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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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班级:103班 姓名:王宏赛学号:26号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摘要】:盟旗制度是清时期为加强对统一后的蒙古族地区的有效管理实行的重要政治制度。本文试从该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影响等方面加以概述。研究此制度,不仅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而且对当今处理民族问题有借鉴意义。【关键词】:清朝; 盟旗制度; 影响 大清王朝的建立,离不开蒙古人的支持。所以,清王朝的统治者对蒙古族地区的统治极为重视。在蒙古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八旗蒙古、外藩蒙古等多种统治方式。而在外藩蒙古实行的盟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在治理蒙古族地区的重要的一环。清朝的历代帝王为统治蒙古族

2、地区可谓是费尽心血,终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践成效。这是值得后人研究的。一、盟旗制度的建立(一)建立背景 17世纪的蒙古族地区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很多的蒙古人抛弃了原来的游牧生活方式,转向了经营定居的农业。同时经营畜牧业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畜牧业仍是粗放经营,但是远不如以前的规模,大规模的游牧现象已经变少。因此,这也为盟旗制度在该地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条件。同时,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后,在统一和征服蒙古族各地区的过程中,先是于“天聪九年,分设蒙古八旗,旗色、官制与满洲八旗同。”1这一点指的是八旗蒙古。但是清朝政府并不能将蒙古各个地区全部编入八旗的组织中。其原因有二点:一是

3、蒙古封建主不愿意完全归附于清朝的统治。一是清朝也没有强大的力量使蒙古各部成为八旗组织下的编户。直至1636年清政府在外藩蒙古地区实行了盟旗制度。总之,盟旗制度的建立先后经历了136年。它初设时间于天聪九年,完成于乾隆三十六年。因此,盟旗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二、盟旗制度的实施情况(一)盟旗制度的内容清朝统治者为了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蒙古的直接统治,将其纳入中央直接统治体系之内,在广大的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置旗、设盟等方面。首先,至乾隆三十六年,清朝政府取消了蒙古原有部的划分改编为旗。旗既作为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又是蒙古封建领主的世袭领地。而

4、后,清朝对蒙古各部进行编旗。每旗设扎萨克一人,作为旗的首领,总管事务。旗扎萨克由理藩院授予印信,职责主要是包括旗内行政、司法等。旗下基层组织为佐,年满18至60岁要编入册,每150人编为一佐。旗内每五佐领或是六佐领设一参领。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旗的军事事务。参领下设佐领,统150人,负责管理司法、税收等。而佐领之下设昆都,昆都之下设领催,协助佐领征税等事务。这样,使蒙古族地区建立起来了层层严密、权责明确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不仅使官员之间的权力得到了相互的制约与监督,而且只允许他们忠于朝廷。同时,清廷在编旗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如下的原则:第一点,原来的领主能否成为扎萨克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原来的成分,

5、还要考虑其政治表现。比如对朝廷贡献的大小等。第二点,编制户口时要重新考虑,使其大体均衡,防止封建主的实力过大。第三点,编制牛录基本是按照整齐的标准进行,使其更像是军队,更容易指挥。第四点,登记户口,保证兵源。第五点,牧地一经划定,不得私自更改或是越界有亩,违者要受到处罚。因此,可以说旗作为一个在蒙古族地区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它大大加深了清王朝与蒙古族地区的联系与交往,也维护和巩固了清王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其次,清朝统治者为了不使旗扎萨克享有独立的权力,订出了会盟制度。而盟的设立是由会盟演变而来的,是在旗之上设盟,含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若干人。由各旗的扎萨克中产生,由理藩院奏报清政府任

6、命。盟长的主要职责是“简军实、阅边防,理讼狱,审丁册。”2但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和衙门。会盟一般是三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审查人丁、检阅人丁、进行财务检查,清理刑民案件。而盟长只是充当会盟的主持者,只是对蒙古贵族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不能干涉旗的具体事务。如有重要的事务需要上报理藩院。清朝在蒙古族地区建立的盟旗制度达到了限制和削弱少数民族贵族的权势目的,有效地防止了封建贵族势力的扩大,也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稳定。最为根本的是加强了清朝的中央集权统治。(二)盟旗在蒙古族地区的统领范围 清朝政府根据其对蒙古族地区统治政策的需要,将蒙古族地区分为了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又将外藩蒙古分为了内扎萨克蒙古和外扎萨克蒙

7、古。1.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相对,一般情况下,清政府设蒙古八旗的蒙古地方,叫做内属蒙古。内属蒙古的土地与属民由清王朝直接管辖。由清廷任命的官员进行统治,各级官员的性质是流官,随时任命和撤换。正如“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与各扎萨克君国子民者不同。”3内属蒙古基本的军事行政单位也是旗,旗的长官统称为总管。此外,内属蒙古也由理藩院管辖,并受镇守各地所在的将军、大臣等节制或是监督。同时,旗内也分别设立了总管、副总管等官员管理。如有缺出,由所在的大臣、将军、都统等拟定正陪,直达理藩院。2.内扎萨克蒙古一般将瀚海以南或称大漠以南为内蒙古,也就是内扎萨克蒙古。内扎萨克蒙古相当于今天的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盟、乌

8、兰察布盟等。历史上它的范围是东至吉林、黑龙江省界,西临阿拉善厄鲁特蒙古,南接陕西、山西等,北靠喀尔喀蒙古,东西长万余里,地域十分辽阔。内扎萨克蒙古有部落二十四部;自崇德六年设其编佐始,分设四十九旗。二十四部有科尔沁部、巴林部等;而这二十四部又组成了六盟。分别为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乌盟六旗和伊克昭盟、卓索图盟和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等。分设了四十九旗。同时,其中的科尔沁六旗,受盛京将军监督;吉林将军管辖乌盟六旗和伊盟六旗;卓索图盟五旗和昭乌达盟十一旗由热河都统管辖。察哈尔都统管辖锡林郭勒盟十旗。3.外扎萨克蒙古相对于内扎萨克蒙古而言,也称为喀尔喀蒙古。最初分成了三个部分,分别为东臣汗部、士谢汗部

9、和扎萨克图汗部。从地理位置来看,大体位于今天的蒙古国、新疆的天山以北、青海省部分等。其地域辽阔,既有盟和旗,又有不设盟的旗。这些地区的事务,如各部落等官员进贡、俸米等事宜均由理藩院所属的六个清吏司管理。此外,清政府在喇嘛徒众比较集中的地区或是有重要喇嘛首领居住的区域内设立喇嘛旗、任命喇嘛为扎萨克。有权行使行政、司法等职。喇嘛旗一般由盟长监督,由理藩院直接管辖,在蒙古地区也设有七个扎萨克喇嘛旗。三、盟旗制度的影响蒙古族地区盟旗制度的建立,是清王朝的民族政策中的一大特色。从经济上来看,有利于游牧经济的发展,良好的政治秩序也促进了蒙古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通过清查户口和编制牛录的方式,使牧民与牧地

10、的关系更加的稳定,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定居方式的向前发展。而从政治上来看,盟旗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蒙古诸部重新联合对清政府造成边疆危机的可能性。同时,清政府将其蒙古族地区纳入了中央的管辖的有效统治体系之中,加强了中央的集权,也促进了蒙古族地区的统一与发展,有效地保障了边疆的安全与稳定。总之,清朝在统一了蒙古族地区后,结合了当地的经济、风俗、宗教文化等方面,在不改变原有的政治体制下,建立了盟旗制度。这不仅凝聚了清朝历代统治者的智慧结晶。更重要的是盟旗制度的建立,对今天我们处理民族问题仍有可借鉴之处。参考文献1乾隆.清太祖实录M.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2张穆.蒙古游牧记M.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3魏源.圣武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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