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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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特种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3.职责3.1 生产部安全科3.1.1 负责起草、制定、解释和完善此制度,并依照此制度监督公司内的特种设备管理;3.1.2 督促、检查和考核厂内所属单位对此制度的执行情况;3.1.3 负责公司内的特种设备的监控、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制度文件,3.1.4 会同设备部审核会签车间及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参与起重机械的选择、安装、大修、改造及竣工验收。3.2 各厂部车间科室3.

2、2.1 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3.2.2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制度文件,定期组织进行相关特种设备系列知识的培训工作。4.术语4.1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等。4.2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包括 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 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4.3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 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

3、业务。4.4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 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4.5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 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 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 Mpa(表压),且压力

4、与容积的 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 的气瓶等。4.6 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中压储存容器;中压反应容器;低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的材料 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球形储罐;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具体见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7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 公称直

5、径大于 25mm 的管道。4.8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4.9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 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5.制度内容5.1 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改造和大修)5.1.1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6、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取得其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许可。5.1.2 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5.1.3 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安装、维修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的安 装单位,施工前必须持注册所在地省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许可证,到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并将告知书报公司安 全保卫科备案后方可施工。5.1.4 特种设备安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除外)、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安全质量由施工

7、单位报请市特种设备与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5.1.5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质量资料移交设备使用部门,其中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材料交行政部安全保卫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并存档。使用部门须 认真填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明确维修保养单位、维保周期、维保责任人及 联系电话报安全保卫科,安全保卫科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相关资料、合格的安全技术 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领取特种设备使 用证,由使用部门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使用。5.2 特种

8、设备的使用与管理5.2.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必要的规章制度。5.2.1.1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B.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C.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D.设备运行故障及人身事故记录;E.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5.2.2.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C.特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D.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5.2.2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

9、查,包括年检、季检、月检、日检等。5.2.2.1 每季度安保科安全技术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压力管道每年在线检测一次),有关季检项目见附表。5.2.2.2 每年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用半年以上 的特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同时做好月检和日检,月检项目详见附表,日 检项目应按照设备日检表的要求严格执行,其中,月检报表各使用单位应于每月 30 日前报安全保卫科备案。5.2.2.3 电梯使用部门在电梯使用前必须和取得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5.2.2.4 凡无法修复或已达到报

10、废标准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应停止使用,并按设备报废 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将结果告之安全保卫科,由安全保卫科持原特种设备使 用许可证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5.2.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安装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设备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的操作证书后(有效期 2 年),方可从事相应工作。5.2.3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5.2.3.1 新装(第一、二类容器除外)或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 须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并出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 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项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5.2.

11、3.2 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A.在用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使用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安全保卫科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由安全保卫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使用部门在压力表校验合格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质量保证部提出定期校验要求)。 B.锅炉原则上每年检验一次,压力容器原则上每三年检验一次,电梯原则上每年检 验一次,起重机械原则上每二年检验一次,压力管道原则上每六年全面检验一次每 年在线检验一次、安全阀原则上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原则上每半年校验一次,对 检验(校验)出的不合格项由使用部门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未经定期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5

12、.2.4 事故隐患管理和事故管理5.2.4.1 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设 备无证制造、无证安装的;设备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设备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备超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设备定期 检验结论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压力容器;设备缺少安全 附件、安全装置,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的特种设备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 时,要及时上报生产部安全管理科。5.2.4.2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选购、安装、大修、改造、竣工验收、使 用、检验检测、报废的行为,有权向生产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 举报,

13、情况属实,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5.2.4.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事故部门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部安全科,生产部安全科根据具体情况逐级上报。6.附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1.工种范围1.1 电工作业;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5 登高架设作业;1.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7 压力容器操作;1.8 制冷作业;1.9 由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作业。2.职责2.1 公司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以及特种工部门级调岗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和档案建立工作;2.2 各单位、工段(

14、班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计划的制订、申报、日常安全 管理和档案建立工作。3.工作流程:3.1 特种作业人员编制3.1.1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编制必须严密结合“单位的组织结构及人员编制”来进行岗位编制。3.1.2 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编制具体划分到班组,便于及时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变动情况。3.1.3 要求各单位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和所从事的岗位及岗位编制人数紧密结合起来,在不违背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填加兼职的人数(每班次不得超出 2 人)。3.2 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3.2.1 年满 18 周岁以上;3.2.2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体标准附后

15、)3.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3.3 培训、考核与发证3.3.1 各单位需要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并按照要求上交所需要的照片、证件等,报生产部审批,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批准并上报安保科。3.3.2 按照安保科的培训计划和时间,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培训,并遵守相关 的培训制度,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参加取证培训之前必须与公司签定协议,签定 协议后必须各自履行协议内的内容;3.3.3 为提高参训人员的技能,公司所有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人员严禁在培训期间请假,否则将对于

16、所在部门 200 元/人的绩效处罚。3.4 复审及复训3.4.1 每年根据安保科的复审计划以及厂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生产部将厂内 需要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保科后,由安保科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的内容进行公布。3.4.2 各厂部每年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至少组织二次特种作业人员复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兼职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课时不得少于 20 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严禁上岗;3.5 日常监督管理3.5.1 严禁出现未取得任何证件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经考试不合格的,只允许

17、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相关费用自理。 无证人员或操作证超过有效期严禁上岗(操作证有效期为 2 年);3.5.2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3.5.3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3.5.3.1 特种作业人员调岗率一年内不得超过 10%;3.5.3.2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不得调岗,否则造成违约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3.5.3.4 如遇有突然辞职、离岗等,由各单位具备资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添补。3.5.4 各单位每月负责填写所辖区域特种作业人员月报表报生产部审查并抄送安保科;3.6 奖惩3.6.1 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业绩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其转正(聘)

18、、岗位晋升等作为重要依据之一。3.6.2 在岗特种作业人员在预防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将给予奖励,并记入 相关证件内;对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相关证 件内,纳入单位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操作证。3.6.3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3.6.3.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3.6.3.2 特种作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3.6.3.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3.6.3.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4.质量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身体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月报表(数据报表);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5.其他5.1 本规定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定等相抵触的条款,则自动失效。5.2 本规定相关内容将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逐渐完善,并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5.3 本规定未提及之处,则以国家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5.4 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5.5 本制度所涉及考核由生产部依据公司安全评估办法及安全目标责任书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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