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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软件资产管理办法QG/SHCZ 00202-2009(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件开发、软件购置程序和保管的日常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各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3 职责和权限3.1 信息中心是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购置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负责监
2、督和维护各类软件的运行以及软件开发、购置资金的使用和控制。3.2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使用软件的使用和日常管理。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软件开发4.1.1 软件的自行开发4.1.1.1 需要自行开发软件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软件开发立项表(见附表一),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4.1.1.2 信息中心软件开发人员和软件使用单位共同编写软件需求报告,需求报告需由信息中心领导及软件使用单位领导共同签字确认该报告满足我厂实际业务需求。4.1.1.3 软件开发人员根据软件需求报告编写概要设计、数据流程图、数据字典、功能定义等文档。4.1.1.4
3、根据设计文档编写程序,在程序编写过程中如进行功能修改、逻辑修改、程序变动等,都应修改相应的文档,使文档和程序一致。4.1.1.5 由软件开发人员编写用户手册、使用说明。4.1.1.6 经反复调试无误后,交付用户试运行。4.1.1.7 由有关领导、部门和用户组成审定小组对软件进行审定,提出整改意见;待完善后交用户正式使用。4.1.1.8 软件开发人员对开发的软件要经常维护和不断完善,并对软件操作者和后续开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4.1.1.9 软件开发过程中或投用后,用户因业务流程改变或其他原因需增加软件功能的,需由用户方写出书面申请并由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交由信息中心,由开发人员对软件进行后续开发。
4、4.1.2 软件的合作开发4.1.2.1 合作软件的开发首先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软件开发立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4.1.2.2 合作对象的选择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论证,按照企业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进行。4.1.2.3 参加合作开发软件的人员由信息中心提出人选,报主管领导批准。4.1.2.4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单位应将程序文件及相关文档交信息中心进行备案归档。4.2 软件的购置4.2.1 需购置软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软件购买申请表(见附表二)交信息中心。4.2.2 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需采购的软件进行论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供应商的选择由信息中心按照企业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进行。4.2.3 软件采购后,由信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并进行登记备案。4.2.4 购置后软件(包括合作开发)的母盘及软件的相应文档由信息中心建帐归档,统一保管,刻录的复制盘交使用单位。4.2.5 各单位自行采购软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4.3 软件使用管理4.3.1 严禁我公司任何单位、个人在办公计算机和服务器上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4.3.2 凡使用免费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前主动卸载。4.3.3 无论购置的软件还是开发的软件一律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建立档案。4.3.4 管理人员应
6、对软件做好备份,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使用人因责任心不强或操作不当造成软件损坏丢失,追究当事人责任。4.3.5 企业自己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软件,严禁任何人以各种方式无偿转让或拷贝、复制、传播,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3.6 信息中心软件管理人员应经常关注软件市场和新技术动向,做好已有软件的升级换代工作。4.4 软件评价4.4.1 建立软件评价小组。由主管厂领导、信息中心主任、软件技术人员组成评价小组。4.4.2 购买的软件在购买前,由评价小组成员进行购买前评估,对软件所提供的功能模块与我厂的实际业务情况需求进行比照,评价购买后的使用价值大小。4.4.3 购买后的软件在投用三个月后,
7、由评价小组成员对软件使用者开展询问或者书面调查,根据询问或调查后汇总出的结果,对软件使用的效果和对我厂管理水平的提升及带来的经济效益做出综合评价,分为优、良、适用、不适用四个等级。4.4.4 对于自行开发的软件,在软件投用半年后,由评价小组成员对软件使用者开展软件运行情况询问或者书面调查,根据询问或调查后汇总出的结果,对软件使用的效果和对我厂管理水平的提升及带来的经济效益做出综合评价,分为优、良、适用、不适用四个等级。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软件开发立项表5.2 软件购买申请表6 检查和考核6.1 对于购买软件评价为优、良的,对与选择购买软件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软件使用人员进行500至50
8、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不适用的软件,更具购买及使用该软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对该软件购买决策人员进行50-100元的扣款处罚。6.2 对于自行开发的软件,评价为优、良的,对该软件的开发人员、运行维护人员、软件使用人员进行500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评价结果为不适用的软件,应责令立即进行程序修改,对软件的功能进行增删,使之符合我厂实际业务需要。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信息中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信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丙卫 王文琦附表1:软件开发立项表软件开发立项表编号:QG/SHCZB 00.201-01申请单位负责人软件名称自行开发合作开发类别生产经营管理一般办公申请资金万元功能描述起草人:论证意见信息中心负责人:年 月 日论证组成员审批意见领导签字:年 月 日备注附表2:软件购买申请表软件购买申请表编号:QG/SHCZB 00.201-02申请单位负责人软件名称供应商类别生产经营管理一般办公申请资金万元功能描述起草人:论证意见信息中心负责人:年 月 日论证组成员审批意见领导签字:年 月 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