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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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

2、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多个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进入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具体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承担。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受其所属机关的委托,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应当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专门窗口。食品流通许可实行 “一审一核”制。审查员受理审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核

3、准员对审查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确定本机关主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负责人为核准员,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代为核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大厅内应公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从事食品批发的; (二)经营散装食品的; (三)公众申诉、举报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四)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在收到

4、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场地、设备设施、人员、食品安全制度、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进行现场核查,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相核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流通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流通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5、。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所辖区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对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的许可、日常巡查、案件查处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企业信息数据库,并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进一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认真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十四条

6、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材料的顺序装订,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也应入档。档案封面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也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信用山西网站下载相关申请文书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软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开发、维护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该软件,实现食品流通许可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并联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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