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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东方医院消毒剂管理制度一、 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凡医院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得购买无证产品;新购买消毒剂,须经临床使用检测功效能后,方可扩大使用。二、 医务人员应熟悉各种常用消毒剂的理化性质、使用范围、注意事项、掌握消毒剂的配制方法及浓度,注意生产日期及期限。三、 根据不同消毒对象,合理选用消毒剂,高危器械的消毒灭菌应选择高水平消毒剂,不得使用低用效消毒剂浸泡器械。四、 浸泡器械之消毒液及容器,每周更换一次,碘酒、酒精应根据当日治疗情况倒取适量,用后及时加盖,并备有两容器,每周消毒更换两次。五、 用于物品补步消毒的含氯消毒剂,应每日现配,避光加盖存放,不得超过10小时。六、 配制中,高水平消毒液应用新鲜蒸馏水(24小时内),不得使用开水或自来水。七、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加强消毒剂管理,每季度对使用中消毒剂进行抽样检测。 娄底东方医院 20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