协助联合执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xx风景名胜区管委会、xx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控制范围内集居点设置、用地审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协助所在地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处置。县城管局负责监管和处置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冻结相关资金拨付,配合联合执法相关工作,依法接收县国土资源局没收的相关非法财物。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联合执法相关工作,协助现场查封、拆除等工作。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

14、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对村民建房违法用地案件依法实施快立、快审、快结。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于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县监察局负责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监督检查各部门在用地管理各环节履职情况。第十八条村(居)委会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对村民合理建房申请未及时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对违法用地未做到即动工即发现即制止即报告,或不配合制止和查处,造成辖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一个年度内新增1宗及以上的,对负责此项工作的村(居)委会成员启动免职程序,取消该村(居)委会年终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新增2宗及以上的,对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启动免职程序。第十九

15、条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不按要求制定集居点、中心村庄用地规划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整改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政纪处分。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组织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未及时组织处置或不配合立案查处,造成本辖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的,一个年度内新增1宗及以上的,给予乡(镇)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新增2宗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政纪处分、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新增3宗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条经开区、xx新区、xx工业集中区、xx风景名胜区、xx山国家森林公

16、园未按要求保障区域内村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整改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政纪处分。上述单位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协助所在地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处置,造成控制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一个年度内新增1宗及以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新增2宗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政纪处分、行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新增3宗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受理用地申请,不及时组织用地报批,不按规定审批供应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整

17、改;再次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对巡查发现、报告、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依法应立案未立案、应移送未移送,一个年度内发生1宗及以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发生2宗及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3宗及以上的,对分管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免职,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二条县城乡规划局不及时受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载体单位申报城镇、集居点建设规划,在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完毕前未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未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等处理;县财

18、政局未按规定拔付财政资金,不配合案件查处;县公安局不配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协助现场查封、拆除工作;县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立案和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未依法受理、立案、裁定执行;县监察局对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未依法受理、查处、问责,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个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2起及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3起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三条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电力局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建设用地不履行审查职责;对巡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依法应立案未立案、应移送未移送的,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个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执法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2起及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3起及以上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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