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讲义.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790081 上传时间:2023-03-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章程讲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公司章程讲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公司章程讲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公司章程讲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公司章程讲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章程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章程讲义.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司章程讲义第一个问题,我想简单讲一讲为什么要制订公司章程,在新的合同文本修订中我们将公司章程作为一个重要的规制纳入进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平台公司设立的需要。公司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了若干个平台公司,每个公司设立都需要制订自己的章程,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个公司的章程虽不能说是有太大差异,但也算是各有特点。从我们法律部近年来审查的各平台公司上报的章程来看,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大家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但由于各自角度不同,或者考虑得不够全面,使得章程在一些方面不够规范,存在一些不利于公司或者说是让公司存在隐性风险的方面。从公司的发展来看,公司的商业化发展,必将大大促进公司的多元化经

2、营与发展,一些新的公司也将会陆续成立,也将面临着公司章程制订的问题。二是出于章程自身对于公司日益彰显的重要性的考虑。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尤其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以来,一改原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了公司诸多的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因此,设计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些新设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设立效率,我们制订了我们认为还是比较全面、比较完善的公司章

3、程,应该来说,会使大家在今后的公司章程制订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和参照。第二个问题,涉及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制订的初衷和把握,以及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等等,与大家交流和探讨一下。本次公司章程的制定,从形式上看,主要根据公司章程的特点,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从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特征考虑,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制定要严格依据公司法,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包括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和修订程序的法定性。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必须包括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对此,我们在起草章程示范文本的时候,

4、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公司法规定必须体现的内容、格式、体例等都做了明确表述,供大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符合其法定要求做参照,同时也便于一些上报的章程在审查时更好地把握体例和逻辑关系。如果说到条款的更改问题,那么这些既定的没有标注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条款,就是大家在制定章程时要依据范本不能随意更改的内容。这些相对固定的规范性要求,是要求公司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必须要有的、或者是必须要遵守的不能更改、简化的。比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遵循的程序,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等等规定。我在这里就不做详细阐述了,因

5、为这些规定没有发挥的余地,是依法必须遵守的,大家回去认真阅读章程范本就可以了。从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考虑,每个公司在制定自己的章程的同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来确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对此,我们根据公司法对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内容特别做出了提示,表现为一些相对灵活的条款,主要是一些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灵活调整和掌握的内容,而这些往往又是体现公司利益,体现大家聪明才智的地方。这些条款,我们以注释的方式进行了提示性要求。今天我主要针对这些提示性的约定

6、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在探讨这些内容之前,我有必要将公司法对于股东在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一些事项的条款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取消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被削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也只能是一种“宣示性”备案制度,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自章程,也就是来自公司股东的自治。(可举例: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交接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经营无法开展或产生第三人追溯效力的问题,可以按以下做法:由现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法定代

7、表人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变更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只要公司在必要经营规模范围内,做出印章作废、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声明。这样工商登记变更事项的公示力,结合公告效力,就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工商登记变更,同时可以避免表见代理。)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

8、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5条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47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49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0条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52条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5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

9、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56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可以对继承或强制转让做出约定);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217条

10、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这些规定我们在此次制定章程范本的时候,基本都予以了考虑,并在有关条款中做了说明和注释。下面我就结合这些自治性的条款对本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做些介绍和解释。这次制定的公司章程总共十七章,29页,涉及总则、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增减和股权变化、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通知、章程的修改以及附则等等。在座的各位多数对其比较熟悉,而且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可能面面俱

11、到,按章按条进行分析,只能在上面介绍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在前期审查过程中和实际法律实务中容易被忽视或者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以及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来谈谈体会。1、关于章程的生效、登记和备案。从章程的性质来看,章程在理论上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体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就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章程的这种性质决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是公司行为,是股东的个人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虽然章程的内容具有对公司行为、董事会或监事行为的约束,但这些约束的直接受益人均是股东,是股东建立公司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就是商事主体得以

12、延续的基础。正因如此,公司章程的修改或提交修正案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变更登记时仍然是由股东决策的(即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版只需要股东签字即可,不需要董事签字,也不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先看章程的生效问题:公司设立时章程是调整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协议,类似于设立协议,按照合同法原理,未明确规定登记时生效的,应从章程签字时成立并生效。但章程中对公司机构内容的调整应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对于公司设立后章程变更的生效时间,基于修改章程系股东会的职权,由于股东会的决议自作出后生效,那么对于章程修正案的生效应自决议做出时生效。 再看章程的登记备案问题:公司章程修改后,依据公司登记管理

13、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这些在我们制定的章程中都有所体现。比如第五章十一条和第十六章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有关出资问题。 应该说上述问题并不是很复杂的问题,在公司章程的有关章节里面都依法做了约定,是很明确的,问题主要在于对因为出资而产生的不按期出资,抽逃出资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等没有严密的防范措施和约定。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很多,分析原因,也可能是大家对章程的约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章程都是照搬照抄下来,只把公司名称、地址等修改一下了事,没有仔细斟酌出资额、出资比例、方式等的约

14、定。这就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在出资问题上钻章程没有严格约定违约责任的空子。这样的案例很多,我举一个我们审查过程中接触过的一个案例。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首次货币出资达到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乙两方都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按期出资,但是三方并没有在章程中约定违约责任。后来甲按期补足了出资,乙则提出退出,相当于乙实际并未出资,但是乙提出退出的同时表示要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并因此收取一定额度的股权转让费用。从法律角度分析,乙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他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股权从何而来呢?但是正是由于三方在章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即乙的股东地位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已经取得

15、,而且要求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权利并没有因为他的出资问题受到任何影响。这样就导致了实际出资方利益的损害。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对于首次出资额和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公司是允许注册的,但是对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并没有任何限制,这些都可认定为出资人的意思自治行为。为了防止股东在出资问题上产生纠纷,因为缺乏约定而影响股东的权益,我们在

16、章程范本制定的时候,特别指出了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的同时,明确了不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大家可以参阅章程范本第五章第十条中的有关表述。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本章程约定,按时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否则,应按其他股东要求,立即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其未出资金额 %的违约金,超过 日未补足的,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这个问题虽然并不复杂,但却是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问题,希望大家在接触实务的时候谨慎操作和把握。3、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怎样依据这一原则使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股东权益,是

17、我们订立章程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治理的模式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怎样在公司章程里对三会有关问题做出约定,是章程制定中的核心。这里需要把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其次应规范董事会运作。一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会选举、罢免等规则;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

18、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等等。第三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利、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比如,章程第七章专门讲股东和股东会问题,第二十二条也在注释中指出,可在本条约定股东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可做其他具体约定。这一自治性约定,则给了出资人考量自己权益的自由度,根据

19、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对方协商权利约定的方式。这样,即使是出资比例较小的股东,也可以有机会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尽量实现最大化,即不完全以出资比例来作为权利行使的唯一依据,通过其他的筹码取得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的更高地位。这方面的案例也有很多,比如,小股东可以依据自己的壳资源或是特定的市场优势提出与大股东表决权相等同的要求,并将权利写进章程,奠定自己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公司法第41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前面已经列举过)这一规定既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根治

20、了董事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小股东就可以利用此条规定,在必要时及时召开股东会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第七章中对于股东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的约定,也体现了自治性的特点,这些都给了出资人争取己方利益的自由度。如第八章董事会中对于董事产生的约定的注释:根据公司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股东在被选举的董事中指定,也可以规定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出资人可以根据利益需要,在派出董事等人员方面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要求,但最终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双方谈判和博弈的结果。我举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在合资谈判过程中,由于小股东具备了大股东需要的壳资源,虽然大股东

21、出资达到了70%,小股东只占30%,大股东已经超过了2/3的比例,但是在谈判中,小股东就提出了因只有两个股东,且原有的壳资源是小股东带来的,所以在章程中约定, 董事会作出决议均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均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的这种自治性增大了合作各方谈判的空间,同时也给谈判各方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把握章程中这些自治性的约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己方争取更大的利益。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公司法关于章程自治性的约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和利益来把握,争取主动权。此外,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的问题以及公司对外重大投资行为、股东对公司的担保,公司对股东的担保,公司对外担

22、保等等,都是股东权益体现的延伸,这些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等方式来决策,那么股东权益的大小,在董事会的比例多少,以及行权方式等,都将对这些问题的决定产生影响。可以看出,上述约定正是公司章程中对于出资人在公司成立以后如何体现自己意志、维护股东权益的核心内容。而这些约定又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原则,因此是出资人需要高度重视的地方,对于公司来说,把握好这些核心内容的约定,对于维护公司权益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此次章程的范本,对这些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突出做了注释,正是考虑到公司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控股,有的是小股东,有的要货币出资,有的只能实物出资

23、,谈判的筹码大小也不尽相同,因此,以注释和使用说明的方式做出了充分提示,希望大家在制定章程时充分考虑。 现在公司投资控股的平台越来越多,怎样依法合规地行使对这些控股公司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作为股东的公司的利益,则需要通过章程的制定,通过对派出人员的管控等方式来体现。4、股权转让问题本次范本中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内容是对股权转让问题的约定。在注释中明确列出: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可根据公司情况调整或细化,譬如可以根据我方在公司具体地位与利益需要,针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问题也可以约定由股东会通过或者其他股东的一定比例通过,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可根据实际做出调整。包括后面第二十条中也表示对可能与公司业务

24、有竞争的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使用。关于股权转让问题,闵律师已经做过充分而且详尽的介绍,这里,我不就具体问题进行展开,只就章程中的有关约定对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做些介绍。前面我介绍过一个案例,即甲乙丙三方出资成立公司,乙并未实际出资,且后期要求退出的问题,我继续就其因退出涉及其股权转让的问题在此做一个介绍。乙实际并未出资,退出时却提出股权转让的问题,因其并没有按照约定比例认缴出资,从法理上来讲,其股东权利的行使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章程中并没有约定出资的时间和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乙为了规避公司法关于两年内补足出资的规定,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提前至法定

25、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审查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如下意见:(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股东的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26、。(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7、;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乙方作为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根据公

28、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出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其股权转让合同亦做出如下提示:将协议签署日期提前是乙方为了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规避其责任。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建议修改为“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所报法律文件的有关约定都规避了乙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所报法律文件中,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更是显失公平。转让方既然已经具有了股东地位,要行使其股东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对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之间的债务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此案例虽然未涉及股权转让中的具体约定,但却充分说明了章程对于出资违约责任约定以及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明

29、确规定,对于可能会发生的纠纷问题的重要意义。从上述法律意见来看,股东出资不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前者受合同法的规范,后者主要受公司法的规范。一方面,有限责任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相互间可能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也可能仅仅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缔约人可能是两人,也可能是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缔约的股东都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另一方面,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充分、合法、及时出资是形成公司法人财产的基础,也是股东具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公司和

30、其他出资充分的股东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理论上,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完全不出资、不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出资形式不合法(如不动产未过户)及出资名实不符等。本案属于股东完全不出资。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股东起诉属于可选择之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依法限制其权利。5、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主体问题的理解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初始登记,是在法律上确立公司成立或公司具有法人格地位的基础。只有公司法人格在法律上被确立,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和机构的构架才能真正建立,之前均是雏形。同样,也只有公司法人格在法律上被确立,公司的章程才能从设立协议真正成为约束公司

31、发展和内部组织机构规则的行为规范。这也正是公司设立章程或设立协议中要约定的,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成立时对股东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样,公司未成立也导致股东或发起人组成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丧失独立地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因如此,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独立地位应自公司成立后确立。然而,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20条要求设立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有独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即产权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设立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个人行为公司,不是公司行为。公司变更登记与设立登记不同,变更登记是在已有的公司登记事项基础上所作的变动,此时公司的经营行为已

32、经展开,公司主体已经确立,公司的变更登记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股东行为。只不过,公司登记事项对股东产生重要意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决定权来源自股东,由公司内部意思自治机构确定(具体体现在股东会或董事会),这是公司拟制人格思维的产物。因此,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以及章程修改均由股东意思形成,反映的具体内容则应按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要求,以公司名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变更。第三个问题,章程的自治性原则不是无限制的自治,而是建立在依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治约定。请大家充分注意,要对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下面以一例股东权纠纷案来进行说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

33、002年7月31日,原告离职。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原告,其股东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之后,原告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原告。2007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

34、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应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能否理解为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的章程可以强制股东转让股东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医药公司对章程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章程的条款是否有效;如果章程不能代替股东转让股权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本案的股权转让是否出自原告的真实意愿。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

35、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了这一点后,就可以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文义作出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

36、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由此,虽然章程的自治性特征给了股东约定的空间,但是在约定过程中,也要注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把握可以约定的条款内容的含义,不能随意约定造成约定的无效。以上是我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的三个问题,不准确、不合适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此外,公司章程中还涉及发行债券、临时股东会的提议人、公司不能成立情况下问题、公司与股东的交易等等,都是与实际结合紧密的问题,这里我就不做详细阐述了。具体事项还请大家认真研读章程范本,注意里面的注释和后面的使用说明。(列出使用说明内容)在实践中把握好我方的尺度。使用说明本章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37、;本章程条款根据所成立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参见条款注释内容。办事处在公司的地位不同,相关内容也应当进行调整,具体见正文中相关条款后得注释。本章程文本必须先在公司内部充分讨论并进行增加或者删减后才能向外提供。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因此,从法理上讲,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此,请大家认真研读,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努力制定出最大限度维护我方作为股东权益的公司章程。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