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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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长大党发200467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组织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工作氛围,实现我校创建国内一流高校的宏伟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长大人发2001379号)、长安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长大党发20022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本身,要重在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既要有利于实现学校的整体目标,也要充分体现二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2、激发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既要着眼于学校的发展和提高,也要体现人文关怀,为教职工创造宽松的工作氛围;既要坚持日常考核,也要尊重学术成长规律,注重聘期和实绩考核。二、考核的范围、等次及时间(一)范围全校在岗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全民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考核。(二)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各单位优秀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3%以内,全校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聘期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本人续聘或不续聘的依据。(三)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计算)。四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聘期)。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学校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

3、各类人员进行考核,重在考核各类人员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敬业精神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各类人员岗位性质的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1、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等。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指专职从事图书、资料、实验、工程、出版、卫生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所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3、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管理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4、工勤岗位人员

4、: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情况。四、考核的组织程序为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重要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教学科研骨干岗位和基础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骨干岗位和基础岗位、党政管理科以下干部以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考核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该考核实施细则须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实施。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操作程序如下:(一)重要岗位1、年度考核时,被考核人根据考核指标(见附件1),撰写个人年度总结并填写长安大学年度考核

5、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审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给出年度考核初评结果的推荐意见,上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聘期考核时,被考核人要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撰写个人聘期工作总结,交所在单位审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给出聘期考核初评结果的推荐意见,上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2、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给出最终考核结果。3、公布考核结果。(二)骨干岗位、基础岗位、工勤岗位年度考核时,被考核人根据考核指标,撰写个人年度总结并填写长安大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审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给出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时,被考核人要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撰写个人聘期工作总结,交所在单位审定

6、,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给出聘期考核结果。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时,各岗位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工作量参照学校重要岗位的考核指标,骨干岗位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重要岗位考核指标的二分之一,基础岗位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骨干岗位考核指标的二分之一。处科级干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2。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2、考核当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在原岗位岗位津贴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一次性补发。3、具有优先聘用、晋升职务、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励等资格。(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2、具有评定职称和续聘的资格。(三

7、)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1、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次年内扣发考核当年的季度奖、年终奖。担任领导职务者,还要扣发一年领导职务津贴。2、次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在原岗位津贴的基础上下调一档。3、当年不计算专业技术任职资历,次年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参加两年一次的工资正常晋升。4、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解聘或辞退。六、年度考核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校领导的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2、两院院士、当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考核。3、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含当年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正式聘用上岗、定级的依

8、据。4、军队复转人员,由复转后所在单位考核,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复转时的鉴定,当年原则上应定为合格等次。5、挂职锻炼或借调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或借调期间由挂职或借调单位提供鉴定材料,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6、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考核由所在单位确定等次。7、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时,暂不写评语,不写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8、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结果可确定为合格。9、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参加考核者,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七、各类人员,在达到合格条件的基础上,凡当年符

9、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定为优秀1、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称号者。2、获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3、长安大学作为主持或参与单位,个人获国家级四大奖者(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4、长安大学作为主持或参与单位,个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前三名者,或二等奖前两名者,或三等奖第一名者,或两项二等奖第三名者(三等奖第二名者),或获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评奖机构所评的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名者。5、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两名者,或二等奖第一名者,或两项二等奖第二名者,或两项三等奖第一名者。6、主持国家自然科

10、学基金重大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规划)等项目的当年立项者。7、署名长安大学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当年被SCI检索2篇,或被SCI检索1篇,EI、ISIP检索2篇,或被EI、ISTP检索4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3篇以上者。8、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教师。9、专利权属长安大学,以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三项以上者。10、科研经费累计到款100万元以上者。11、获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或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或

11、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或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六名,个人项目前八名获得者的主教练;或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主持人。以上直接定为优秀者,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八、各类人员、凡当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定为不合格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2、受治安拘留处罚者。3、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影响较坏者。4、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群众意见很大,影响恶劣者。5、工作时间玩扑克、打麻将,参与赌博、酗酒闹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6、无故不参加校、院(部、处)、科(所、室)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7、

12、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工作量严重不足者(低于工作量的百分之五十)。8、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9、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10、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年度考核者。11、其他行为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者。九、告诫对个人表现较差,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可先给予告诫,告诫期限为六个月,时间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告诫期间各单位应填写告诫期考核登记表,并每月对被告诫人写出考核评语,待告诫期满后根据告诫期内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告诫期扣发年终奖和季度奖,校内岗位津贴下调一档。告诫期满后,从下月起依据所定等次办理。十、附则1、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长安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长大人发2001379号)同时废止。2、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科技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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