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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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出现安全、工伤或消防事故,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

2、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安全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第七条 危险作业种类,以下情况属于危险作业种类1 高空作业。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3 进入天棚内作业。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5 带电作业。6 禁火区动火作业。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第八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

3、身体健康。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3 作业人员饮酒后或精神不振时禁止从事危险作业。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第九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一式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业。审批手续一式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委会一份备查。第十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

4、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向安委会详细汇报有关情况。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第十一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第十三条

5、各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四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第五章 处 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1 从事危险作业,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

6、监护点的;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 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

7、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锅炉炉膛内作业的。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房顶内作业。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下水主干道。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附件:1、危险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 2、进入受限制空间作业许可证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高空作业许可证 5、破土作业许可证 6、吊装作业许可证 7、断路安全作业证 8、断路作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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