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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本质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满足市局(公司)发展需要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所要求的干部员工队伍。第一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省局(公司)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分级分类按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条 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市局(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领导教育培训工作,人力部门配备一名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市局(公司)各部门、单位成立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机构。第三条 市局(公司)人力部门为一级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级培训工作;各部门、单位为二级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培训工作。第四条 一级培训机构主要是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岗
2、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做好基础资料收集统计和信息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培训机构主要是协助一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需求调查,提出培训要求,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及学分制管理,。第六条 教育培训对象是全市烟草行业的全体干部员工。第七条 教育培训目标。坚持为经营管理服务的方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待岗培训等,使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逐步提高到2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数逐步提高到50%以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员工逐步降低到5%以下;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结构基本达到以中级技能为主。第八条 教育培训手段和方法包括外委培训和内部培训
3、。第九条 教育培训内容。(一)岗前培训。由人力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新进人员进行市局(公司)基础教育和部门、单位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才能上岗,不合格者予以不录用。 (二)在岗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和内部培训。外委培训:主要是指行业、地方上级单位(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培训,包括学历教育、特殊工种取证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内部培训:主要是指单位内部组织的培训等。(三)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范、业务规范等,由新岗位所在部门、单位或岗位主管组织进行,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四)待岗培训。针对待岗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业务规范等培训。第十条 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行业
4、统一组织安排的5天的业务培训,每5年参加国家局或省委党校累计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后备干部每年参加省局(公司)组织的12天的脱产集中学习、研讨;中级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脱产集中学习、研讨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二)企业管理综合培训1年不得少于3次,时间不得少于3天。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培训。(一)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每5年参加继续教育3个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专业人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至少1次,时间不少于3天。 (二) 财务、审计、计算机、文书档案、安全管理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从业人员,每年
5、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天。第十二条 基层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中高级客户经理、专卖稽查队长等骨干人员,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营销网络、专卖稽查、物流配送人员等基层一线人员,每年参加不得少于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天。第十三条 全员培训及岗位轮训。本岗位员工学习其他岗位的相关知识,以增强员工适应各种岗位需求的能力;全体员工1年至少参加1天时间的市局(公司)有针对性的岗位轮训。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同一个部门、单位当年参加学历教育人数应不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员工参加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学习(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须经批准,学习期满取得学历证书后,可报销学费150
6、0元;经批准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学费由学员个人垫付,拿到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的,学费报销100%,拿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学费报销50%,未拿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学费一律不予报销。参加国家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市局(公司)组织的培训教育的员工,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报销全部培训费用;未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师资。从行业内选拔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担任兼职讲师;从行业外聘请学者作为培训讲师的后选队伍;开展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推进专职讲师职务聘任和持证上岗,加强专职讲师队伍建设;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教材。国家局(
7、总公司)、省局(公司)指定的课程教材;培训师自备的授课教材;企业管理通用的培训教材等。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并列入预算,随着行业经济效益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激励机制,将教育培训纳入绩效考核,实施学分制管理。每次培训实施考试,不及格者在月度绩效中扣1分,年度学分在80分以下者,不参加评先评优。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纪律。员工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以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费活动、违反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规定挪作他用、未经市局(公司)同意擅自组织参加行业外各种公费培训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法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