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精简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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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派诺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3栋1单元附13号。第四条本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各种家具的销售、研发、修理。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公

2、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

3、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

4、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

5、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

6、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书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7、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

8、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以

9、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10、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本条第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11、。执行董事由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的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

12、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过半数表决权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协调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过半数表决权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13、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局等管理部门,并送交

14、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

15、、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6、;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结算第四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

17、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自然人签字:2016年8月1日

18、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求职信尊敬领导: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我是衡阳师范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孟格。由于出身农村家庭,一直以来觉得最亲切的职业就是教师了。所以大学报考了师范学校,但由于专业调配,我最后录取的专业为电子商务。但我一直还是想从事教师行业,所以我不放弃,在校我利用一切机会去学习,并且考取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我也积极参加教师的考试。在学习方面:在校期间我成绩很优越,这让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了多项技能。英语方面:通过了六级;计算机方面:能自如运用计算机软件,熟悉ord、excel等办公软件,并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二级;教师资格:通过高级中学教师;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证

19、书。除此之外我还辅修了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到现在我也一直在学习这些方面的知识。 在教学实践方面:在线期间,我利用学校提供的机会,到了职业学校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与学生相处得很融洽。正因为跟学生走得近,让我了解不同学生的心理,成绩好的、成绩不好的心理都了解,然后再一对一教导。这个实习期间我还请教了资质老的老师、很有创新的老师,这间接地丰富了我的教学经历。除此外,我利用空余时间做家教,因为家教面对的是不同年龄的学生,多数是成绩差的,所以这也给了我很多的学习机会。比如怎样开导问题小孩,怎样让小孩对学习感兴趣等等。再后来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心理,学习了心理学,并且参加了学校

20、的心理工作室。在会计实践方面:在线期间,我去了文具贸易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我学会了最基本的财务工作,也了解了整个财务流程。毕业后,我去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上班,做的工作是财务出纳。在公司期间,我主动向会计学习,提升自己的财务知识。在家教工作上、在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中我得到大量的教学经验。因此,拥有这些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让我在教学这条道路上更加自信。教书育人乃师者天职也。我以满腔的热情寻求属于自己的理想位置,将以昂扬的斗志奋发于我所追求的事业。再次感谢阅读我的求职信。此致敬礼!求职人:孟格2016年04月28日第三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范本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21、关规定,武汉万国君安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股权转移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原为: 童雅婷现金出资8000元,占本公司8%股份;彭长久现金出资8000元,占本公司8%股份;李荣现金出资15000元,占本公司15%股份;程德红现金出资15000元,占本公司15%股份;付志刚现金出资15000元,占本公司15%股份;罗福顺现金出资39000元,占本公司39%股份。 现修改为: 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出资80000元,占本公司80%股份;柳金锋现金出资20160元,占本公司20%股份 。、武汉万国君安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盖

22、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16年2月25日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23、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十八

24、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首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

25、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

26、;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

27、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28、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9、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条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十

30、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31、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32、,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

33、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34、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1.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2.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35、通知中指定的地方。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

36、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37、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

38、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四)修改公司章程;(五)收购本公司股份;(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39、普通决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的方式提名,该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

40、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行点票或者不同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41、;(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第五章 董事会

42、第一节 董事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43、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

44、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六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45、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第七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人。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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